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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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人

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定义: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本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链接】法人的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1、独立人格——即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即法人单独享有所有权,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即法人的所有责任都自己独立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也正因为此,出资人才享有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1、:法人是否能承担有限责任?

答:只有当法人作为出资人出现时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比如:王某与正理拖拉机厂共同出资,组建了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张某担任总经理。问:各主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王某和正理拖拉机厂承担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2:总分与母子公司的比较

总公司——分公司,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一个主体! 母公司——子公司,如吉利集团公司——吉利大学,两个主体!

常见命题3:公司何时不能承担独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0-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经理。谁承担“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厂”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债务

C、李某与“大木采石厂”对“大木采石公司” 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 答案: C

【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B选项正确。 答案:B

二、法人的“出生”与“死亡”

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相当于出生;终于注销登记,相当于死亡。 对于此,司法考试中有三种可能的命题点: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同一性,即在时间上同时存在,这一点和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 2、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法人是否还是民事主体?当然是!只要没有注销登记,法人就没有“死亡”,就是一个民事主体。 3、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清算中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如何表述是恰当的?对此四种说法,一定要精准掌握: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三、法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法人的经营范围 要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超过进入特许、限制经营行业外,有效【合同法解释(一)10】

但经营范围对法人内部有用,能对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只要不违法,即是有效的。因为这样符合合同对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尊重,也符合生活常识。

【2002--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包括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题中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甲乙的买卖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虽然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但是并不影响该行为的合法成立。 【答案】:A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权利能力人人都有,而行为能力则需要一

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两者是一个主体,只要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后果一律由法人承担。

关于这个点的考察方式通常如下,有必要精准掌握: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3、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

要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相对人是善意,有效【合同法50】 内部授权对内有效。

【2006-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选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错误。

【答案】C

(三)责任能力(内外有别)——本部分最重要的考点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超越经营范围、抽逃资金等

4、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正所谓内部约定,不得对外!不管债务在内部如何分配,对于债权人依然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乙丙公司对于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

【2009-30】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四、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 公益法人

传统民法 社团法人

如,公司、学会、俱乐部 私法人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如,基金会、捐赠而成的寺院、图书馆

重要: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财产的来源 成员出资 社会捐赠 是否有成员 出资者为其成员 无 是否有赢利性 赢利性、公益性 公益性 【链接1】我国的法人分类: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1)判断标准——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行使国家权力 (2)依法设立——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

(1)大多为国家拨款,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但其性质仍具有公益性! (2)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

(3)对其财产的权利——类似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有限制的收益、处分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传统民法中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 常见的关于这个知识点的题目设计,需要精准掌握: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错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错,一定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完全相同。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错

D.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错,还有机关法人

【链接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重点要掌握私法人。 私法人又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人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这里的社团法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两者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比如公司是社团法人,但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因为在中国的法人分类中,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

再比如,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是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是,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法人,而是财团法人。

五、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掌握这一点重点是把握法人机关的性质——简单概括就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于法人而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同时,法人机关的三种类型中,并不是任何一个法人都必须齐备,即并不是每个法

人机关都是必设的。具体如下:

权力机关,也叫意思机关,非必设;并且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有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必设,因为没有了执行机关,法人没法进行正常的活动。 监督机关,非必设。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由“出资人”组成;或由“出资人”授权)

法人机关 执行机关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要点1:财团法人,无权力机关(意思机关)

要点2:执行机关为必要机关,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属于其中 要点3:监督机关非必要机关

法人机关的性质——要点:法人的“组成部分”(并不独立于法人) 【2005-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考点】法人机关

【解题思路和依据】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我国法人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因此法人机关与法人视为一体,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故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依附于法人人格。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由于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无成员,只是表现为独立的财产。因此财团法人只是管理机构,而没有股东会等意思机关。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多认为是法人机关的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受雇佣机构,因此分支机构并非法人机关的一种。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民法理论认为,监督机关并非所有法人必设机关,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答案】ABD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体系

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 合法民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行为) 确定无效 合同、处分权利、非法民事行为(效力瑕疵)

可变更、可撤销 行为 婚姻、收养、遗嘱 效力待定 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先占、创作、发明、侵权、违约 1、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5种:合同行为\\处分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这要求有行为能力。

(2)非法民事行为:无效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2、事实行为(除5种民事行为外都是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先占\\创作发明

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二、 “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是否存在“民事行为”

1: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要点:“意思表示”

意思:“法效意思”——希望发生“法律上”——即“民法上”效果的主观愿望 表示:表达于外,使人知晓——明示(口头、书面)、默示(行为、沉默) 【合同法意见(二)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不考虑合法性问题

意义: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考点】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具体到本题,鉴于学生乙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字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无表示意识,即目的意思包含在内,根据前述意思表示理论,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的法律效果。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因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有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答案】D

【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才受法律保护。

本题中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后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答案】:D

2、特别成立要件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合意; 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

要式法律行为——满足法定、约定形式

注意: 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 A、原则上,合同不成立

B、履行行为,可“治愈”形式上的缺陷

【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有效承诺的条件、合同的成立。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本题中,乙公司6月5日的答复仅属对事实的明确,并非对要约的承诺;6月10日的答复则强调签订合同书,提出了新的条件,当属新的要约;而当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时,又就价格提出了新的条件,仍属于新的要约。因此本题中的合同没有成立,作为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二)生效——意思表示合法 要件:

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注意:生效与成立的关系:

原则上,时间重合——“行为成立,合法的,同时生效”

考点:特殊问题——意思表示“成立、合法”,但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合同——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民通62】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批准前 注意: 担保物权合同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强制登记下的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条件,非“抵押合同”的成立条件

【物权法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187】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立。

(2)质物交付,是“质押权”的设立要件,非“质押合同”的成立条件 【物权法21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包括三种:效力待定、可撤销和无效。 (一)确定无效(绝对、当然、确定、自始) 注意: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区分 关键:部分履行,是否违法

【2006-92】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A、合同因履行不能而无效 B、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向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解析:合同不能履行从来都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构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如果原因

不是不可抗力,通常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故A错。

在甲和丁签署该别墅的买卖合同之时,甲对于该别墅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可以理解存在欺诈,故而可撤销,B正确;同样,此时甲既然已经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效力待定,因此C也正确。不过要说明的是,两者如果可以并存,在理论上存在矛盾,但是在这一点,在考试中不宜深究,从06年这道题的答案来看,将两者独立来看明显是命题人的意思。

合同被撤销之后,此时,因为合同已经不存在,甲应当向丁进行损害赔偿,赔偿的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即丁基于对于甲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故D正确。 【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答案:D (二)可撤销

要点1:成立时,具有约束力——无过错方“可撤销”

要点2:撤销期间——1年 【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 【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要点3: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民通59】【合同法54】 要点4: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 撤销期间(除斥期间),是撤销合同的期间; 诉讼时效,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期间

—原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命运:开始就是有效的;被撤销前一直就是有效的;最终很可能也是有效的: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

—权利主体: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者;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双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可以变更,申请变更的,不得撤销。

——有效的情形:a 放弃撤销权的 b 超过除斥期间的c 选择变更的

考点1:一年的撤销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不同的权利主张受到不同的限制。 考点2: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2009-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三)效力待定

要点1:引起原因——(1)狭义无权代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要点2:“第三人”——有权追认或者拒绝;“相对人”有权催告或者撤销 注意:

A、“追认”之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意见(二)11】 B、相对人的催告、撤销权,仅限于“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两类

催告权——催告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合同法47、48】 撤销权——前提:未追认——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47、48】 【2002—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的知识。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

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题所涉及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甲将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给他人造成的印象是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急需钱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首先,乙作为占有人对字画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甲的意思取得,即是甲将字画交给乙保管。其次,乙作为保管人滥用了所有人甲的信任而非法转让,所以此时善意第三人丙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所有人甲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乙赔偿损失。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答案】:BD

【2002--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知识。

效力未定也称为效力待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该种行为的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和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四种类型。

本题即考查了处分权限欠缺而导致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即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则为无效。因此,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C 【2003--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知识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详 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以上法条可知,A项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B、C项是无效条款或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答 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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