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先有了造谣者才有传谣者

更新时间:2023-09-23 22:14: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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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先有了造谣者才有传谣者

那请问对方辩友是不是先有了 火药 才有了导弹呀 那火药是不威力比导弹大呀 这明显是不成立的

黄河 知道对吧 是不是一直的 传递流淌 才有了 请问对方 你知道光和声音传播的条件不?

知道 这不正是 体现了传播途径的重要性 而且不同的介质会有不同的效果 这不正是体现了 危害更大吗 当然我们更加的希望谣言止于智者

传谣者是传播谣言的人,既然是传谣者,了解并造成了传谣的事实(这点很重要,死卡住传谣者明知故穿)。造谣者是制造者,很多后果是不可预料的。就好像塑料袋被誉为某世纪最糟糕的发明,后人如菜市场小贩等,明知道便宜没好货的基本道理,坚持送塑料袋,造成严重危害。禽流感的例子也不错,记住,一定要卡死你的定义,造谣者不知后果,传谣者明知故穿。具体的我就不想说了,大概这样

传谣者并不会被处罚,因为没有人能够处罚一个好好工作回家仅仅是因为随手转发一条他不知道是对是错的帖子而被处罚。

造谣者会被处罚。因为造谣者本身有目的的散布谎言。

造谣者是理智的。它有自己的是非观念,也知道自己做的是错的。

但是传谣者并不理智,有可能是随手转发,有可能是看了,信了,转发。这种不理智是无法定罪的,因为你说无知犯法么?你可以去路上问问,看有几个人把你当正常人。

造谣你可以定罪,可以处分,并且他不做违反自己利益的事。

传谣者目前无法定罪,并且有时候做的事情并不知道是不是违反自己的利益。

秦火火之流正是利用了网友的心理情绪才使谣言得以落地发芽。然而造谣可怕,谣言壮大则更为可怕。也许参与传谣的每个人虽非本意,却都负有连带责任,这暴露了自媒体传播的弊端。在这起事件中,具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们,无论是否是秦火火的党羽,均被架上了舆论信任待定席。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孔庆东极端讽刺:“薛潘李等人近日删除了以前转发秦火火的大量造谣微博。真是青年的好导师啊!”以及李开复在新闻联播《盯住"秦火火"们背后的大谣》专题新闻中露了半张脸,这些事情逼得李开复不得不表态,语气中略不是滋味:我深信传播正能量的重要性,我认为批评才会带来进步,我坚持就事论事不站队,我同意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我反对造谣乱扣帽子。

可以看到,遭到怀疑的大V们纷纷表示与网络谣言势不两立。但是,由秦火火事件引来的质疑使网络大V们得到警醒:影响力并不是白给的,名气被粉丝拥簇不断放大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理性客观、明辨是非的传播责任。 缺失性 比较

明确自己的责任 正能量 对于更广大的人来说

有的老师还表示,作为接受了良好教育的高校教师理应有着良好的素质以及对信息的判断能力,清楚地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面对网上的信息,高校教师有能力分辨出谣言与真实信息,也有一定的能力遏止谣言的泛滥传播。因此,在面向广大学生群体时,还肩负着教育、监督学生不信谣、不传谣的职责,要留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寻找适当机会教育学生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

还有的老师建议对网络谣言应该早关注、早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并禁止传播。作为网络信息的构建者,要报道符合事实的真相,不要给谣言传播的空间,希望有关部门能把一些不良信息过滤掉,让大众少受一些不良信息的骚扰。

法律的新规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原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 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 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表示,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如若在网络这种公共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包括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1公共生活需要信息的民间传播

现代社会已经演变为一个完全的信息社会,中国也不例外。社会的信息流通,从主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政府等组织机构的信息发布、媒体的新闻报道、民间的信息传播等几类。在目前信息流通并不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尤其在公共事件突发之时,老百姓往往处于真实信息的稀缺和渴求状态。

公共生活需要听和说,打听消息和传播消息,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信息的民间传播也是公德心的表现,例如我们听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消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就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

一秒钟救火救灾。去年汶川地震中,那些在第一时间传播信息的公民,也被认为是救灾英雄。

2个人往往无法证实信息真伪

人处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不实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人们不可能在每一次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但这是社会生活的常态。(详细)

是否治罪,首先要看传播后果

人人难以避免传播不实信息,被追究与否,首先取决于传播后果。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触犯法律,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而在海边沙滩大喊失火则并不违法。那么,传播什么样不实信息是可以或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一般认为,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5人中被惩罚最严厉的张某,“造谣”的行为是转载了一个内容不实的帖子,按照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实,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其所传播谣言的可感性,误导性和紧迫性。

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不宜追究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有记者查询发现,最晚在7月10日该帖就已经出现在天涯论坛,并在不同论坛被多位网友转载,这个帖子在网上流传至少4天后张某进行了转载,而此时距离7月17日还有三天时间,如果信息公开,仍不至于酿成17日全县出逃的大恐慌。

在广大的人们心中就是因为“造谣”真的要负责,而“传谣”道个歉就行了。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问题准备:

那请问对方辩友是不是先有了 火药 才有了导弹呀 那火药是不威力比导弹大呀 这明显是不成立的 ?

请问对方辩友你认同众人拾柴火焰高吗?

那是不是 就是人的基数的大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对不 ?就像你和你的队友配合默契一样 那谣言的传播 正是有着更多的人来作为传谣者,使的它对与社会和大家的危害更大对不

请问对方辩友 ,你知道树是怎么吸取营养的不,怎么茁壮成长的?

是因为那个叶片和那个根和适合的环境对吧,也正是因为这样 使得更加枝繁叶茂 ,, 而对于谣言也正是有那些 正是有了那些合适的土壤 那些枝叶 那些根不断的扩散,才使得这个谣言的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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