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正文20140513

更新时间:2023-05-24 20:5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 (3)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 (4)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 (5)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 (6)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 (7) 第七章 底商建筑控制 ......................... (8) 第八章 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 ............... (9) 第九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 (11)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 (13) 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 (16) 第十一章 附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4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5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6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二)的规定执行。

第7条 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50亩(含50亩)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因用地指标限制、整合等原因,确需分期出让的相邻地块,出让后用地归属同一使用权人的,规划指标在用地内可调剂使用。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8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 表一:

第9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应遵从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10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

第11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表二 :

第12条 非住宅民用建筑正面间距执行表二数据的0.8倍,有日照要求的民用建筑,同时应满足国家规范相关要求。

第13条 沿街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14条 多层、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

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15条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16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6米。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17条 建筑退让道路绿线按表三执行: 表三:

第18 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第19条 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

第20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

第21条 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22条 沿城市道路、河道原则上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退道路、河道绿线不应小于2米。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23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

第24条 住宅区布局应考虑城市公共空间,宜采用外低内高的空间布局。新区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0层;一般城区住宅建筑沿街高度以18-22层为宜,不沿街部分不宜高于28层。严格控制建设多层住宅建筑。

第25条 沿街住宅建筑面宽一般控制在60米以内,不沿街住宅建筑面宽控制在70米以内。

第26 条 沿街建筑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一般区域不低于35%,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段应适当提高。

第27 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机关提供依据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规划编制与审批中予以执行。

第28 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 底商建筑控制

第29条 为强化街道景观秩序性,打造城市第二天际线,对底商建筑提出控制要求。

第30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可设底商建筑,原则上主干道(45米以上)底商应为四层。次干道(45米及以下)底商应为三层,其中重点地段可设为四层。

第31条 城市支路和小街巷可设底商建筑,底商原则上以二层为宜。

第32条 城市干道(40米及40米以上)两侧山墙沿街的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底商。

第33条 底商建筑的设置应满足:

(一)沿城市支路和小街巷设置的底商,其长度不应超过1/2以上的项目用地周长。

(二)按主、次干道、支路确定相应的经营内容,并严格控制沿街店面的开间和个数。

(三)应注重建筑与广告位一体化设计工作。

第八章 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

第34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移位、减少。确需调整的应在本项目用地的相近区域建设用地内安排1.2倍的公共绿地用地,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35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

第36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

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米;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含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37条 沿城市河道绿线范围内绿化应有公共性和连续性,宜设置滨水道路、截污管道、休憩设施、小品等;河道岸线应自然生态,线型可在绿线范围内灵活布置。

第38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四执行。

表四:

第 39条 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满足≥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

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0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

第 40条 城市绿地应保证其景观连续性,在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林荫式停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

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

第41条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路相交的,城市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米,横向不少于4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九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42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按表五执行。 表五:

第43条 大、中专院校、小学应考虑门前、院内布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44条 鼓励商业用地内建设停车楼,停车楼层高不大

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地下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其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的1/2。

第45条 配建停车场(库、楼)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章 市政公共设施控制

第46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5米,其它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得小于4.5米。特殊道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47条 进行旧城道路改造,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临时调整,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第48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三)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六的规定。

表六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

合理调整。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五)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六)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七)加油站、加气站一般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单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49条 为城市公共使用的电力、通讯等箱柜可设置在绿地、道路绿线或开敞空间内;建设项目自身使用的各类箱柜应设置在项目内不临城市道路的位置。

第50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以及红线宽度25米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第51条 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其与城市道路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52条 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与住宅建筑距离(米)按表五执行。

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53条 规划核实依据规划条件、已批准的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54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项目出现建筑位移、建筑高度、面积变化,误差符合《邢台市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可予以认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55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规划执行。

第56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57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

年。

名词解释:

1、邢台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2、新区:是指龙岗片区、高铁片区、上东休闲区、七里河片区。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7、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4至6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7至9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0层及其以上层数的住宅

建筑。

11、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12、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3、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4、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vv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