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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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注意事项 此为基于索赔及通知机制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要求通知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支付判决或和解金额的责任限额应扣除产生的法律抗辩费用数额。此外请注意,对法律抗辩费用的赔偿应先扣除自负额。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书、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鉴于已缴付应缴保险费并基于订立本保险合同基础的投保书,保险人与发行人达成如下协议: 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要求通知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并且,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

被保险自然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每一被保险自然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不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2

发行人补偿

发行人因针对任一被保险自然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3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发行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4

附加被保险人的责任

附加被保险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上述“发行人补偿”项下承保之损失。

2. 2.1 2.2 2.3 2.4 2.5

定义

“附加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合同之批单所载之任何自然人或机构。 “共保比例”指保险合同中载明之比例。

“抗辩费用”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由第三方收取的在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诉讼过程中由被保险人发生或代表其发生的合理费用。

“雇员”指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受雇员工;“雇员”不包括任何:(1)独立承包人;(2)顾问;(3) 外部律师或会计师;(4)借调人员;或(5)代理人。 “可补偿损失”指: (1)

发行人已经补偿或预付的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或发行人被获准、被要求向被保险自然人或代表被保险自然人补偿或预付的损失。只要管辖地法律未禁止此类补偿或预付,发行人即应被视为获准补偿或预付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及 发行人已依法补偿或依法需补偿之附加被保险人的损失。

(2)

发行人同意为任何被保险自然人提供该补偿和预付抗辩费用。如有必要,发行人将向法院申请批准该等补偿。

2.6

“被保险人”指任何:(1) 被保险自然人;(2) 发行人;或 (3) 附加被保险人。

1

2.7 “被保险自然人”指符合下列任何条件的任何自然人: (1) (2)

根据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成文件正式被该公司任命的董事、监事或公司秘书; 发行人的雇员。

“被保险自然人”不包括任何审计师、财产管理人、清算人、财产代管人、托管人或抵押权人。

2.8 2.9

“发行人”指明细表中载明的法人。 “责任限额”指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

2.10 “诉讼”指任何:(1)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2)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审查;或(3)

仲裁。 2.11 “损失”指以下被保险人依法应付之金额:

(1) (2) (3) (4)

被保险人根据裁决或判决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谈判并确定的和解金额;

经裁决或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但只限于承保范围内的判决或和解;及 抗辩费用。

“损失”不包括:(a)罚金或罚款;(b)惩罚性、惩戒性或超过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c)税金;及(d)根据适用法律不可承保的费用,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不可补偿损失”指不属于可补偿损失的损失。

2.13 “污染物”指但不只限于固体、液体、生物学上、放射学上、气态的或热学上因自然或其

它原因产生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水汽、煤烟、纤维、霉、孢子、菌类、细菌、病毒、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该等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生、翻新或回收物质。 2.14 “招股说明书”指:

(1)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披露文件:(a)随同投保书一起提交并附属于投保书;(b)在明细表中明确载明;及(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

任何被保险自然人在任何路演中清楚准确地总结或转述上列所涉及文件中的语句。

(2)

2.15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指任何基于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错误或疏漏并且源于发行人或被保

险自然人的行为、错误或疏漏:

(1) 为寻求金钱救济或任何法律补偿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求; (2) 向被保险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或监管程序; (3) 向被保险自然人提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诉讼:

(a) 书面列明被保险自然人为被告人;或 (b) 依法强制被保险自然人出席; 或

(4) 由以下方对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进行的调查、检查或审查:

(a) 政府:团体、代理机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或 (b) 自律组织,

在此之前,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已被调查、检查或审查机构书面列明作为将可能向

其展开上述类型的程序的自然人或实体;

2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包括为分担责任或补偿而提出的上述定义的索赔。“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不包括对发行人或任何附加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2.16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指明细表中载明的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的期限。 2.17 “投保书”指发行人为订立本保险合同提交的书面投保书及提供给保险人的有关本保险的

任何补充文件。 2.18 “自负额”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适用金额。

2.19 “路演”指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向有价证券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的正式陈述,或为激

发市场对该有价证券的兴趣向分析师作的正式陈述。 2.20 “有价证券”指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证券或供认购或购买的其它利益。

2.21 “第三方”指除被保险人外的任何人,也不包括附加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

监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3. 3.1

扩展承保范围

继承人、遗产及法定代理人

如果被保险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附加被保险人”将包括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但仅限于针对该继承人、遗产、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由于此种身份而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遭受的损失。“可补偿损失”也指该继承人、遗产、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的该损失。

3.2

配偶

“附加被保险人”包括任何被保险自然人的合法配偶,“可补偿损失”也指该配偶所遭受的损失。

4.

除外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与下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 4.1

行为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原因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依法无权获得的报酬、利润或利益;或

(2) 被保险人犯罪、欺诈、蓄意或恶意的行为、错误或遗漏,或者故意或明知的违法; 但前提是:(1)上述事实已被判决、其它裁定或仲裁裁决认定;或(2)该被保险人明确或暗示承认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润或利益、非法获得报酬或以犯罪、欺诈、故意或明知的方式从事过该等行为。

4.2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由或代表被保险人或其相应的子公司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2) (3)

被保险人要求分担责任或补偿而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此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以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之另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直接导致为限; 代表发行人所提出之股东派生诉讼,但以未有被保险人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发行人所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以未有被保险人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3

(4) (5)

被保险自然人以其作为基于被保险人之利益而成立之养老金、退休金或福利基金之成员或受益人之身分,所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被保险自然人所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a)在准备或提交招股说明书之时和之后不是被保险自然人;及(b)不曾涉入招股说明书载明或提及的交易。

(6) 任何针对被保险自然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抗辩费用,但以法院

终审判决或仲裁、监管机构书面裁决或被保险人承认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系为被保险人自发提出(非依法律要求),并未经被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的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4.3

已知事实、情形或前存索赔 (1)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之雇员可能合理已经预料到会导致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实际上或被指称为的事实或情形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被保险人已知或未决的诉讼、仲裁或其它监管审查调查,或因与其中被指称的事实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仲裁或其它监管审查或调查。

(2)

4.4 养老金托管人责任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与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分红或雇员/经理福利计划有关的责任、义务或职责而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4.5 污染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1)实际上、被指称或被威胁存在、排放、扩散、释放、转移或泄漏的污染物而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2)任何指示、要求或努力以:(a)测试、监控、清理、移去、抑制、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污染物;或(b)对污染物的影响作出反应或评估而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但针对任何被保险自然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不适用于本除外条款。

4.6 身体伤害与财产损失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精神打击、患病、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而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或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毁坏或使用利益丧失而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4.7 专业服务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1)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或(2)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与专业服务有关之义务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4.8 大股东

由或代表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东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过去或现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发行人或附加被保险人的15%或更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4.9 美国公共有价证券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在美国、美国的州、行政区、领土或领地购买、出售或提议购买或出售由发行人发行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有价证券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1)根据经修订的美国《1933证券法》第五节规定,要求或依法要求为该有价证券登记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2)根据经修订的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十三节规定,该发行人有义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4

为了避免争议,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发行人发行该类有价证券不需要予以登记或提交报告,则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在SEC Rule 144A(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44A条例)项下认购或出售的有价证券。 5. 条件 5.1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的通知

作为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应尽快将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向其提出的任何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书面通知保险人。所有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正确书写保险人地址并注明保险合同封面上的保险合同号: 收件者: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理赔部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107室(邮政编码510613)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复印件; 2)索赔申请表;

3)与本次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

4)第三者索赔的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5)被保险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失行为的性质及情况说明; 6)实际的或潜在的提出索赔的第三者的姓名;

7)保险人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受损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2 及时核定与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但是,如有以下情形,则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 1) 损失的近因复杂,原因与结果联系不紧密; 2) 在技术方面,损失原因的证据不清楚; 3) 索赔存在不诚实及欺骗因素。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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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00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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