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操作手册

更新时间:2023-11-06 06: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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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桥梁施工测量

为满足工程测量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现场组建精测队,由专职测量工程师和测量技工进行桥梁测量工作。主要负责控制测量、施工测量、竣工测量及其各种测量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见(图1-1 测量作业程序流程图)

开工 前交 接桩控制网、水准基点开工复测 施工中复测检查 控制网、水准基点加密防护 施工测量 竣施工测量 1.1.控制测量

桥梁平面控制测量,应结合桥梁长度、平面形状和地区地形环境等条件,可选用GPS测量、导线测量。当桥梁长度大于2000m的桥梁原则上设臵GPS点进行控制。

桥梁测量中应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桥中线(曲线桥为起端切线)应为X轴,里程增加方向为正向;由X周顺时针旋转90°的方向应为Y轴方向;

⑵起算点的里程值为设计里程值。

精密测量的控制点必须安全稳定,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控制点标志应清晰准确。

桥梁施工控制网精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平面控制的主网中,跨水库和最弱边的边长中误差均不应大于10mm;

⑵高程控制网中,跨水库或较大障碍物两水准点间高差的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测量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 图1-1 测量作业程序流程图

1.1.1.GPS平面控制测量

桥梁GPS控制测量应根据估算的桥轴线长度相对中误差(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3.1-1和表4.3.1-2)确定,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2.2确定GPS网的测量精度等级,进行测量设计。

控制网的相临点间应相互通视。

GPS测量方法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的要求。 1.1.2.导线控制测量

导线控制测量精度应满足《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3.1-1桥轴线长度测量精度的要求,并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3.3选定测量等级。

导线控制测量应组成多个多边形闭和环,每个导线环的边数宜为4~6条。导线边尽量采用长边,最短边长不宜小于300m,短边的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小于1:3。

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测量方法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4.3.11~4.3.13条规定,圆周角闭合差限差应满足表4.4.5的规定。

导线环角度闭合差的限差不应大于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计算式(4.4.6)计算的数值。

导线环的实际测角中误差应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计算式(1.0.6—2)计算。

导线的平差计算采用间接平差、条件平差。角、边观测值应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计算式(4.3.4—1)和式(4.3.4—2)定权。四等导线亦可采用近似平差。 1.1.3.高程控制测量

施工水准网中的各水准点,应沿桥轴线均匀布设,间距宜为400m左右,并构成连续水准环。水准测量的等级、精度、限差应符合《京沪高

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1.0.7的规定。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当平均每千米单程测站数多余16站时,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的规定。水准测量等级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的规定。

桥墩较高,两岸坡陡上一定高差内加设辅助水准点,其精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水准点应根据地质情况和精度要求分别埋设混凝土标石、钢管标石、岩石标石、钻孔桩标石或基岩标石。

每期作业开始前,所用仪器和水准尺应按表《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4.5.5—1和表《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4.5.5—2的项目要求进行检验。当有近期资料,可只检验圆水准器准确性和i角误差。

在作业过程中,应使圆水准器安臵保持准确。每次作业开始后第一周内每日检校i角一次,连续使用时当i角较稳定,可延续检校时间,但不应大于15d。

水准测量应在呈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往返观测,并应在仪器与外界气温接近一致后才开始观测,同时应防止日光照晒。同时一测站不得2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并应按有关操作要求进行作业。

日出后与日落前0.5h、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雨雪、呈像跳动难于照准时、均应停止观测。

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及高度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7的规定。水准测量限差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8的规定。

桥梁施工水准网中,当跨河水准测量的跨河视线长度小于300m时,可采用双线过河,否则应按等精度在两岸联测,组成四边形闭合环,闭合环精度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1.0.7的规定。跨河水

准的选线及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跨河水准测量应选在桥址附近河面最窄处,并可利用河中洲渚。应避免水准视线从沙丘、草丛、沙滩、芦苇的上方通过。两岸臵镜点高差不易过大,至水边的距离应接近相等。不宜东西向跨河和在交通频繁处设站。只能东西向设站时,应以人工反光使两岸尺上亮度基本接近。

⑵观测时间,晴天时应在日出后1h至上午10时,下午3时至日落前1h,或在阴天进行。

⑶跨河水准测量的测回数、组数,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9的规定。

⑷各双测回高差的互相不应大于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计算式(4.5.9)计算的限值。

施工控制水准网的外业工作完成后,应对水准网中各条件式的不符值进行检验。其限差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4.5.1条的有关规定。

施工控制网,宜进行全桥的整体平差。当各测段单位进度(每千米或每测站精度)不相等时,则应按统一的单位权中误差确定各段的权。

水准测量计算取位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2的规定。

1.1.4.控制测量的检查

桥梁施工过程中,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当发现控制点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测。

当控制网中仅个别控制点位移或沉陷,而周围其他控制点仍然可靠时,可进行局部复测,将己产生位移或沉降的控制点与周围的稳定点联成插点网,经精密测量及平差计算后,对不稳定的点赋予新值。

当控制点中少量控制点发生明显位移,而其他控制点稳定性难以判断时,应进行全面复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全面复测宜在原定测网的基础上进行。 ⑵复测精度应与原网保持一致。 ⑶桥轴线方向应与原网保持一致。

⑷原坐标系统不得更动。复测网中轴线上的起算点必须与轴线上的稳定性有密切的联测关系。

⑸高程系统和起算点应与原定测时一致。 经全面复测后的控制网,应采用复测后的平差值。

复测后,控制点坐标或高程的变化值小于2 (my为原测中误差,mF为复测中误差)时,可认为其位移或沉降不显著,原放样成果仍然有效。否则,应对原放样的成果重新测算或重新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1.5.测量成果整理及技术总结

桥梁GPS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控制测量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任务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以及布网概况、施测日期、测量单位、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网基准的选择、投影面要素、平差方法、特殊情况及处理结果;

⑵控制网布设图; ⑶环闭合情况及精度;

⑷控制网边长、方位角、坐标成果及其精度; ⑸工程施工数据; ⑹控制点点之记。

三角网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控制测量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任务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以及布网概况、施测日期、测量单位、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网基准的选择、投影面要素、平差方法、特殊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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