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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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以上(含50)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以下(含20)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

2.8 非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

2.8.1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

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2.8.2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

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2.9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2.10 最终样品

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3 抽样人员要求

3.1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3.2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

3.3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派遣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药品监督员证或者工作证。

4 抽样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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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根据当年药品抽查检验计划,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

4.2 准备必要的开箱、除尘工具及开箱后重新包封用的工具、材料和标记。

4.3 准备必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4.4 拟抽取原料药时,应当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准备适当净化级别的取样室,同时,抽样人员的衣着、口罩及手套等应当作净化或者灭菌处理。

4.5 要求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协助倒垛、搬运、开箱等工作。

5 抽样的一般步骤

5.1 检查药品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抽样批,检查该批药品内、外包装情况,标签上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必要时,按《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查看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5.2 确定抽样单元数、抽样单元及抽样量。

5.3 检查抽样单元的外观情况,如无异常,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5.4 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情况,如无异常情况,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5.5 用适宜取样工具抽取单元样品,进而制作最终样品,分为三份,分别装入盛样器具并签封。5.6 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

5.7 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

6 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

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不与药品发生化学作用,使用前应当洗净并干燥之。用于取放无菌样品或者须做微生物检查的样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须经灭菌处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洗净,不残留被抽样物质,并贮于洁净场所备用。

6.1 取样工具

6.1.1 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6.1.1.1 固体或者半固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粉末状固体原料药和半固体原料药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某些情况下也可使用瓷质或者不锈钢质药匙取样。

6.1.1.2 液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低粘度液体原料药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腐蚀性或者毒性液体原料药取样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高粘度液体原料药可用玻璃棒蘸取。

6.1.2 制剂的取样工具

无特殊取样工具。

6.2 盛样器具

原料药使用可密封的玻瓶等适宜器具盛样。制剂使用纸袋(盒、箱)等适宜器具盛样。

7 抽样批的确定

7.1 如拟抽样品种的库存批数不多于计划抽样批数,各批均为抽样批。

7.2 如拟抽样品种的库存批数多于计划抽样批数,采取以下方法抽样:

7.2.1 简单随机抽样

如拟抽样品种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可将各批药品的批号记下并另编号(从1开始连续编号),采取抽签、掷随机数骰子(参见国家标准10111-88)、随机数表或者用计算器发随机数等简单随机抽样法确定抽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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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分层比例随机抽样

如拟抽样品种为多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可将这些药品生产企业按其产品质量信誉的高低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可以分为A、B、C三层),按照质量信誉高的少抽、质量信誉低的多抽的原则,确定各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比例(例如1:2:3),算出各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批数。再将同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各批药品统一编号(从1开始连续编号),按简单随机抽样法确定抽样批(参见7.2.1项)。质量信誉的高低可根据历年国家和省级药品质量公告情况以及本地以往抽验结果评估;在缺乏质量信誉评估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相同比例确定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的抽样批数。

7.3 针对性抽样(非随机抽样)

当发现某一批或者若干批药品质量可疑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从随机抽样的总体中划出,列为针对性抽样批。

8 抽样单元数(n)的确定

8.1 原料药

8.1.1 均质性和正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抽样单元数(n)的确定

8.1.1.1 当一批药品的包装件数(N)不多于100件时,抽样单元数(n)按下表确定:

N n

1 1

2~5 2

6~10 3

11~20 4

21~30 5

31~40 6

41~50 7

51~70 8

71~90 9

91~100 10

8.1.1.2 当一批药品的包装件数(N)超过100件时,抽样单元数(n)按下式计算确定:

8.1.2 异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或者不熟悉供货者提供的原料药抽样单元数(n)的确定将该批原料药的各个包装件均作为抽样单元,即n = N 。

8.2 制剂抽样单元数(n)的确定

8.2.1 如须抽取的最终样品数少于6个最小包装,应当从相应数量的抽样单元中取样。例如,如须抽取4个最小包装,应当从4个抽样单元中各取1个最小包装。

8.2.2 如须抽取的最终样品等于或者多于6个最小包装,则应当从6个抽样单元中抽样,并且从各单元中抽取的最小包装数应当大致相等。例如,如须抽取12个最小包装,应当从6个抽样单元中各取2个最小包装单位。

9 抽样单元的确定

9.1 原料药抽样单元的确定

9.1.1 随机抽样

适用于外观检查不能判别药品质量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采用本法抽样可获得抽样批药品的平均质量信息。

9.1.1.1 简单随机抽样

清点药品包装件数并对各包装件编号(从1开始连续编号)。采取抽签、掷随机数骰子(参见国家标准 10111-88)、随机数表或者用计算器发随机数等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n个(即抽样单元数)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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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 系统随机抽样

先将抽样批总体(即全部包装件数N)分成n个(即抽样单元数)部分,再用简单随机抽样法(参照9.1.1.1项)确定第一部分的第k号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随后按相等间隔( n)从每个部分中各抽取一个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9.1.1.3 分段随机抽样

适用于大包装套小包装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根据大包装的件数,按8.1.1项确定一级抽样单元数(n1),再按简单随机抽样法(参照9.1.1.1项)或者系统随机抽样法(参照9.1.1.2项)确定一级抽样单元;根据一级抽样单元中较小包装的件数,按8.1.1项确定二级抽样单元数(n2),再按简单随机抽样法(参照9.1.1.1项)或者系统随机抽样法(参照9.1.1.2项)确定二级抽样单元;以此类推,直至抽出最小包装的抽样单元。

9.1.2 针对性抽样(非随机抽样)

适用于对质量可疑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抽样人员选择能证实该批药品为不合格药品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9.2 制剂抽样单元的确定

9.2.1 随机抽样

适用情况和方法同9.1.1项。

9.2.2 非随机抽样

9.2.2.1 偶遇抽样

适用于外观检查不能判别药品质量而又难以实施随机抽样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抽样人员在不受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意愿影响的情况下,从抽样批的不同部位确定所遇见的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必要时,可采取稳秘购买(即在不让供货者知道购买目的的情况下购买)的方式获取样品。

注意:当需要了解抽样批药品的平均质量信息时,不宜采用本法,此时应当倒垛改变抽样批药品的堆放方式,使之便于清点和编号,进而采用随机抽样法确定抽样单元。

9.2.2.2 针对性抽样

适用情况和方法同9.1.2项。

10 抽样量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常见药品抽样量一览表,供抽样人员参考。抽样量的掌握原则如下:

10.1 原料药的抽样量

10.1.1 均质性和正常非均质性原料药的抽样量(W)

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抽样量(W)在每个抽样单元中的分配(即单元样品量)应当大致相等。

10.1.2 对异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或者不熟悉供货者提供的原料药的抽样量()应当适当增加,按下式计算: = P W 式中,W为3倍全检量,P值按下式计算:式中,N为该批药品的包装件数。当N 不超过100时,P值按下表确定:

N P

1~10 1

11~40 2

41~80 3

81~100 4

当N超过100时,P值按上述公式计算。

抽样量()在每个抽样单元中的分配(即单元样品量)应当大致相等。

10.2 制剂的抽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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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每个全检量至少有3个最小包装。该抽样量在每个抽样单元中的分配(即单元样品量)应当大致相等。

11 取样方法

11.1 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11.1.1 固体或者半固体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将抽样单元表面拭净后移至洁净取样室,用洁净干燥的抽样棒等适宜取样工具,从确定的抽样单元内抽取单元样品。一般应当从上、中、下、前、后、左、右等不同部位取样,但不一定从同一抽样单元的不同部位取样,而可在不同抽样单元的不同部位取样。取得的单元样品分别置于不同的洁净干燥的盛样器具中,并将品名、批号、抽样单元的编号标记于该器具上。n个抽样单元即有n个单元样品。

11.1.2 液体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将抽样单元表面拭净后移至洁净取样室,先将液体混匀,再用洁净干燥的吸管等适宜取样工具,从确定的抽样单元内抽取单元样品。有结晶析出的液体,应当在不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下,使结晶溶解并混匀后取样。取得的单元样品分别置于不同的洁净干燥的盛样器具中,并将品名、批号、抽样单元的编号标记于该器具上。n个抽样单元即有n 个单元样品。

对非均质液体原料药(如混悬液),应当在充分混匀后迅速取样。

11.2 制剂的取样方法

制剂以完整的最小包装作为取样对象,从确定的抽样单元内抽取单元样品。

12 最终样品的制作

12.1 原料药最终样品的制作

12.1.1 均质性与正常非均质性原料药的最终样品的制作

将取得的n个单元样品目视检查其均质性,如外观性状一致,则将它们汇集成一个最终样品,并用适当方法充分混匀,然后等分成3份,以备检验、复核和留样之用。如发现某些单元样品外观性状与其他单元样品不一致,则应当对这些单元样品所来源的抽样单元加大抽样量至3倍全检量,并单独进行检验。

12.1.2 异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或者不熟悉供货者提供的原料药的最终样品的制作

将取得的每个单元样品目视检查其均质性并做鉴别试验,如外观性状一致并均呈正反应,则将它们等分成P(定义见10.1.2 项)个最终样品,用适当方法充分混匀,再将每个最终样品等分成3份,以备检验、复核和留样之用,并进行P次检验。

如发现某些单元样品鉴别不呈正反应,则应当将这些单元样品所来源的抽样单元与其他抽样单元隔离,并加大抽样量,以便作进一步的鉴定试验。

如发现某些单元样品鉴别虽呈正反应,但外观性状与其他单元样品不一致,则应当对这些单元样品所来源的抽样单元加大抽样量至3倍全检量,单独进行检验。

12.2 制剂最终样品的制作

将取得的单元样品汇集成最终样品,在保持最小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混合均匀,等分成3份,以备检验、复核和留样之用。

13 最终样品的包装、签封、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和贮运

13.1 将原料药的最终样品分成3份,分别放入洁净干燥的盛样器具,密封、避光保存。

13.2 将制剂的最终样品分成3份,分别放入纸袋(盒、箱)内并封口。

13.3 最终样品应当按《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格式签封,封签上应当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抽样个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13.4 抽样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抽样记录及凭证》,一式3份,一份交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作抽样凭证,一份随检品卡流转,一份存根。《抽样记录及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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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抽样个人共同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13.5 最终样品应当及时送达承检的药品检验机构,贮运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质量不变,并防止盛样器具破损。

14 被拆包的抽样单元的处理

因抽样而被拆包的同批的若干抽样单元,抽样后可重新调整组成完整的包装件;无法组成完整包装件的,可妥善包封,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标志,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日期及场所、抽样人姓名等。除非另有要求暂时封存以候检验结果的,此类包装件可照常销售或者使用。

15 注意事项

15.1 抽样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包装情况、进货渠道等方面勘验药品的真伪,发现有假冒疑点的,应当进行针对性抽样,并在抽样记录中注明。

15.2 抽样操作应当保证所取样品与抽样单元内的药品质量一致,并保证抽样单元内药品不因抽样而导致质量变化。

15.2.1 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当尽快密封,以防止吸潮、风化或者氧化变质。

15.2.2 腐蚀性药品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遇光易变质的药品应当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玻瓶装,必要时加套黑纸。

15.2.3 无菌原料药应当按无菌操作法取样。

15.2.4 需抽真空或者充氮气的药品,应当预先准备相应设备和器材,以便对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抽真空或者充氮气,并立即加以密封。

15.3 抽得的样品应当及时送达药品检验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破损、不泄漏。

15.4 抽样过程应当注意安全操作

15.4.1 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药品,抽样时需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镜或者防护口罩等),小心搬运和取样,所取样品包装外应当标以“危险品”的标志,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5.4.2 易燃易爆药品应当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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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x7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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