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践教学案例

更新时间:2024-04-02 03: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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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与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一、当事人身份情况介绍

原告:孙明,男, 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某市W区人,某公司职员,住W区沿河街210号。

被告: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市W区永久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情简介

孙明自小就和父母一起居住在W区沿河街22号的老房子里。2011年,沿河街片区被纳入旧城区改造的范围,孙明家在拆迁区域之内。当年的12月9日,孙明与开发商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约定:由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孙明位于W区沿河街22号、面积9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还建。期限为24个月,还建地点为沿河街荣辉公寓3栋1701号房屋,该公寓由新星地产设计公司设计。还建住宅房屋面积121平方米。协议签订后,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孙明所有的沿河22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但是荣辉公寓在开发新建的过程中,新星地产设计公司设计的还建方案未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开发荣辉公寓,重新由创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设计,该方案得到了规划部门的批准。该设计方案与原设计相比,项目房屋栋数、房型、面积、朝向、结构等均发生了变更。孙明与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书》约定的3栋1701号面积为121平方米的房屋已不复存在。

孙明认为,新建的荣辉公寓4栋1702室实际上就是《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荣辉公寓3栋1701号房屋,要求将该套房屋调换给自己。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

素材1.原告向律师提供的案情

2011年12月9日,我与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书》,约定由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我位于W区沿河街22号面积为9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还建。还建房的地址位于沿河街荣辉公寓3栋1701号房屋,面积为121平方米(现第4栋1702室)。

《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应还建给我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想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有效的《安置协议书》,并向我交付沿河街荣辉公寓原3栋第1701号房屋即现荣辉公寓4栋1702室。

素材2.被告向律师提供的案情

我公司承认与孙明之间存在房屋拆迁安置法律关系。荣辉公寓在开发新建的过程中,作为确定还建方案的原设计未被规划部门批准,最终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与原设计相比,项目房屋栋数、房型、面积、朝向、结构等均发生了重大变更。《安置协议书》约定的3栋第1701号面积121平方米的还建房屋已不存在。原《安置协议书》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无法继续履行,我公司认为该协议应依法解除。我公司多次与孙明协商要求变更安置协议,并据实结算房款,可是孙明一直拒不接受我方提出的合理安置条件,而他提出的安置条件远远超过协议约定的还建标准,致使双方至今仍无法达成新的安置协议。荣辉公寓4栋1702室面积为152平方米,并非安置协议约定的还建房,且该房屋已依法销售,并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现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不可能再安置给孙明。我公司出卖该房屋并不属于“一房二卖”,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yh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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