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奥的斯电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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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工程

电梯专业采购安装保修合同

项目名称: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电梯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定地点: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06年 月 日

一 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001

设备供货合同

买方: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买方在丰台区樊羊路与六圈路交叉口西北侧建设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工程(以

下简称“本工程”)。

2、 买方委托(恒邦)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就本工程所需的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卖方参与了上述招标并最终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

因此,双方根据〈〈丰台区白盆窑新村二期24#工程电梯专业分包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中的相关规定,签订如下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

电梯设备

1.1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电梯设备: 电梯编号及型号规格 单价(人民币合计(人民币数量 元)北京工地现元)北京工地现场交货价 场交货价 15 3 18 194,900 202,200 / 2,923,500 606,600 3,530,100 电梯编号 1# 型号 OH5100 规格 1000kg,1.5m/s,18层10站10门 2# OH5100 1000kg,1.5m/s,18层10站10门 总值(大写):叁佰伍拾叁万零壹佰元整 1.2 合同总价大写为:人民币叁佰伍拾叁万零壹佰元整元,为北京工地现场交货价。

买卖双方在此确认,除本合同正文中另有特殊约定外,上述合同总价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卖方为完成进口/生产、仓储、运输、保管、交付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生产成本、仓储费、包装费、人员培训费、人员工资、劳务费、卖方内部管理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但规格、技术参数、配置等涉及价格的因素变更除外。 2

定义

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

买方:指根据本合同购买卖方出售的电梯设备的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合法承继人。

2.2

卖方:指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或上述主体的合法承继人。

2.3 2.4 2.5

施工总包单位: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指已确定的本工程监理单位,即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梯设备: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

2.6

合同总价:指买方因根据本合同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第1.2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13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为“合同价款”。

2.7

交货期: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8条。

2.8

交货地点: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0条。

2.9

初验合格证明书: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检测和检查手续之前,在买方、监理单位及买方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卖方自备合格的相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10 不可抗力: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

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

2.11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

2.12 日历天: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3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下述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且按如下顺序进行解释:

3.1 3.2 3.3 3.4 3.5 3.6

本合同正文;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的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及其它附件; 卖方提供的、经买方核准的电梯设备安装、土建布置图; 卖方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上述各组成部分之间均视为可以互相解释。如卖方发现任何组成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时,应即时以书面方式向买方指出不一致或歧义之处。买方有权就此发出有关指令予以解释,该指示为最终决定,卖方应予遵守,并不得以遵照该指令为由向买方索偿任何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交货期。 4

规范、标准及相关要求

4.1

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中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5

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

5.1

买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

5.2

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规定由买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卖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买方提出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

5.3

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规定由卖方报送买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卖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买方。如买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任何调整或修改意见的,卖方均应在收到买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

5.4

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政府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卖方仍应遵守。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卖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18.3条承担检验费用以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6

制造商: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7

贸易条件:

工厂交货价格。

8

交货期:

8.1

分批交货:

8.1.1

第一批货物6台电梯(L13~L18):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

8.1.2

第二批货物12台电梯(L1~L12):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

8.2

买卖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各批次全部电梯设备应分别一次性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买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卖方。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8.3

如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各批次货物卖方申请进一步分批交货,经买方审查其申请是合理的(不会由于赶工期而可能会造成设备的安装质量)、能够保证设备的质量及原计划工期的,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允许卖方分批交货。

9

启运地:

杭州

10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

10.1 本工程工地现场

10.2 卖方交货地点为买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上述指定地点将由买方在

卖方发货前30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以及卸货工序,均需遵守买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0.3 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按照本合同第18.2条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

交货检验完毕后,买方即拥有了电梯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卖方根据本合同第10.4条承担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10.4 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由买方方负责。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

均由买方承担,。

11 包装、运送及储存

11.1 包装

11.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

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材料。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卖方应负责在予以更换。

11.1.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

在包装箱外。

11.1.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卖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直接费用。

11.2 价格形式:

卖方必须将电梯中各种不同的产品分别报价,单价为送到上述地点的工地交货价(包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及费率被认为是固定不变, 不因原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

12 保函

12.1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署后10个日历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买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按卖方的履约保函格式。

12.2 预付款保函

在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1条向卖方支付预付款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买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13.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2.3 自本合同签署后,如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需向买方承担违

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9条向买方进行理赔)时,买方均有权视情况从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就上述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数额进行受偿,并有权要求卖方另行赔偿超过上述保函项下担保金额部分的数额。

12.4 卖方根据本第12条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

需得到买方的认可。如买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

12.5 卖方根据本第12条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12.6 卖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以下违约责任:

12.6.1 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2.1条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卖方

应尽快提供履约保函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各项义务。如卖方逾期30个日历天仍未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则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2.6.2 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2.3条的约定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则买

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卖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如果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第18.2条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则买方将13.1条及13.2条中规定对应批次货物的预付款一并支付给卖方,卖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

13 付款进度

13.1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买方将设备总价的15% 即人民币 直接汇入

卖方帐户作为定金;

(1) 由卖方按照本合同第12.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15%

的预付款保函;

(2) 卖方开具的数额为设备总价的15%资金往来收据1份;

13.2 在发货30日前,买方将设备总价的 65% 直接汇入卖方帐户,款到按时发货;

(1) 由卖方按照本合同第12.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65%

的预付款保函;

(2) 卖方开具的数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全额正式发票1份;

13.3 安装完毕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买方将设备总价的 20% 直接汇入卖方帐户。

(1) 对应批次电梯设备经包括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

验收合格后,由最终用户和卖方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 (2) 本工程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14 质量保证

14.1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系用上等的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的、全新

的、未曾用过的,并在所有主要方面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卖方进一步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以下第15.3条项下的保修期内运转良好。在保修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4.2 根据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保修期内的

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买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4.3 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检

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在保修期内,垂直运输设备承包商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0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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