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一

更新时间:2023-11-17 16: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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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

规例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的主要内容。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48章第89条)

[ ]

(本为2004年第27号法律公告)

第548D章 第1条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

生效日期、释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IV部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548D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不属以下日子的任何日子─

(a) 公众假期;

(b)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水上食肆”(floating restaurant) 指习惯在香港水域内任何范围停留不动、而主要用作涉及向公众出售膳食以供即场进食的食物业用途或为主要用作该用途而建造的任何船只;

“《本地合格证明书规则》”(Local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Rules) 指根据本条例第16条订立的规则;

“正式牌照”(full licence) 指─

(a) 根据第15条发出或根据第17条续期的正式牌照;或

(b) 根据第23或26条(而第23条包括藉第29条而适用的第23条)发出、批注或续期的正式牌照;“代理人”(agent) 指按照第7条获委任为代理人的人;

“考虑因素”(material considerations) 就任何本地船只而言,指─

(a) 该船只以或将以何类别及何类型而领有证明书,以及该船只拟用于何种服务;

(b) 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各规例的条文;

(c) 在对适航性或污染风险属相干的范围内的该船只的状况;

(d) 在该船只上以任何身分受雇或受聘的人的安全、健康及福祉;及

(e) 任何其他公众利益事宜;“身分证明文件”(document of identification)─

(a) 就任何个人而言,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给该人的身分证;

(b) 就《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公司而言,指就该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根据该条例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

(c) 就《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海外公司而言,指就该海外公司在该条例第XI部下注册而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注册证明书;“附属船只”(ancillary vessel) 就本地船只而言,指符合根据第13条批注于该本地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之上的附属船只的描述的船只;

“指明表格”(specified form) 指处长指明的表格;

“指明遮蔽水域”(specified sheltered waters) 指附表2指明的水域;

“订明费用”(prescribed fee) 指根据本条例第88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费用;

“《保险规例》”(Insurance Regul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89条就保险事宜订立的规例;

“闲置船只允许书”(permission for a laid-up vessel) 指就闲置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任何地方停泊、系泊或碇泊而根据本条例第66条给予的书面允许,包括根据第23或26条(而第23条包括藉第29条而适用的第23条)批注或给予的该等允许;

“拥有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wnership) 指─

(a) 根据第10条发出的拥有权证明书;或

(b) 根据第23或26条(而第23条包括藉第29条而适用的第23条)发出或批注的拥有权证明书;“拥有权证明书号码”(certificate of ownership number) 指处长根据第11(2)条编配予本地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的号码;

“总长度”(length overall) 就本地船只而言,指该船只最前面的固定永久结构的前端与最后面的固定永久结构的后端的距离; (2004年第63号法律公告)

“避风塘”(typhoon shelter) 指《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E)所指明的避风塘;

“临时牌照”(temporary licence) 指─

(a) 根据第19条发出或续期的临时牌照;或

(b) 根据第23或26条(而第23条包括藉第29条而适用的第23条)发出、批注或续期的临时牌照;“类别”(class) 就本地船只而言,指附表1第1栏指明的本地船只类别;

“类型”(type) 就本地船只而言,指附表1第2栏指明的本地船只类型;

“《验船规例》”(Survey Regul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89条就船只的检验或检查而订立的规例;

“验船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urvey) 指《验船规例》所指的验船证明书。

(2) 凡有拥有权证明书正就某本地船只具有效力,该船只即属根据本规例领有证明书。

(3) 在本规例中─

(a) 凡提述属某类别及某类型的本地船只,指按照第4条而以该类别及该类型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及

(b) 凡提述第I、II、III或IV类别船只,分别指以第I、II、III或IV类别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4) 凡有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正就某本地船只具有效力,该船只即属根据本规例领有牌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w2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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