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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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建设工程质量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对湖南省凤凰县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进行案例分析和案例总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法规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勘探、设计单

位 质量监督部门 政府部门 安全责任

正文:

建设工程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社火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世界各国历来高度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形成了政府强制严格监督工程质量的国际惯例。我国建设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探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等都是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 一.案例简介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据调查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

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单位

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等等。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号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

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方式进行施工。二.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主拱圈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五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项目经理部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旅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 3.监理单位

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本案例中监理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质检表、检验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4.勘探、设计单位

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本案例中承担设计和勘察务任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一.违规

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5.质量监督部门

本案例中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一.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未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未落实重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6.政府部门

本案例中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一.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违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期间的手续和相关文件。二.该县政府在解决工程征迁问题、保障施工措施不力,致使工期拖延,开工后为赶进度,压缩工期。三.当地政府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法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多次严重阻工、拖延工期及施工保护措施督促解决不力,盲目赶工期,又对后期实施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四.湖南省交通厅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违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违规批准项目开工报告;对省质监站、公路局管理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

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失察。

三.案例总结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我从本次事故教训中得出以下结论:

1.工程建设应认真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发现的现场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督促整改。

4.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要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

5.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科学的组织和安排工期,依法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失察。

三.案例总结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我从本次事故教训中得出以下结论:

1.工程建设应认真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发现的现场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督促整改。

4.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要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

5.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科学的组织和安排工期,依法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v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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