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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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公司11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087,003,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8.3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保荐代表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2项,包括:《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负 责 人:张学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w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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