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更新时间:2024-01-05 01: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 6

第一节 参保登记 ............................................................................ 6 第二节 变更登记 ............................................................................ 7 第三节 注销登记 ............................................................................ 7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 8 第三章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 10

第一节 在职增员处理 .................................................................. 10 第二节 在职减员处理 .................................................................. 10 第三节 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 11 第四节 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 11 第五节 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 12 第六节 保险关系转出 .................................................................. 12 第七节 保险关系转入 .................................................................. 13 第八节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 14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 16

第一节 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 16 第二节 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 16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 18

第一节 养老金核发 .................................................................... 18

1

第二节 养老金调整 ...................................................................... 20 第三节 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 21 第四节 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 21 第五节 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 22 第六节 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 23 第七节 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 24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 25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核发 .............................................................. 25 第二节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27 第三节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 27 第四节 医疗补助金核发 .............................................................. 28 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 29 第六节 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 30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 31

第一节 就医管理........................................................................... 31 第二节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 33 第三节 医疗费用报销 .................................................................. 34 第四节 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 34 第五节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 35 第六节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 35 第七节 监督检查 ........................................................................ 36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 38

2

第一节 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 38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 38 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 40 第四节 伤残待遇核发 .................................................................. 41 第五节 工亡待遇核发 .................................................................. 42 第六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 43 第七节 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 44 第八节 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 44 第九节 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 45 第九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 46

第一节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 46 第二节 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 47 第三节 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 47 第十章 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 48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 48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 49 第三节 其他核算........................................................................... 51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统计 ........................................................................ 53

第一节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 53 第二节 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 53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稽核 ...................................................................... 55

第一节 举报稽核........................................................................... 55

3

第二节 日常稽核............................................................................. 57 第三节 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 58 第十三章 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 60

第一节 业务复查 ........................................................................ 60 第二节 内部监督检查 .................................................................. 62 第十四章 社会保险信访咨询 ................................................................ 66

第一节 群众来信处理 .................................................................. 66 第二节 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 67 第十五章 业务档案管理 ........................................................................ 69

第一节 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 69 第二节 业务档案的管理 .............................................................. 69 第十六章 附则 ........................................................................................ 71

4

第三章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 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 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

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

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 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

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

10

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 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

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 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 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

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入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 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

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1

第十条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

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 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

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

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 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

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2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 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

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第七节 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 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

13

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 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帐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

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

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1998年7月至

14

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

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 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15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 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 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

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 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

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两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 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

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按单位生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地税部门征收。

第二节 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16

第五条 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

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地

税部门征收。

17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 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 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

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退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附申请人原始档案。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

18

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打印《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 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

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 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收监、转换身份

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通过单位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

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19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 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

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服役、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 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

规定,对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制定待遇调整实施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

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

20

光盘存档。

第十条 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

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 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

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

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 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

21

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

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 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个人帐

户金额拨到待遇领取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 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

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

22

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在校学生的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 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死亡待

遇拨到待遇领取人帐户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 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

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

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

23

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 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

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24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 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广

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 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

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按第章第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

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

(四)以本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

25

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第五条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

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

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

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

26

金。

第二节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

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

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第十条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

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

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

27

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给申请人出具《不予支付失业死亡待遇告知书》,说明不予支付的原因并告知行政复议的时效、途径。

第十三条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

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 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

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手续。

第四节 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

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8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 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 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9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入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 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 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

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30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

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就医管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

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

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 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

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

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

31

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

节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 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

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

32

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按规定报销

医疗费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核定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金额,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相应金额。

第十条 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

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参保人的

33

收回注销。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疗保险证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疗保险证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 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参保人患病住院,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

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

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 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4

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

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七条 月结时,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

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

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法人签署后生

35

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

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条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

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

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 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 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 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6

4. 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 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 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

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37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

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 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

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打印《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

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

38

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 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

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

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39

第九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

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

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臵、更换、维修辅助器

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臵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

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

40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 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 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

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

41

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 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

42

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

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

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

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

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

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

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 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

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 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

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 需要补发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

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 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

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臵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臵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

44

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相关机构正式

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 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

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 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

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45

第九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

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

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打印《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

46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 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

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 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

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打印《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

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 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 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

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47

第十章 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

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 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

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收款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 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

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复印件,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8

第四条 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

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拔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

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

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 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

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

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 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

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代发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4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08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