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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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政厅关于发放2016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6]1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

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16年冬季取

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1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现就发放2016年度冬季取暖费 1 / 2

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6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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