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项目桩基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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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XXXXXXXXXXXXXXX 桩基工程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XXXXXXXXXXXXXXX

XXXXX年XXX月

1

投标须知简表

序号 1 2 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说明与要求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工程规划用地面积XXXXXm2,总建筑面积XXXXXXm2。桩基工程工程量如下: 1、直径XXXXXXXX灌注桩XXXXXXXXX根(含试桩XX根),成孔量约XXXXm3。 2、地下室AB型预制管桩XXXX根,约XXXm。 3、地下室锚杆约XXXXm。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试桩、工程桩。 试桩:计划进场时间XXXX年X月XX日,工期XX天 工程桩:计划进场时间XXX年XX月XX日,工期XX天/栋 划分为X个标段。试桩工程如未达到甲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将取消工程桩中标资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格式进行填报。其他要求详见附件一。另需包含以下内容: (1) 现场无法提供施工用电,中标人需自备发电机; (2) 投标人现场踏勘后,桩基工程所需的场地平整、基坑内临时道路铺设等工作,均由投标人自行完成; (3) 本次招标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 (4) 如工程报价表中的工作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实施,则在结算中予以相应扣除。 (5) 本工程为营改增后新项目,需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投标人参与投标报价,视为投标人接受附件二提供的合同条款。 附件三:钻孔灌注桩设计说明及大样图、试桩平面图;初勘资料电子版。 2

3 工程概况 4 5 招标人 招标范围 6 工期要求 7 8 标段划分 投标人资质等级 9 报价要求 10 11 合同条款 技术资料

12 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提供协助。 踏勘联系人:XX;电话: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17:00之前。 招标文件购买费用:无 答疑提交时间:XXXX年X月XX日12:00之前。投标人将答疑文件发送至邮箱XXXXXX。 答疑回复时间:XXXX年X月XX日17:00之前。 1、截止时间:XXXX年X月XX日16:00前提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要求:商务标一份,电子版文档(U盘或光盘)一份,密封包装。 3、商务及技术部分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电话: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 13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14 答疑及回复时间 15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及要求 16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X日

3

附件一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及内容

封面

XXXXXXXXXX 桩基工程招标文件

投 标 书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 标 人: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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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1.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

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计算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大写: )(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已

完全了解且自愿承担我方应承担的义务与风险。 3. 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按期施工结

束,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5.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我方投标文件不被贵方接受,我方均表示理解。任何中标

或未中标的原因,贵方均无义务向我方解释,对此我方表示理解。 6. 我方在本投标文件中所述内容及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

之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投 标 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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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附录: 序号 1 2 3 6 7 项目内容 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金额 工期 误期违约金额 质量标准 质量违约金额 付款方式 8 (付款时间、金额等) 约定内容 / ( )天 ( 5000 )元/天 优良 ( 100000 )元 备注 本工程不需提供 9 结算款付款时间 10 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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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表格 2.1 投标报价说明

表2.2工程报价表中所填入综合单价,均包括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检测验收费、一切风险费用。 2.1.1

工程报价表中填写的单价应被视为是对招标文件要求内所述的有关

条文及所有影响报价的因素综合考虑后才填上的。投标人应认真核对,并对其结果负责。一旦中标,综合单价将不予调整。 2.1.2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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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2 工程报价表

序号 项目 说明 单位 M3 T M M3 数量 XXXXXX XXXXXX XXXX XXX 综合单价 合价 武钢、鄂钢 包含充盈及超灌 备注 一 单根XXXX钻孔灌注桩 1 机械钻孔 2 钢筋笼制安 3 注浆钢管DN25*3 含泥浆制作、成孔固壁、清孔等 含钢筋材料、制作、绑扎及安放等 含材料、制作、绑扎及安放 含商品砼制作、运输、浇筑及养护等 含注浆的制作、运输、注浆及养护等 含泥浆池制作、拆除、泥浆制作、外运。 含材料、制作、绑扎及安放,含注浆头 含破除、外运 4 商品砼C40 后压浆(标5 号32.5硅酸盐水泥) 6 泥浆 7 声测管制安 T XXX 项 M X XXXX 8 破桩头 根 XXX 9 小计 1+2+3+4+5+6+7+8 每立方米综合单价 元/M3 M M M M M3 M3 根 8

X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采用焊接接头 采用焊接接头 采用焊接接头 按桩身体积 二 AB型预制管桩(桩长XX米) 1 工程桩PHC-AB-500-125 2 试桩PHC-B-500-125 3 支撑桩PHC-A-500-100 4 小计 三 地下室锚杆(锚杆长XX米) 地下室锚杆:直径150mm 三 备用单价 1 临时发电费用 2 φ800钻孔灌注桩空孔 3 静载桩帽制作(灌注桩)

4 静载桩帽制作(管桩) 根 3 备注:1、数量按图示尺寸进行计算,损耗及充盈等计入综合单价中。 2、基坑内为满足施工所铺设的砖渣含在综合单价中。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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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2.3 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需按照《2.2工程报价表》表中第一项的序号1-8项分别填报 (例:序号1 钻孔 单位M3)) 序号 名称 项目 单位 工日 工日 工日 台班 台班 台班 措施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规费 保险及风险费 税金 综合单价(1+2+3+4+5+6+7+8+9) 元 元 元 元 元 用量 单价 合价 % % % % % %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人工费 1.1 1.2 … 材料费 2.1 2.2 … 机械费 3.1 3.2 …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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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有效的保修承诺 6. 项目管理机构

7. 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 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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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就 (项目名称) 试桩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承包范围:乙方承担 试桩工程的施工、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第2条 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详见附后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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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及验收。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及一切风险等费用。

第3条 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 元整(¥ 元) 第4条 工期

4.1开工日期: ,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竣工日期: 。 4.3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4具体工期节点为: 。 第5条 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按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达到 合格 工程。 第6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第7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第8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市雄楚大街288号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以及保密等义务。 第10条 合同附件

1、 试桩工程施工图纸

2、 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 3、工程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 4、保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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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廉政管理协议书 6、维稳承诺书

7、乙方项目经理任命书 8、履约保函(格式) 9、签证用表 10、结算用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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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发包人(甲方):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承包人(乙方):指本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甲方接受并被授予本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5 总包合同:指甲方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本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乙方的报价文件、甲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质量标准: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工程及本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本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或甲方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甲方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竣工移交证书)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从开工起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即开工日期(含)至竣工日期(含)的时间,以日历天数表示。

1.13本合同价格:指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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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工程:指永久工程根据甲方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

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15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6本工程:指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条款中所述的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其他工程需要而向乙方追加的任何工作。 1.17乙方的设备:指由乙方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工程变更:指本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4书面形式:在本合同条款中,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甲方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甲方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甲方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乙方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5甲方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本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供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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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暂定金额:指为本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本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人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7暂定数量: 指为本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28深化设计:指乙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甲方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第2条 本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乙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询标回复文件 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及工程预算书

2.2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本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本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3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4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施工方案等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2.5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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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6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3条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3.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第4条 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应按专用条款进行深化设计,并按约定套数向甲方提供深化设计的图纸,其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4.2甲方和监理对乙方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4.3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本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4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和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甲方。 第5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乙方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甲方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再有异义,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5.2 除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5.3乙方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工程以及甲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第6条 指令和变更 6.1甲方指令

6.1.1就本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甲方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3日内,乙方应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或延期执行指令的,甲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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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害、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乙方。

6.1.2乙方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乙方执行任何非甲方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6.2监理指令

就本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的监理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3变更

6.3.1变更的项目

如果甲方/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本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完成相应的变更,乙方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如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甲方以及其它承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6.3.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6.3.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6.3.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乙方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乙方的违约或毁约致使甲方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甲方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6.3.3变更指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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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乙方,或者甲方直接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甲方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乙方具体施工。 6.3.4变更的估价

本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甲方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6.3.5变更的确认

本工程的变更须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6.3.6变更金额的确认与支付

对于经甲方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变更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监理提出变更价款调整;否则,甲方认为无价款调整。甲方、监理应在7天内予以审核。经甲方、监理确认的变更价款,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支付。 第7条 授权代表的权利

7.1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审核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计量报告、批复进度款;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甲方变更人选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告之联系方式和交接方式。甲方认为乙方管理人员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7.2指定现场监理总监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控制及现场协调和信息管理,对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监理对工程变更价格、工程款支付、开工、暂停施工、复工、停工需经甲方批准。

7.3乙方项目经理对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方案编制、施工进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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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资料、成本控制、每个工序的成品保护、进度款申请、签证等乙方应解决的问题负责。此外,乙方委派现场联系人。 上述人员均可签收送达给乙方的通知(函件)。如有人选变更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告之联系方式和交接方式。

第8条 甲方责任

8.1向乙方明确开工和完工时间。

8.2负责开工前要求总承包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足够的施工面和合理堆放场地,按施工方案有偿提供现场已有的设施,并在开工后继续协助解决有关遗留事项。

8.3负责要求总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的固定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四口防护等。

8.4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负责审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计量报告和支付相应款项。 8.5负责要求监理和总承包人审核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及经济资料。

8.6按施工方案要求总承包人有偿提供现场已有垂直运输机械、用电及用水的每层接驳点及脚手架使用。

8.7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督,并在乙方施工记录上据实签认。 第9条 乙方责任

9.1乙方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其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等材料,并报送进场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进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在征得甲方的认可后方可增减或更换人员。

9.2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9.3乙方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提交甲方审批。经甲方和监理审定,乙方署名后,下发给乙方。乙方被认为已对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完全遵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的同意,且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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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如因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9.4乙方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9.4.1乙方应设臵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乙方根据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甲方和监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甲方下发给乙方。乙方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甲方。

9.4.2如果甲方、监理和总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5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甲方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甲方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9.6执行《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人员和设施,施工前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操作规程交底,施工过程严格按施工及安全规范条例执行,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统一协调管理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整改未达到甲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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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1%,此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工程款中扣除。

9.7乙方使用现场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及施工机械,应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后使用,对于乙方使用机械或脚手架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9.8乙方自带的施工机具,应接受总承包人的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检查不能进入施工现场;乙方焊接和其他作业所需的专门安全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自行搭设简易施工架或安装施工机械,费用由乙方承担。

9.9乙方对外采购、使用劳务及与其他人员或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9.10施工期间,乙方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特殊原因离开现场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并责令乙方整改、停工直至符合要求。

9.11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及垃圾处理费用,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按政府有关规定,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未完工建筑物内住宿。

9.1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总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其他污染源。

9.13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及时处理噪声扰民的投诉,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9.14施工期间作好安全防护,对已完成的桩基和泥浆池必须按监理要求进行维护和填埋,如因未采取措施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扣除伍万元的违约金。

9.15乙方向甲方签署《工程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

9.16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及整改,承担未验收交付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对于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坏,乙方出据可信依据,并及时与监理、甲方及责任方协调,乙方负责维修工作,所产生的直接工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7乙方按照《劳动法》和有关合同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并签署《维稳承诺书》。 第10条 现场管理: 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及总承包人的现场协调安排,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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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材料堆场、安全文明施工等)。 第11条 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

1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受甲方及监理的监督,双方及监理共同参与成品质量和数量的验收,由乙方负责做好成品保护。

11.2工程工完场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参与乙方须经当地主管职能部门的专项验收。

11.4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逾期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11.5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完成向甲方的工程移交。

1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和监理接到通知24小时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及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1.7监理及甲方有随时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和修复。检验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合理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检验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8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规范以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无条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监理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整改、返工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指令造成的返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1.9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潜在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监理要求重新检验,且检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合同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1.10以上检查检验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或监理指令停工检查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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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检查检验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11.11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监理及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照监理及甲方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裁决。 第12条 材料供应

12.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检测报告,达到工程建设合格标准,对材料质量负责。

12.2乙方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及甲方,由监理及甲方现场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甲方对加工过程中及到场货物有权抽查,若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和负责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

12.5 甲供材料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13条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函

13.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由乙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2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乙方可以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13.3 乙方逾期未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3.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对甲方就本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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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10日内,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本合同的工作,则甲方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则甲方将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13.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若本工期延长,经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市场价格;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本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浮动、政策调整、承包范围调整而做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本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总包管理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乙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15条 工程计量: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合格工程的价值。

第16条 竣工结算

16.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甲方使用后14日内,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的竣工资料及满足结算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资料壹式肆份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齐全。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后方可办理结算。 16.2 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甲方,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初审的结算后28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予以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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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工程款支付: 详见专用条款。

第18条 工期顺延: 如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确实耽误了工期的。

(2)在施工中如因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或间歇性停水、停电连续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第19条 质量保修

19.1 保修期:在本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19.2保修范围:为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维修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19.3缺陷责任:为了在保修期内(合理的磨损除外)使甲方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乙方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甲方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19.4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5 %。保修期结束,乙方出具保修责任完成及费用的证明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保修金。 19.5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事故通知后4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9.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20条 违约: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和工期要求,按本合同中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21条 索赔

21.1甲方和乙方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监理查阅全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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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监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监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21.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下列程序向乙方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甲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甲方应当阶段性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乙方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21.5监理对乙方根据第21.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乙方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结算款中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21.6乙方对甲方根据第21.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甲方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签发给乙方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第22条 争议: 双方在履约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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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发生争议,除争议事项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3条 转包与分包: 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形式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行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4条 不可抗力: 发生政府部门发文认可的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风暴、洪灾等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

(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25条 保险: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的人、材、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26条 事故处理

26.1乙方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或总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26.2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甲方、监理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甲方、监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第27条 双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电话、传真、联系地址为准,双方必须保证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28条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函件),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可采用传真、邮寄、面交、留臵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内所列的传真号及联系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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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更后的传真号及联系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邮件签收或拒签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以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留臵方式送达,以见证人签字确认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双方认可上述送达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2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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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3条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3.1 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 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 JGJ/T18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

以及国家现行的设备及材料的安装、加工工艺规范、标准,桩基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上述规范标准如有更新,以现行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4条 图纸

4.1 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共2套。第7条 授权代表的权利

7.1甲方委派 (身份证号: )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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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甲方指定现场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 ,对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总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7.3乙方委派 (身份证号: )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委派 (身份证号: )为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 第11条 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

1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受监理监督,服从监理协调和总包管理,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参与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1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4工程验收合格后从验收之日起10天内,乙方完成向甲方的工程资料等的移交。

11.5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执行本合同条款第20条。

11.6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规范以及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施工,并配合桩基检测,无条件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检测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整改、返工的费用。因监理及甲方不正确指令造成的返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1.7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潜在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8以上检查检验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监理或甲方指令停工检查或检验,而检查检验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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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监理及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照监理及甲方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及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1.11监理及甲方有随时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和修复。检验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合理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检验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12工程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工程合同造价10 %的违约金,甲方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裁决。 11.14施工中桩头浮浆高度不小于300,保证桩头施工质量避免接桩头。 第12条 材料供应

12.1甲方供应的材料为 无 ;

12.2乙方自行供应的材料 全部材料 。其中商品砼采用 (某个商混站) ,工程施工前由甲方和监理对以上厂家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由甲方或监理另行指定合格厂家。

12.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制品,采购前30天须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材料的样品、厂家、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经监理和甲方认可后方能采购。乙方对材料质量负责;

12.4乙方在材料、半成品、制品,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及甲方,由监理及甲方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制品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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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5乙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制品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监理及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制品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7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及甲方认可后方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证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15条 工程计量

15.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预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工程师核定的合格工程量计。

15.2乙方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计量报告,监理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15.3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乙方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监理和甲方,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监理和甲方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乙方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监理和甲方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结果有效。 15.4计量时乙方必须提供有甲方及监理签字的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无甲方或监理签字的施工记录或验收记录,不能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15.5计量的结果:

⑴.如乙方未按时参加计量,则由监理和甲方所作的并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监理或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则由监理和甲方所作的并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⑶.对于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和甲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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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计量。

第16条 竣工结算

16.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见附件2),单价中包括空孔费用,且已综合考虑施工机械进出场、泥浆池、泥浆外运至甲方或政府规定地点、商品砼运输、预制桩运输、施工期内政策、物价、气候变化和地质条件差异等因素。

16.2工程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工程师核定的合格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并按附件2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固定单价及计价程序进行结算。浮浆层不计入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17条 工程款支付

17.1 乙方每月25日按进度上报已完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计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审核,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初审的报量,14个工作日内审定作为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并付款,乙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方可支付。 17.2甲方按月度审定完成量后10个工作日内的 65 % 支付进度款。

17.3桩基工程检测合格、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办理、工程交接后,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 % ,剩余 5 % 作为质保金。

17.4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0日内,甲方将剩余 5 % 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20条 违约

20.1误期违约金:若乙方工期或节点工期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累计工期滞后15天,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合同。乙方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2 质量违约金:工程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甲方可书面终止合同,乙方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3施工期间,甲方认为乙方组织管理、劳动力、施工机械等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以及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不服从甲方、监理、总承包人协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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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影响甲方利益,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并书面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停工直至符合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甲方可单方面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提前7日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4如发生工程施工安全环保事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工程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中承诺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20.5乙方如发生支付劳务工资和材料款拖欠事项违约,影响施工现场施工秩序和甲方办公环境秩序的,乙方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6以上违约金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款支付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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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程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

我司作为 (项目名称) 试桩施工工程的承包单位,现就本工程的安全环保工作承诺如下:

1、 承诺内容:以贵我两司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安全环保相关内容为基础,

我司承诺从现场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做好与我司相关的安全施工及环保工作。如若发生安全和环保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我司自行承担。 2、 承诺有效期限:从进场施工开始至施工全部完成退场时止。

3、 人员安排:我方指派的现场安全文明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为 ,

手机号码为 ,传真为 ;公司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为 。我司确保在24小时内均可联系到我司的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施工期内该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代表我司履行一切安全施工及环保义务,如我司需要更换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承诺将会提前一个周告知贵司。

4、 承诺保证金:人民币 贰 万元整(RMB:¥ 20000.00元)。

5、 我司同意施工全部完成退场时并得到贵司签字认可后,我司再向贵司申请退

还承诺保证金。

承诺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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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修承诺书

我公司作为 (项目名称) 试桩施工工程的承包单位,现就本工程的后续保修工作承诺如下:

1. 保修内容:以贵我两司签订的《 (项目名称) 试桩工程施工合同》

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为基础,以贵司以正式发文形式明确的追加工程、变更工程内容。

2. 保修期限:免费保修期详见合同约定,起始计算日为本项目之全部工程正式

移交给甲方开始。

3. 保修义务:我司负责上述工程内容在保修期内的所有施工质量问题的免费保

修,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4. 人员安排:我方指派的保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为 ,手机号码为 ,传真为 ;公司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为 。我司确保在24小时内均可联系到我司的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我司改选一切保修义务,如我司需要更换保修负责人,承诺将会提前一个月告知贵司。 5. 保修安排:

1) 我司明白,本工程保修事宜的具体组织工作贵司将委托给相关的物业公

司,我司指定的维修负责人将会尽快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作对接。 2) 我司承诺将会对报修事宜及时做出响应和解决(24小时内)。在免费保

修期内接到贵司或贵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修后,我司将会立即(48小时内)进行维修处理,并在贵司规定的维修期限(按工作量的大小)完成维修工作。

3) 若我司没有做出报修响应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我司同

意由贵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或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且所有维修费用以 100% 的比例从我司的保修金中扣除,贵司只需书面知会我司即可。

6. 我司同意保修期满在得到贵司及贵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后,我司

再向贵司申请剩余的保修金。

承诺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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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廉政管理协议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试桩工程施工

为了加强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时交付,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甲方廉政管理职责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廉政管理会议。

4.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廉政管理规定,如违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

5. 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

6. 甲方人员不得利用出差、考察、学习之机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 甲方人员不应到乙方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

8.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的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甲方有关规定上缴。

9. 甲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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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廉政管理职责

1. 乙方应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2. 乙方有责任对本方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如有违反,除批评教育外,情节轻微的,乙方应根据违反规定的人数按每人200-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果严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影响产品品质、或有其他严重后果),乙方应承担其合同预算总价1.5%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并有权终止双方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扣除乙方合同预算总价的1-5%为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双方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5.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甲方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双方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主管领导。

7. 乙方任何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无论是甲方索贿,还是乙方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乙方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另行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发包方: 承包方:

单位经办人: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日 日期: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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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维稳承诺书

我司作为 (项目名称) 试桩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现承诺如下: 我司承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支付本合同范围内施工劳务工人的工资、劳保等各种应得报酬,如有欠薪等此类事件发生,我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措施,并会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而使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的责任。

承诺方(承包人):

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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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项目经理任命书

我代表 (乙方全称) ,兹任命 担任 (项目名称)试桩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其职责和权限为:

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处理项目经理部与国家、企业、分包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臵和动态管理。

5. 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员进行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7.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8.按照企业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公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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