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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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罪犯分类问题研究征文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摘要:随着当前新疆整体形势的严峻性,监狱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教育迫在眉睫,不仅是优化监狱行刑资源的需要,防止罪犯深度感染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规范监狱设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通过罪犯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押犯矛盾、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缺陷等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监管安全。

关键词:时代背景 罪犯分类 价值分析 一、 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同时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危安犯”关押人数逐年上升的局面,监狱如何行之有效的做好对“危安犯”的收押、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一) 罪犯分类概念

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类处遇的一项监狱

工作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二) 设置罪犯分类收押设想

当前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设施老化,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监管设施要求,如何取长补短化薄弱为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就如何设置分类管理、收押谈谈个人观点:

根据每个监狱有自身的优点及不足,如何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就要针对监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某监狱划分为5个监区,在这5个监区里面基础设施及民警的执法能力各不相同,面对目前的“危安犯”如何收押?可以把5个监区划分为:高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一般监区、入监监区及出监监区。把基础设施完备,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分配到高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较完备,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分配到中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一般,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分配到一般监区。其目的就是将一少部分罪重刑长、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集中在高度戒备监区,分类施教,防止其危险性的发生及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监狱尚未建立不同等级警戒管理制度,因此,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收押标准,所有监狱在

监管改造设施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备置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没有明显的极差区别。为实现对“危安犯”、长刑期、重刑犯等高危罪犯的有效监管,罪犯分类收押成为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

二、 设置分类监区的价值分析

设置分类监区,把高危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矫治,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行刑效益显而易见。

(一) 实现监狱资源优化配置,有效降低行刑成本。 在坚持行刑正义的前提下,追求行刑的效益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价值之一。通过设置分类监区,将罪犯等级进行划分对号入座,可以有效缓解一般监狱在狱政设施、特殊管控、个案矫治等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投资,将有限监狱行刑资源用于真正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迫切需要矫正的高危罪犯,既有利于监狱经费的集中使用,又有利于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监狱行刑成本。

(二) 最大限度的防止罪犯间的感染。

按照我们以往的分类关押设计,对于1个“危安犯”要2-3名普通刑事犯进行管控,这样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同时其他普通刑事犯也有可能受到感染的危险。通过关押等级的划分,使罪犯传染的情况可以有效避免,方便于集中管理教育。设置分类监区进行集中关押,恰恰可以解决当前的

矛盾。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改造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监狱安全稳定。

从监狱整体角度出发,设置分类监区后,不同监区就可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把罪犯的危险程度同监区相连接,设置不同的等级警戒和监管措施。而分类监区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集中优势警力,对高危罪犯采取针对性较强的重点控制、重点排查和重点防范,从软件和硬件上堵塞监管安全上的隐患和漏洞。在罪犯教育手段上,根据不同的监区采取针对性较强的集中教育,切实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水平,从源头上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

(四)有利于规范监狱设施,指导监狱整体布局工作。 分类监区的实施,代表着对“危安犯”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各监所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有利于资源的互补,优势的互换,集中一点进行打击,促进监狱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 设置分类监区的现实可行性

在监狱系统按照戒备等级设置分类监区,从形式上看,好似新生事物,但从操作上看,可行性很强。

(一)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分类监区的设置提供技术支持。

分类监区,是将传统的监狱执法、管理、教育手段和

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是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补充和发展。面对相对集中地高危罪犯,完全依靠民警的能力还是有些牵强,肯定行不通,也不可能。只有凭借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多媒体安防监控系统、智能高效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发达的通讯网络高度集成,才能满足监狱安全防范能力,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为分类监区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监狱警察素质的提高,为高度戒备监区提供人才支持。

设置高度戒备监区,对于监狱警察的知识、能力和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几乎所有的监管技术和教育矫治技能都由监管人员主导运行和调整完善,必须具备扎实的跨行专业知识。近几年来,随着监狱系统面向全国的招人,极大的促进了监狱警察的素质,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持续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技能培训,警察队伍中,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从而为分类监区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 分类监区的运行模式

完善罪犯分类制度已经纳入到我国监狱工作的规划当中。“罪犯分类合理科学”成为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司法部要求“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犯罪原因、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因素,

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 《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认真研究探索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手段、方法,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尽快出台有关罪犯分类,外国籍罪犯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规划,本人提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总体设想: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罪犯的初次分类,设置新收犯监狱后由新收犯监狱负责罪犯初次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危险性、犯罪类型等将罪犯分配关押到不同类型的监狱;监狱入监监区配备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负责罪犯调查和入监教育,或者成立罪犯分类委员会,根据罪犯的特长、犯罪类型、危险性、矫正需要等对罪犯进行再分类,确定罪犯的处遇级别、服刑监区、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危险性的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超出本监狱的戒备等级和处遇级别的提请省局向其他监狱调犯;每个监狱的监区分为三

个连续的处遇级别。

(一)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罪犯分为男犯、女犯、成年犯、未成年犯、外籍犯、本籍犯,危险犯、顽固犯、邪教犯、职务犯、涉黑犯、危安犯等。监狱工作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二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按罪犯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最能体现维护监管安全的目标;按罪犯的难改性、改造需要进行分类,最能体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其精神实质也是主张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和犯罪类型进行罪犯分类。将具有不同危险性的罪犯关押到不同警戒度的监狱,有利于突出工作重点,预防罪犯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危险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犯罪类型分类,有利于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分管分教。

(二)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监狱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部属、省属、市属监狱,高、中、低度戒备监狱,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犯

监狱等。按警戒度、功能分类,有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监狱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如高度戒备监狱实行较高的建设标准和装备标准,配备更多的警力,以确保安全;低度戒备监狱实行较低的建设标准,以节约资源,警力配备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主要目标。新收犯危险性较高,新收犯监狱应设为高度戒备监狱,配备更多懂心理学、擅长进行罪犯测验和教育的干警。出监监狱设为中低度戒备监狱,配备更多的职业技师、社会适应训练技师,以便进行出监教育、解决安置就业问题等。病犯监狱设为较高警戒度的监狱,主要职能在于为罪犯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应该配备更多优秀医护人员和更齐全先进的医疗器械、药物。关押职务犯、涉黑犯、邪教犯、危安犯等类型罪犯的监狱设为较高警戒度的监狱,配备具有相应特长的矫正师。女犯和未成年犯的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因此女监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该设为中低度戒备监狱。考虑到目前市属监狱的关押条件和安全等级,应该中低度戒备监狱。

(三)实行动态的分配关押与分级处遇

对罪犯施行动态的分配关押和分级处遇,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贯彻“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也有利于提高监狱资源的利用效率,将人力、物力调剂到更需要的地方。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危险性的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对积极改造的罪犯给以较高

级别的处遇,对消极改造的罪犯给以较低级别的处遇。将危险性显著增加的罪犯分配到更高警戒度的监狱,将危险性显著降低的罪犯分配到更低警戒度的监狱,在本监狱内部不能再调整处遇级别的,转押到更高或更低警戒度和处遇级别范围的监狱。将临近出监的罪犯分配到出监监狱,将患有重大、疑难疾病的罪犯分配到病犯监狱。

五、完善罪犯分类制度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做好监狱分类

监狱分类与罪犯分类互为依托,监狱分类是罪犯分类的必然要求。我国监狱分类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监狱建设标准》过于笼统,对监狱只有按关押规模的分类(分为大、中、小三类),没有体现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理念,没有根据戒备等级、监狱功能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设施、装备标准。二是监狱行政隶属关系不统一,既有省属监狱,又有部属、市属监狱。各地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性造成市属监狱的经济条件和运行状况差异较大,市属监狱与省属监狱在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上的差距较大。三是按功能进行监狱分类不规范。按功能进行监狱分类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区、市)设有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监狱(监狱中心医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警戒程度,实

行高、中、低度不同戒备等级;按照功能划分,建立新收罪犯、即将刑满释放罪犯、老残病罪犯的监狱(监区)。对于不同警戒程度和类型的监狱,要配备相应的狱政设施、技术装备和确定监狱人民警察比例。“”建立与完善监狱与罪犯分类制度”是全国监狱工作“十一五”的主要目标之一。《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监狱戒备等级标准,把监狱划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等级监狱,在警力、设施、装备等方面实现安全防范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罪犯收押监狱(监区)的建设,为罪犯分类和按戒备等级关押打下坚实基础。”“组织实施全国监狱系统特殊病犯监区建设规划”“按照监狱戒备等级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狱技术装备标准”。 因此,要尽快修订《监狱建设标准》,按照不同的戒备等级和不同的功能设置不同的监狱建设标准和监狱技术装备标准。为了显示刑罚的统一性、严肃性,监狱应该在一个较大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就目前来看,以省为单位统筹较为适宜。因此,应该逐步撤并市属监狱,市属监狱转为省属监狱。要加强新收犯监狱和老病残犯监狱建设,力争每个省(区、市)都设有专门的新收犯监狱和老病残犯监狱(或者监狱中心医院)。

(二)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罪犯分级处遇是罪犯分类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罪犯分类工作的自然延伸和必然要求。1989年,司法部劳改局

在总结部分监狱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则,开始实行分级处遇制度。大部分省份根据部局的规定也先后制定了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我国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分级处遇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分级处遇制度应有的作用。二是分级处遇的内容不确定,处遇奖惩的范围和幅度太小,仅体现在会见、共餐等有限的几个方面。三是处遇没有拉开档次,级别之间的差别不明显,激励作用不明显。四是没有实现动态管理,一个罪犯从始至终的处遇也没有多少变化,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有限。五是表扬、记功用的过多过滥,准予离监探亲几乎没有使用,物质奖励用的也很少。推进和深化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的要求,已经进入到我国监狱工作的规划。《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探索对罪犯的开放、半开放处遇方法。进一步丰富分级处遇内容,完善分级处遇制度。“”根据分级处遇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动态服刑的制度。”《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规定要“进一步规范罪犯处遇制度,完善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充分发挥处遇的激励约束作用,切实避免处遇的随意性。”因此,要切实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与规划纲要,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为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做好必要的配套和

准备工作。首先要拓宽处遇奖惩的范围,拉开处遇级差,除了在会见次数、时间,亲情电话次数,共餐次数、时间,外出参观,特许离监方面体现差别待遇,还要在自带、接收物品的数量、种类,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监狱娱乐健身设施的使用,借阅图书报刊的数量、种类,活动的范围,住宿条件,监控设施,互监制度,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方面面体现处遇的差别。其次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积极改造的罪犯要提高其处遇级别,消极改造的要降低其处遇级别,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三)建设罪犯分类工作的专业队伍

国外的罪犯分类机构一般都配备有足够的各方面的专家,包括医生、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处遇部代表、保安部代表等,组成罪犯分类委员会。分类委员会除负担一定的调查分类任务外,还负责向监狱附设的分类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培训分类工作人员,提供其他援助。我国的罪犯分类工作存在从事罪犯调查分类的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在完善罪犯分类机构的同时,要加强罪犯分类队伍建设,吸纳专业人员进入分类队伍,加强罪犯分类业务培训,提高分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增强监狱政策的协调性和灵活性

罪犯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是监狱行刑个别化的具体体现。上级机关在制定政策时要注意增强政策的

协调性和灵活性,区分不同类型的罪犯、不同类型的监狱,充分考虑罪犯的差异性,避免搞“一刀切”,避免出现“一个监狱生病所有监狱吃药”、“一类罪犯生病所有罪犯吃药”的现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y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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