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 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4-03-29 21: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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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由乙来承担。请问: (1)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2)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3)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 案例2、

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由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 请问:

(1)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

(2)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 (3)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3、

2001年5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放贷资金由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

(2)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 (3)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4、

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由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两年后,A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问:

(1)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该如何处置?

(3)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为什么

案例5、

某市甲信托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3000万用于投资,期限4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一)甲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帐户上进行管理,未单独立账;(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以后,乙企业得到丰厚回报,甲信托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公司管理运营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

(1)甲信托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帐目的设立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 (2)甲信托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

(3)甲信托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公司管理运营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1、 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由

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2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请问:(1)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该如何处置?(3)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理由何在?

答案要点:+ d3 f k1 q$ v9 S! Z9 ?

(1)不能列为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财产。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依此规则办理。(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3)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返还,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 o! Y: j3 F, F, i( i8 m. P B

2、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一)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请问:(1)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2)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3)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 ( \\. l' F+ K2 I, @

(1)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6 U v5 b! F6 W; ^$ s

(3)不恰当。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己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 `4 Q) V0 s0 o Q$ O. J( b( x. p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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