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5 21: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是指交通运输厅审批立项并列入厅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经费全额补助、部分补助、全额自筹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相关经费列支的科技项目。主要涉及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项目大纲审查、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应以为我省交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交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交通信息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

全生产等为研究方向;项目的提出应符合我省交通的发展规划;解决交通建设中难点和技术关键点;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申报时间分为两次:每年的9月和下一年度的5月,9月份为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主要申报时间,5月份为当年科技项目的补充,用于补充安排一些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临时安排的科研工作。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选送评审项目表: (1)重复立项的项目;

(2)申请项目经费过大,难以安排的项目; (3)承担单位不具备必要的科研力量和仪器设备;

(4)项目申请人主持的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因主观原因,而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3、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所申报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交通运输厅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4、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提出立项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

5、对项目申报单位分别下达厅科技项目审批结果通知书,凡项目列入计划的申报单位,在限期内到厅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签订项目合同书等手续。

6、 项目规模审查要求:

总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进行《立项申请书》审查后,签订《项目合同书》;

20万元以上至80万元(含80万元)的项目,进行《立项申请书》审查后,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签定《项目合同书》;

8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立项申请书》审查后,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签定《项目合同书》,签定《项目合同书》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研究大纲》,经厅或厅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科技工作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贵州省交通厅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2、审查项目《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研究大纲》;

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4、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合同书》;

5、会同厅财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

6、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

7、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8、负责有关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为: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3、根据完成项目合同的需要,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4、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审计;

5、按要求编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决算,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

6、负责项目鉴定(评审)验收准备、按要求提交鉴定(评审)验收材料;

7、负责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对项目的可行性、执行状况、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客观、公正、负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科技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的专业和范围及所需条件,从交通部或我省建立的专家库内提出个体人选,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咨询费用在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上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汇报。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或解除合同时,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终止合同:

1、与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 2、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3、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4、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合同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不按合同申请验收,暂缓尾款的拨付,并视情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xi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