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D区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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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主 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富奥花园D区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富奥花园D区 座落位臵: 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世光路与彩宇大街交汇处 四 至:东 环路 南 世光路 西 彩宇大街 北 泄洪河 占地面积: 227824.53 平方米 建筑面积: 363222.09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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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住宅及门市、车库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泵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水箱、路灯、道路、沟渠、池、下水井等。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位。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牌匾等。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六条 甲方对门市房的使用有管理审核的权力,乙方配合甲方、市政进行监管,牌匾需按统一要求制作。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3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零 时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零 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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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9、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0、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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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12、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3、收取高层业主电梯服务费。

第五章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公共环境卫生;5、绿化;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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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0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门市按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向乙方交纳,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向乙方交纳。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月底之前。 4、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5、空臵、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产权人或开发单位按其拥有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及建筑面积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 2、3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3)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露天车位: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该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意见进行支配)。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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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相关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3‰每天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3‰交纳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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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 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20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无疑异可自动续约;亦可协商或乙方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种 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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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

一、本物业构成细目(共3 页) 二、本物业管理质量目标(共6页) 三、业主《管理规约》(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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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z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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