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6 11: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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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 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第七条 校长实行退职制度。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选择地方课程教材的自主权,并负责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

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省颁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安全、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重视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实践小组的建设与管理。建好用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总务工作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装备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校长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村小校长应代好一门主课。积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和校本研修,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认真记好校长《工作日志》。积极参加县教育局安排的各种培训。按规定履行报告和请示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教育局报告或请示:(一)离开县境一天以上(村小校长向学区或中心

校请示);(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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