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海关估价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13 14: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深圳H医药有限公司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两个规格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Ⅱ)47.8万瓶,申报价格分别为FOBHKD9.9/瓶(60ml)和HKD15/瓶(120ml)。由于上述进口货物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类精神药品,根据2006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有关规定,该类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市场指导价与企业进口申报价格有关,据此,海关根据其政府指导价对其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开展了重点审核。并认定其进口货物涉及申报价格不合理,最终补征税款约88万元。 估价过程

在此案中,海关估价的依据与常见案例不同 —

最后,海关审价人员终于找到了另外一个借口,由于该药品是一类精神药品,而一类精神药品是受到国家严格管制的。审价人员查阅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关于限制类药品国内定价的相关文件,发现限制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是由经营单位的购进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最高不超过生产企业出厂(口岸)价格与流通差价之和。海关根据这一规定,推断出出厂(口岸)价格。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规定,进口限制类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海关根据这一公式,认为上述要求的真实申报价格应分别为FOBHKD11.22/瓶和FOBHKD18.41/瓶,而不是企业申报的FOBHKD9.9/瓶(60ml)和HKD15/瓶(120ml)。企业对海关的这一推断未进一步说明理由,海关最终予以估价征税。 律师点评:

药品贸易环节很多,同时利润水平普遍较高,同时,不同的贸易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此案中海关仅仅根据国家的规定就推测出企业本票货物的“实际价格”,并作为依据估价征税。这种推断是否合理?是否尊重了贸易实际?是否符合新《审价办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企业申报的是一个事实,海关作为估价依据的是一个推断,两者法律效力强弱一目了然,推断是如何推翻事实的?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企业去证明,而是海关举出充分的证据。即使要企业去辩解,只要一句话就够了:在本票货物中,企业相关方利润设定的确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最多这与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不太一致,但与海关审价无关。只要企业申报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海关就应该予以认可,通关放行。海关实在不甘心,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外贸易新壁垒-反补贴—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 来源:作者: 一、案件回顾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

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x6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