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与郑松才、徐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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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与xxx、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4.01

【案件字号】(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张卫芳原小波

【审理法官】杨柳张卫芳原小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崔青叶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青叶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与xxx、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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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xxx。

负责人赵春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强,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孟国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焦作公司)与被上诉人xxx、xxx、原审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xxx、x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二人各项损失。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武民南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安财险焦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焦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叶、两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强、原审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孟国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14日16时,被告xxx驾驶豫H56833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塔南路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大高山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原告xxx 驾驶的豫HKB937号“五羊本田”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xxx及乘坐人x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xxx、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原告xxx受伤后,被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4天,花去医疗费16043.3元。原告xxx受伤被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4天,花去医疗

费27847.55元。另被告xxx驾驶的豫H56833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焦作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9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2014年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627.73元/年。另查明,原告xxx、xxx系夫妻关系,原告x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x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伤残程度为两处八级伤残。事故发生被告xxx 通过事故科支付二原告30000元。还查明,原告xxx的被扶养人有其母亲徐凤英,出生于193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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