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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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唐工商[2009]24号 关于印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开发(管理、工业)区工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4月20日

主题词:行政指导 方案 通知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发展为中心,以优化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要求,变革执法理念,建立有效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创新执法方式,完善监管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政企关系,强化企业自律,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理型工商向公共服务型工商转变,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有机结合转变,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转变,促进职能全面到位,实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在促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推行行政指导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指导、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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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活动。

推行行政指导要立足于工商所能、企业所需、政府所想、法律所依,把握好“立足职能、积极行政、因事制宜、和谐监管”的基本要求。“立足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能、职责与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管理权限;“积极行政”要求结合行政执法主动实施行政指导,对适宜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做到见缝插针,适时、适地灵活实施,并把行政指导全面引入到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因事制宜”要求针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弱点等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根据不同事项、对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达到最佳的指导效果;“和谐监管”即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依法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总之,要搞好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的有机结合,不能为了实施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不能一味强调监管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应将二者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

三、推行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基于这一特点,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能、职责与监管事务的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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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依据,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或国家政策。

2、合理性原则。实施的指导必须是社会所需,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要求。

3、自愿原则。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4、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指导要坚持立足职能,重点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巡查、行政执法办案、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事务助导、规范经营劝导、查处违法疏导、维权兴企引导等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实施。

(一)登记事务助导制。结合行政许可职能和掌握的信息,主要围绕“事务提醒、申办指导”,主动为申办人服务,帮助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1、事务提醒。(1)提醒办理证照有关事宜。如:分期出资的企业需在承诺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备案等手续的;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商标注册证、企业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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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证等经营证照及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即将到期,需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复核等手续的。(2)提醒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和验照有关事宜。

2、申办指导。(1)指导申办人正确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或企业组织形式。(2)公示各项登记事务的登记条件、登记须知、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为申办人提供各类申请书、表格、章程等示范文本,帮助指导其填写相关材料。(3)指导拟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4)对注册登记中的禁止或限制性事项予以警示说明。

(二)规范经营劝导制。结合日常监管,主要围绕“知法守法、建章立制、苗头预警”,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知法守法。(1)广泛宣传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再开展经营活动,防止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2)广泛宣传有关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防止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欺诈失信等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2、建章立制。(1)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制度,规范合同签约程序,引导企业自觉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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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指导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2)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标委托印制、使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指导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健全商标标识业务审核制度、登记建档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等制度。(3)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落实广告承办登记、验证、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广告审查员制度。(4)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问题商品下架召回、质量承诺等相关制度。(5)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商品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制度。

3、苗头预警。(1)对在筹建、筹备中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或者企业投资者,发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的预警。(2)对消费者投诉增多,以及同类问题较多的市场主办单位,发出落实市场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预警。(3)对相对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其它违法倾向进行预警,如涉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商标侵权、拍卖活动违规等。

(三)查处违法疏导制。结合查处违法案件,主要围绕“教育为主、重在纠正、轻违告诫”,指导相对人认识问题,接受教训,纠正违法行为。

1、教育为主。(1)事前教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调查中处理前,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行为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化解矛盾,促其自醒,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2)事后教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后,教育行政相对人掌握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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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增强自律意识,杜绝再犯。

2、重在纠正。(1)在日常巡查中,对当场能够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以口头告知形式,指导相对人当场予以纠正。(2)对当场不能纠正的,通知限期整改,给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和时间。(3)做好行政案件回访,杜绝“只罚不纠”,做到有违必纠,指导相对人如何改正,确保违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

3、轻违告诫。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纠正;或虽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但该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予以告诫。

(四)维权兴企引导制。引导经营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做大做强、诚信兴企、持续发展,主要围绕“创建品牌、提升形象、科学发展”,进行指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1、创建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法律观念和品牌意识,及时注册商标。突出重点,积极动员和推荐本地使用时间较长、市场份额大、发展前景好的注册商标,参加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对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其向国际化品牌发展;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帮助其争创驰名商标。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提升形象。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和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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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机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建立高效运行的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强化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创建“守合同重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单位等活动。指导企业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参与创作发布公益广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3、科学发展。指导企业将商标引入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品牌战略,选择适宜的企业发展模式。指导企业推进品牌营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广告宣传体系,促进品牌成长;指导企业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指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正确使用地理标志,走连锁经营道路,鼓励、支持农村大型企业实现多种经营形式的优化组合,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五、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

行政指导方式灵活,方法多样,可采取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调解、示范引导等多种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沟通、媒体宣传、开会座谈、培训学习等渠道单一或综合掌握运用。

(一)宣传引导。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及相关政策、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在相关公共场所投放《工商登记事务指南》类书面材料以及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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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广泛宣传合法经营、科学发展、有效维权的理念和方法,并为管理相对人正确选择申办企业类型和取得相关书表提供便利。适用于“登记事务助导制”中的“申办指导”类、“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知法守法”类、“建章立制”类和“维权兴企引导制”。

(二)行政提示。对工商登记有关事项事先进行集中或者个别告知,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如对“登记事务助导制”中的“事务提醒”类,可以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工商业务软件提醒业务模块、网络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来实现,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提示书》。

(三)行政建议。在日常管理中,要根据企业的需求或 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指引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形象,科学发展。可制发《行政建议书》,主要适用于“维权兴企引导制”和“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建章立制”类。

(四)行政预警。对“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苗头预警”类事项,可以结合多年来在我市系统推行的警示制,使用《预警通知书》,对相对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倾向及时进行预警,劝导其守法经营。

(五)行政告诫。对行政相对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法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告诫主要是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书面告诫主要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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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可制发《行政告诫书》。行政告诫主要适用于“查处违法疏导制”中的“重在纠正”类的第(1)项、第(2项)和“轻违告诫”类。

(六)行政约见。对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以上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可制发《行政约见书》,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七)行政规范。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理后,可同时向其制发《指导意见书》,根据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告知其应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改正违法行为的途径、方法,提供其向工商部门咨询的联络方式,指导相对人掌握改正方法,增强自律意识,杜绝“只罚不纠”。《指导意见书》适用于“查处违法疏导制”中“教育为主”类的第(2)项。

(八)失信披露。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及下架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公示,引导、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实施行政指导的步骤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份)。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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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将市局会议精神传达到基层每一名工作人员,讲明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方法,增强全员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拿出落实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搞好试点(5月份)。试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各县(市)区局要确定两个基础较好的基层分局为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带动整体工作;其次,各单位要找准政府和社会关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成效看得见摸得着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第三,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选取富有可操作性和影响力的方式进行试点。

(三)全面铺开(6--10月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普及、规范、深化、提高”的原则,在全系统全面推开行政指导工作。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更多领域、采取更多样的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指导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走过场、不打折扣,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检查验收(10月底)。市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办法的内容要求,通过听汇报、看材料、走访、与行政相对人座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纳入年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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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考核内容。

七、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将行政指导作为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推进。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与纪检监察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各业务部门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所有班子成员具体抓、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机制,推进落实。一是建立回访检查制度。对已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的行政相对人,要加强回访复查,督促其整改解决,并记入监督检查资料簿。对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要综合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使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建立企业与工商部门联系人制度。建立企业联系人数据库,加强与相对人的沟通联络;结合网格化管理,向企业发放工商联络卡片,畅通联系方式,确保行政指导快捷、方便、有效。三是建立月报制度。制定行政指导工作月报表和工作档案格式文书,按照统一规范建立工作档案,规范工作记录,各县(市)区局按月向市局报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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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作情况统计和典型事例。四是建立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制度。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编发信息,在系统内部开展工作交流;同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取得理解和支持,营造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良好氛围。五是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对进展情况的调度督导,制定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三)加强学习,把握方向。要组织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指导相关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行政指导服务于职能到位、服务于群众需求、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精神实质,明确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则、要求、程序,防止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形,影响行政指导的效果。要将行政指导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职责,自觉、广泛地应用到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中,积极思考和实践,使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实现教育为主、预防在先、标本兼治、长效监管,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附:1、行政提示书 2、行政建议书 3、预警通知书 4、行政告诫书 5、行政约见书 6、指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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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提 示 书

年第 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特提示你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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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建 议 书

年第 号

针对你(单位) 情况,

我们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以上建议,供你(单位)参考,如需我们进一步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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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商行政管理局

预 警 通 知 书

年第 号

我局根据 ,发现你单位存在 问题,特此警示,请你单位于 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否则,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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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告 诫 书

年第 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特告知你单位,请予以改正或纠正。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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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约 见 书

年第 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或 ) ,特约见你单位,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有关事项进行交谈和沟通。

烦请携带材料如下: 1. 2. 3.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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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 导 意 见 书

年第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为了帮助你单位增强法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本局联系人: 咨询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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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wi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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