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习题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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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决议无效之诉 受到损害;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认之诉的原告(“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可起诉请求确认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效或者有效。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例外: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以上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决议撤销之诉 事后同意决议,驳回诉讼请求: 1.“决议后,同意”: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2.“决议后,行为表示接受”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3. 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应驳回起诉。 被告:公司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 1. 未开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未表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 1.人数、表决权不合章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比例不合法和章程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不存在(“未开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未表决”) 未形成有效决议 3. 签名伪造: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内容越权: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可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行为保全 2.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判决的溯及力 注意: 相同点: 1.都不包含监事会决议。 2.被告都是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区别: 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此外的三种诉讼原告可以是“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对比 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事项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可查阅、复制(唯一) 可查阅,无权复制 有条件地查阅、 不能复制 无权查阅、无权复制 未作规定 可查阅、无权复制 会计账簿 股东名册 新增考点二:股东知情权具体规定 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1.股东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2.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一直须具有股东身份)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不得拒绝查阅情形 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1)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瑕疵)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章程限制) (3)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股东协议限制) 1.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复制。 STEP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STEP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STEP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3.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不正当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 (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为第三人通报牟利) (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过去2年已有通报牟利行为) (4)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妨碍公司业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新增考点三:利润分配请求权 当事人的被告:公司 诉讼地位 原告:股东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三人: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原则: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请求权的行使 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未提交,驳回”,但滥用股东权、董高欺诈除外。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1.驳回请求后,以相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法律 效力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对未参加诉讼的有权股东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新增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自由(“无需经过同意、通知”):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对内转让 分股权。 1.原则:“人头过半”,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过半数不包含本数,例如公司有9个股东,其中有1个要对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经过其他8个股东过半数,不包含本数,也就是5个股东的同意才可。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对外转让 两种推定同意情形:(“30+不买”)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书面通知的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a)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b)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放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 a) 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对外转让,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可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a) 未履行程序: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b) 弃权后,改变实质条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c) 恶意串通导致无法买,只能弃权: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无效,股东可以买,善意受让人可请求赔偿: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效力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法定,可另行约定) 2.章程过度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是不需要公司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异议+以下三种中任意一种”)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连续双五”)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大事儿”)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两个时间都是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算)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强制执行 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到期了”) 股权继承 定的除外。(股东无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 新增考点五: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监、高或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适用前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救济对象 公司的共益权。非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含义 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不能直接提起代位诉讼,要有前置程序,适用“交叉请求规则”: (1) 原则: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 前置程序 (2) 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则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3) 起诉时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那么,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 2.注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对股东要求有区别;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是股东就可以提起; 股份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要求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必须同时满足) 3.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原告 股东诉讼 力。 4.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5.诉讼中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被告 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他人。 胜诉利益处置 原则: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对全体股东有效,而不是个别股东。 1.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2.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3.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高能练习题: 一、考点: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 2009年10月,新鑫有限公司成立,以装修装饰为主要经营范围。2011年3月,陈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公司财务报告上一直显示没有任何盈利。后来经陈明调查取证,是董事长吴金贵和财务总监陈圆圆恶意串通作假账,销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陈明得知后暴怒,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法解决?( ) A. 陈明可以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 陈明如果出资有瑕疵,不能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

C. 如果陈明和其妻子又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公司可以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请求法院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D. 如果陈明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时具备股东身份,诉讼中丧失股东身份的,

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

E. 如果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导致无法查询,陈明可起诉请求吴金贵和陈

圆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F. 陈明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G. 在陈明的利益分配请求诉讼中,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李自成作为被告

H. 此案中,如果陈明未能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院应驳

回诉讼请求 I. J. ace

二、考点:股权转让

方科公司由股东甲、乙、丙、丁、戊组成,分别持股20%、10%、35%、20%、15%,股东甲和第三人露露私情很好,一心想将股权转让给露露,在没有履行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便与露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此事被发现暴露,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

A. 如果丙不同意甲对外转让股权,即使乙、丁、戊同意,甲也不能转,因为乙丁戊出资合

计未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2/3

B. 如果乙转让给丁,丙可以出资份额多为理由主张优先购买权 C. 甲对外转让股权给露露时,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 D. 其他股东可以请求甲和露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任职的股东在离任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F. 如果甲向露露转让股权的时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一心只想转给露露,如果甲明确

表示放弃转让的,那丙的主张就无法实现

G. 甲对露露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如果在通知中载明

行使期间内没有主张优先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df

三、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甲公司全资出资设立子公司乙,甲公司有刘、钟、徐、杨、李、韩、宋七个股东,甲公司董事长刘某,同时又担任乙公司的董事长,刘某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反章程,擅自将乙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转让,使乙公司利益受损,乙公司的利益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选项使得以保护( )

A. 老钟是甲公司的股东,因此无权对侵犯乙公司利益的董事长刘某提起代位诉讼 B. 钟某应先书面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起诉时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

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C. 如果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钟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

提起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D. 该判决只对钟某本人有效

E. 甲公司股东钟某可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害,请求刘某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

F. 乙公司经过钟某同意,可以替代钟某提起诉讼

G. 诉讼中可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

四、考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下列选项关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B. 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不仅仅是公司股东,还包括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

C. 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D. 股东可以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提起决议撤

销之诉

E. 股东可以虽然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为由,提

起未形成有效决议之诉

F. 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G. 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

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H. acdefgi

I. 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

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答案:1、CE;2、DF;3、BF;4、CFGI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x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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