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
更新时间:2023-12-19 02: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2013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013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章。
(1)会计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4)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5)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制度有广义(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等方面P7)和狭义(会计核算)之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四大特征:原则的统一性、制定主体的法定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实践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人员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原则:合法、合理、全面、科学、定检、适时。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容: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5.建立稽核制度;6.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7.建立定额管理制度;8.建立计量验收制度;9.建立财产清查制度;10.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12.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第 三节 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1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企业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相关性原则——有用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明晰性原则(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1
可比性原则——横向、纵向(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事项采用一致政策不随意变更;不同企业发生的采用规定政策,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融资租赁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运用此原则)
重要性原则(提供的信息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谨慎性原则——稳健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秘密准备) 及时性原则(对发生事项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2、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3、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不得伪造、变造证、账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核算的内容:①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6、会计年度——历年制,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中间成立的——成立之日到12月31日 年度中间清算的——1月1日到清算之日 季节性生产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7、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或其他某种货币。但编报货币只能是人民币。 8、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资料
9、会计文字记录——中文或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内容、填取(自制、外来)、审核(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正确。处理:审核无误——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保管。 原始凭证错误——金额错误,重开;其他错误,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盖章。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审核 (形式:自审、互审和序审、专审。内容:真实,完整、正确、规范。处理:补办手续、更正、重编)保管。 四、会计账簿
1、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2、启用与登记;3、核对账目;4、结账;5、保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保管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财务会计报告
1、组成 报表、附注及其他 2、编制
(1)编制目标——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编制要求——时间、依据、确认与计量原则、全面结账、查实、合规、衔接 3、对外提供的要求: (1)真实提供;(2)及时提供,期限——月报(6天内)、季报(15天内)、半年报(60天内)、年报(4个月内)(3)公布(4)编制依据一致(5)审计要求(6)错误更正 4、保管——月度、季度(3年);年度(永久)
5、签章: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 6、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六、财产清查
对账——账实、账证、账账、账表核对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会计凭证、账薄、财务报告和其他类 2、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 3、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4、保管期限:定期、永久。 5、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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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监督的依据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容
凭证、账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各项计划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相容职务的的分离)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重大事项的相互牵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6、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2)目标:A、会计资料真实完整;B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C、确保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 (3)基本原则:合法性、普遍约束性、全面性、有效制约性,成本效益性,不断完善性
(4)内容:一是货币资金;二是实物资产:三是对外投资;四是工程项目;五是采购与付款;六是筹资:七是销售与收款;八是成本与费用;九是担保
(5)方法: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记账、业务经办与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复核。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会计行为
内容——是否依法设账;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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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内容P25:设立、报备、执业、质量控制、其他。
可重点检查的:被投诉或举报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5.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要求 (1)保密义务;(2)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和处理;(3)被检查单位依法接受并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册会计师 会计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A、法定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B、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3、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P26 (2)有下列情形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P27 (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P27 (4)会计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P27 4、相关问题
(1)被审单位的义务——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3)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相关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关配合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有检举权;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保密义务 (四)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1、区别:主体、性质、时间、内容
2、联系:内部监督是基础;外部监督是一种再监督;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保证。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 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一)内部稽核的概念 (二)内容: 1、计划的审核
2、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审核 3、会计处理的审核
4
4、财物的审核
(三)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内部稽核是会计工作中减少错误所设置的一项制度,内部审计是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 三、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除会计事务所外) (1)3名持证专职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审批时须提供的材料:P70
代理记账的特点:依法设立机构;具备从业资格;接受委托;收取报酬。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其他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熟悉相关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五、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性质:准入证、档案、全国有效、不得涂改和转让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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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制定考试考务规则、命题、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试题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A、基本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B、禁止参加考试的规定: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含)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终身不得进入会计行业)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申请: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颁发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包括: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持证并注册登记的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单位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每年不少于24小时。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规范。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教育机构及师资、考核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评升依据、登记、档案记载、检查。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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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
基本条件:A、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B、认真执法,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行为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D、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条件:
初级: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会计工作满5年;本科、会计工作满4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会计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会计工作满1年;博士学位;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求
A、与本单位业务规模、选战、管理相适应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B、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C、有计划轮岗
D、建立岗位责任制
3、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P39 4、总会计师
A、总会计师的概念——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B、总会计师的设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 C、总会计师的任免——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同
D、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身体,另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单位或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工作不少于3年
E、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任用上的权限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概念
2、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3、内容: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概念 2.交接的范围P42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交接的程序
A、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B、移交时的清点和核对 C、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D.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签名盖章、继续用原账、各人保管移交清册。 4、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 六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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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有:1993年《国家公务员条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1996年《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2、刑事责任
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犯罪和刑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三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会计法》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县以上财政部门) 1、不依法设账2、私设会计账责令限期改正 薄3、原始凭证4、登记账薄5、罚款:单位——3千到5随意变更6、报告依据不一致万;个人——2千到2万 7、记账文字和本位币8、会计情节严重的——吊证 档案毁灭9、内控制度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规 伪造、变造证账,编假报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情节严重并处2-2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弄拘 通报;罚款: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吊证 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造假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到5万 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负责人 偷税10-30%、1万-10万(3年以下,1-5倍罚金);30%以上、1万以上(3-7年,1-5倍罚金) 构成犯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玩、徇、 行政处分 泄 泄露检举秘密 行政处分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 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A、按是否使用票据,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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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票据结算方式有: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B、按适用区域分,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异地均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一)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票据的,票据无效。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工具合法)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合法)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签章合法)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书写合法)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金额大写、小写、日期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小结:票据无效的情形:1、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3、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管部门) 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开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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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纳税人应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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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使用范围 现金收付 人行核准 数量 基本存款户 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收现也可以付现 需核准 1个 一般存款户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需核准 但不能提现 没有限制 专用存款户 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注册验资、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根据情况确定。 注意: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提现 只有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需核准 没有限制 临时存款户 可以收现,也可以付现 需核准,但注册资金的临时存款例外 临时机构:1 个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1 个。建筑施工及安装多个项目:不超过合同数
第 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法律特征
A、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 B、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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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E、持票 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 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F、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3、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4、票据当事人
A、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5、票据权利与责任 A、权利
⑴概念: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⑵时效: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⑶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提示承兑——出示汇票,要求承诺付款
提示付款——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付款。支票10日。本票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缶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到期或到期日前
⑷行使的时间和地点——银行、银行营业时间。 ⑸票据权利的保全 ⑹票据权利的抗辩
B、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种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而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6、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A、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B、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①必须记名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背书转让又分为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将部分金额背书转让或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③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④背书应当连续。
⑤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C、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正面)
D、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保证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7、票据签章——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是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出票人签章。转让——背书人签章。承兑——承兑人签章。保证——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权利——持票人签章。 8、票据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即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③任意记载事项——当事人自行选择。
④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前三种以外的其他事项。 9、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①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字样和代理人付款的银行汇票、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后3天内或票据丧失后。主体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 ③普通诉讼——利害关系人明确的。 票据 可否背书转让 可否挂失止付 现金支票 不可以 可以 12
转账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填明现金字样或代理人的银行汇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③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出票银行受理、收款后签发汇票并交付 6、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事项 银行付款——在银行开户和未在银行开户的
(三)商业汇票
1、概念和种类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3、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付款期限或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四)银行本票
1、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使用范围——同城。可转账、可提现。 3、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本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确定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4、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五)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支付票款方式不同分为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划线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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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另有规定除外。 5.支票办理要求
①签发工具;②现金支票的使用;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④支票签章;⑤签发金额;⑥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或密码错误的支票,退票并罚款:5%但不低于1000元。屡次签发的应停止其签发支票;⑦收款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票据欺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罚款(日0.7‰);行政处分。 3、擅自印制票据——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至20万);提议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 2、使用范围——单位、个人均可使用。异地。
3、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4、办理要求 二、托收承付
1、概念——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使用范围——单位与单位: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起点:10000元。新华:1000元。
3、必须记载事项 4、办理要求
A、合同订明,收款人发货后委办托收;B付款人验单(3天)或验货(10天)后承付或拒付; 三、委托收款 1、概念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均可。 四、信用证 1、概念
2、使用范围——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企业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只转账不提现。 五、信用卡
1、概念、种类——单位卡和个人卡。金卡和普通卡。 2、使用范围
单位——开立基本存款户
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① 税收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
享税三类。
② 征收管理制度: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一、税收的概念、职能和作用及其特征
1、 概念: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2、 税收的三个基本职能:
① 财政职能(是基本职能或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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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经济职能(是派生职能):
③ 社会职能(又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也是派生职能):
三个职能的关系:税收职能是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同时,又具有差异性。各个职能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相成的关系。
3、 税收的五大职能和作用 ① 筹集财政收入
② 调节经济,均衡分配,正确处理三者关系 ③ 调控宏观经济
④ 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⑤ 强化国家经济监督。
4、 税收的三大特征:与其他财政收入相比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核心)、固定性。三大特征是密切相联,不可分
割的统一体。
二、税法的概念和架构
1、 概念: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税法的目的: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不得法外征税;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保障税收活动有序进行是税法存在的理由和根据。 2、我国税法的主要架构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其他法律组成; ●税收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其他法律。如:《刑法》(规定有:“危害税收征管罪”)、《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涉及税收的规定都是税收法律的组成部分。
●地位:除宪法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2)税收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0多个暂行条例,基本形成了我国税收的实体法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地位:这些暂行规定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但是,它们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以,它的法律地位还是行政法规。(延伸:经过实践检验,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这些条例上升为法律。) (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 ●地位: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税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如: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试行)》,通常以通知、批复、意见等形式出现。
●地位: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与税收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具有同等效率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二者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按地方性法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位:税收地方政府规章与税收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两者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税法按税法法律级次分类――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国家始终是征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一方享有征收权力,另一方负有纳税义务,不奉行等价有偿)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征纳权利义务不以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国家的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法的制定者):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代表国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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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征税活动;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种所有制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济实体、税法规定应纳税的个人、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双方在征纳税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实体性权利义务: ●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即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或事件(例: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和所得);新的纳税人出现(例:新开办企业)等。
2、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法的修订(例:2008年3月1日起个调税扣除费用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纳税方式的变动(例: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纳税人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例:某公民月工资由2000元增加到2500元,由免纳个调税变为缴纳;某企业由工业变为非商品经营即服务收入时,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营业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纳税人难以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自解:例:这次30年一遇雪灾,给重灾区减税;汶川地震。)等。
3、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履行了纳税义务;免税条件出现;税种的废除(例:取消农业税);纳税人的消失(例:人死亡、企业破产、外籍公民离境)等。 四、税收实体法的十大构成要素
1、 总则——税收实体法的总体方针、原则、选用等立法内容,放在前部分。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
则、适用范围等。 2、 纳税人(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自
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公民。)这里涉及两个概念: (1)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经济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企业和单位。 (2) 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税负转嫁给别人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当税负不易转嫁时,税款由纳税人负担,两个概念合二为一。) 3、 征税对象(纳税客体,也叫征税客体):
● 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 征税对象的作用:
(1) 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界限; (2) 是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3) 征税对象界定了税收调节的范围。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把税收分为5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特定行为税类、资源税类。 4、 税目: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 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因为税率的设计,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水
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 ● 我国先行4种税率:
(1) 比例税率:是应用最广,最常见的税率。 (2) 定额税率—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3) 超额累进税率:
(4) 超率累进税率:举例:土地增值税。
★链接:三个重要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对谁征税;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税率——征多少。
6、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份量计征、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1)概念: P228划。
(3) 表现形式:分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1) 概念: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这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2) 具体纳税期限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延伸如:屠宰税、宴席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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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机构所在地、销售或劳务所在地、报关地海关
9、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i. 减税——少征、免税——全部免征: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 ●减免类型: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是指以缩小计税依据为形式的税收减免。 如:提高起征点、提高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形式。 ②“税率式减免”是指以降低税率为形式的税收减免。 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减按低税率征税和实行零税率。
③“税额式减免”是指以直接减免应纳税额为形式的税收减免。 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2)加成加倍征收
①加成征收: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的成数的税款。 ②加倍征收: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在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 10、罚则(法律责任):对违反税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这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1)惩罚方式: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税法行为: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抗税等。都应受到制裁(制裁方式: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 五、我国现行的税种体系——五类22种
1、 流转税类——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流转税比较表 流转税种类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 增值税 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17% 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修配② 13% 销售、进口低税率货物 3% 小规模纳税人50万元、80万元 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14个税目:烟、酒、汽车、木地相应税率 3%~45% 费品;特殊消费。 板、木筷子等 营业税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9个税目: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收入额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 3% 业、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5% 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娱乐业、 5%~20% 关税 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 共分为21个税目 相应税率 ★流转税课税作用:调节商品的生产和劳务的提供,调节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收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2、 所得税(收益税)类——以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收益税课税作用:调节纳税人的收益和所得,采用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税原则,促进企业间合理竞争。 3、 财产税类——以应纳税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房产税、契税等。
★ 财产税课税作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水平,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4、 特定行为税(特定目的税)——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
5、资源税类——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包括: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
★资源税课税作用:调节资源、土地级差收益,使我国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促进公平竞争。 ● 国务院最新修订(2008年11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施行。(营业税同
样)
六、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 征税对象: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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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方面理解:
① 对一个企业讲: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后的余额。
② 对一个商品讲:增值额上该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销售时的最后销售额。 (二) 征税范围
1、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 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应税劳务:
①加工劳务:受委托(来料)加工货物,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②修理修配劳务:受委托(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修复货物,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 进口货物:进入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后,还需缴纳增值税。
2、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8种情况)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归纳:购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消耗,不作为销售,该部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予抵扣。) (2) 混合销售
向一个购买方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称为混合销售。 ① 概念: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② 特点:向一个购买方取得销售价款和非应税劳务价款。 ③ 征税方法:
●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④ 是否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纳税人的判断:年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货物额+应税劳务收入+非应税劳
务收入)>50%。
(3) 兼营非应税劳务(即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①概念: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含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二种销售行为发生在不同购买者身上。 ②征税方法:
● 分别核算:对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 不分开或者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二种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 单位:各类所有制工商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①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②是否能
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③企业经营规模大小。 ● 划分目的: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方法(见表) 八、增值税的税率(见表)
九、销售额的确定——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见表) 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否表》
十一、企业货物在不同用途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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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自委托 购用途 计算 进项税额号 产 加工 买 销项税额 抵扣与否 1 √ √ 用于非应税项目 计算 抵扣 √ 用于非应税项目 × 不得抵扣 2 √ √ √ 投资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计算 抵扣 3 √ √ √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计算 抵扣 4 √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计算 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不得抵扣 5 √ √ √ 无偿赠送他人 计算 抵扣 6 √ 用于免税项目 × 不得抵扣 7 √ 发生非正常损失 × 不得抵扣 8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 × 不得抵扣 (归纳:购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各种消耗,不作为销售,该部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予抵扣。)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产生不足抵扣情况。按规定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十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开票时间 类型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用发票开具时间 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不得提前或滞后 销售结算方式 具体时间 ——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收到货款的当天 货物是否发出 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销 交给买方的当天。 售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 式销售货物 的当天 物 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或 当天 期的当天 者 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物发出的当天 应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税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清单的当天 销清单的当天 劳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 务 销售应税劳务 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的“移送销售” 货物移送、赠送的当天 货物移送的当天(包括货物的投资、分配) 视同销售货物的“无偿赠送” 进口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征收方法 1、征收主体:税务机关征收; 2、代征:进口货物海关代征 3、一并征收:个人携带或邮寄的自用物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4、具体办法的制定:国务院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业户纳税地点 情况
总、分支机构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9
在同一县(市)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固定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业户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申到外县市销售报纳税 货物的 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定业 由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户 进口 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货物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 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 销售货物、提供1日、3日、5日、10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加工修理修配劳15日为一期 到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务的纳税人 1个月为一期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 仅适用←1个季度为一期 进口货物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适用税率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零的货物 (五)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情形 纳税申报 不论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 都应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纳税申报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 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可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责任: (1)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以下罚款; (2)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1)概念:(简称:专用发票)专门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2)特殊发票:是我国唯一在发票上注明税款,价款和税金分离,并分别记载的一种特殊发票。(3)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 (4)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 联次 用途 第一联 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 发票联——购货方付款的记帐凭证 第三联 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 记帐联——销货方销售记帐凭证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 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具体(设问):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填写有误或者开具后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注明“误填作废”重开) (3)项目齐全
(4)票物相符,票款相符 (5)内容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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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联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抵扣联(二、三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9)不得伪造
(10)不得拆本使用
(11)不得使用非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形: 情形 含义 会计资料不健全 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提供税务资料不准确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未改正情形 私印、非法买取、借用、提供他人,未按规定要求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 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说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见《违反增票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三章 表五
●营业税概念: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国务院最新(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营业税)
十三、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特殊规定: 业务 纳税人 以承包、承租、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挂靠方式经营律责任的 (统称承包人) 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任的 中央 铁道部 合资 合资铁路公司 铁路运营 地方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 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一) 营业税的扣税义务人 1、 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目的:营业税经常存在收入者分散的情况,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入库,规定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规定: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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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规定: 情况 一般情况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 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上情况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 其他扣缴义务人 十四、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 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具体适用税率 9个税目: 4个: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 3%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4个: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5% 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5%~20% 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决定 1个:娱乐业、 (延伸:具体征税范围: 1、 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 建筑业:建筑、安置、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五项; 3、 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4、 文化体育业: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5、 金融保险业: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有价证券、期货、外汇)、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6、 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7、 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就是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了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8、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9、 娱乐业: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
龄球、台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网吧等。 (二) 特殊规定 销售方式 定义 纳税人种类 纳税方式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既涉及应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税劳务又其他单位和个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 涉及货物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产货物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销售方式 情况 纳税方式 既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又经营增值税应税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劳务或货物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兼营 既经营高税率应税劳务,有经营低税率应税 劳务 既经营全额纳税应税劳务,有经营减免税应 税劳务 十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 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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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 特殊规定 情形 营业额规定 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出去的运输费用 旅游业务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替旅游者支付出去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出去的分包款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 卖出价-买入价 国务院财政、税务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扣除 ★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处理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 按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成本利润率——由省市税务局确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1、 一般规定: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特殊规定 情形 规定 建筑业劳务 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出租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申报纳税之日起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 纳税期限 纳税人 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 5日、10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按纳税人规定执行 15日为一期 款,于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例:保险业 1个月为一期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例:金融业(不含1个季度为一税 典当业) 期 说明:①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 ②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企业所得税概念: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特别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十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一览表》 十八、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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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特别提示:
(1)不得扣除项目不能减去。
(2)应纳税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收入总额的表现形式: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体包括: 收入总额 包括 定价方法 货币形式 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 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非货币形式 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及有关权益等。 的价值)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表》 4、《“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同时符合九个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具有法人资格;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财产及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的财产分配;
(9)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P266例3-15)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源泉扣缴
(1)对减按10%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即: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该支付时扣缴。支付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对居民企业在中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款缴库时限: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难以扣税的具体处理:
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②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的规定(见前表) (2)计算缴纳期限
●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的,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分期预缴:自月/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季)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1/4)*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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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预缴所得税额
★ 无论盈亏,都应当依照规定报送预缴申报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在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注销登记前,清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概念:对在我国境内和从我国取得所得的个人,就其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以来,先后经过五次修改。最新一次修改,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 纳税人划分 含义 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中国境内、境外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务 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承担有限纳税义中国境内 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务 取得的所得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特别提示:境内所得,在境外支付的,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任职、受雇、履约;财产出租、转让;特许权使用;利息、股息、红利。)
二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费用扣除标准 共分11项,见《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附加减除费用的对象、范围和方法
(1)对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有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有所得的。 (2)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 ④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⑤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执行。
(3)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2000(费用)-2800(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的确定依据: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汇率变化。) ●个人所得的形式及应税所得额的核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 应税所得额的核定 现金 — 实物 凭证上注明的价格 无凭证或凭证价格偏低,参照市场价格 有价证券 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照市场价格 二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1)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军级以上、国际组织颁发的各种奖金; (2) 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政府特别津贴、院士津贴等)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 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领事官员所得;
(9) 国际公约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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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减征情形: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财政部批准减税的。
●境外所得:准予扣除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十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 两种纳税方法——
(1)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扣缴义务人2%的手续费)
(2) 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税款入库期限: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二)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项目 计征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计征,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 可以按年计征、分月预缴,(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计征、分月预缴;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项目 计征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赁经营所得 1年内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境外取得所得 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 所得为外币的,按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 (三)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 申报范围和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执行时间:2006年1月1日起。(2)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及其规定: 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 规定 (1)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规定,于年度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终了后3个月内,填写、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 (2)不包括:在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 ②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均应当按照规定,于取得所得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④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 另行规定 2、 纳税申报地点: ● 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特殊情况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规定的纳税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内不得变更。 3、 纳税申报方式及其规定: 纳税申报方式 规定 数据电文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邮寄 以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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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 必须有税务代理资质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十三、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三项内容 (一)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
●概念: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法定手续。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两个30日。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等。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有正本、副本)
并填制税种登记表,内容包括:税种、税目、税率、扣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2、变更税务登记——1个30日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部门、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直接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工商等变更的)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停、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不是注销。
●需要停业的,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要恢复生产经营的,提前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停业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提前申请延长停业期。办理停复业和延长停业期时,都要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发票等停业时交税务部门,复业后领回。 4、注销税务登记的三种类型
(1)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解散、破产、撤消等
●先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再向工商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不需要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的)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住所、经营地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
●向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变动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撤消登记的,自吊销或撤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办理报验登记: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15日内报帐号: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自变化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
(2)定期验证、换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或换证。
(3)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各项税务事项:税务事项指——开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停业、歇业等。
(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登报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二) 帐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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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凭证是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帐簿: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辅助性帐簿;
●凭证:主要指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帐簿管理: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帐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使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记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代理机构代理记帐和办理帐户;聘请代理机构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发票管理——主要指普通发票: (1) 发票的开具要求
●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 发票限于在本省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
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 发票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地区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和公安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3) 发票印制
●发票的种类和样式:发票的种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印制: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不得私印、伪造和变造发票。
●发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填写发票同样要求) (4) 发票领购
●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办理或者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可按规定程序领购发票;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购经营地发票。
●领购发票的程序: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5) 发票的保管
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期5年,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 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内容:P296~297读
●检查发票时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可以拒绝检查;对已开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对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审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归还。
●对境外取得的发票或凭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验认可后,作计帐核算的凭证。
(三)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 1、 延期申报: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书面申请延期——税务机关核准——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核准
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 纳税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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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申报
(2) 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信封,以邮政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时的邮戳日为实际
申报日期。
(3) 数据电文方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播等。 (4)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适用定期定额纳税。 3、 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 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 享有减、免税待遇的,减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四、税款征收——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法定手续 (一) 税款征收方式 序号 纳税人情况 征收方式 定义 1 帐簿、凭证、和会计核纳税人依据帐簿,自行计算缴纳税务机关查帐查帐征收 算比较健全的企业 核实,多退少补。 2 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税务机关到现场查验,贴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征收 品生产单位 查验戳,据以征税。 3 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在正常条件下查定征收 帐册不健全的单位 产出,来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法征税。 4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应纳税收入或应核定征收 ★税资料的纳税人 纳税额,据以缴纳税款。 其他方式: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方式。 ★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P299读。 (二)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八项权利
(1) 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与纳税程序; (2) 要求保密权; (3) 陈述权、申辩权;
(4)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5) 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6) 有多缴税款的:一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税务
机关查实的,应当立即退还。
(7) 扣缴义务人享有代扣、代收手续费;
(8)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比较:先行政复议,不服再起诉的情况。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五项义务
(1) 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
(2)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比较: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 有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三) 税款征收六大措施 1、 加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或解缴税款的: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 补缴和追征税款
(1)3年内补缴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在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少缴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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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少缴达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4)无限期追征税款: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的限制。 3、 税收保全措施 什么情况下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期限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的处理方法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解除时间: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将所得抵缴税款。 4、 强制执行措施
(1) 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将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几点:
(1)其他财产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抚养的家属,指: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3)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 出境清税
●欠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6、 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上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二十五、法律责任
见表《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律制度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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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法》
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其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自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是国家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和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国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有财才有政。(举例子,。。。发展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向医疗倾斜等)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现设立中央、省,设区的市、县、乡五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实际就是中央和地方预算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3.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即本级各部门的预算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依据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我国《预算法》还对预算收入作出了法定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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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经其授权财政部批准而设置、征集并纳入预算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我国《预算法》依预算支出的主体及其职权,将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同时,又依据预算支出的性质,将预算支出分为六种形式:1.经济建设支出2.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支出 4.国防建设支出5.财政补贴支出6.其他财政支出
预算编制,是指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和步骤,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上述的预算编制,实质上是编制预算草案 。编制原则:复式预算。复式预算编制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编制预算草案,就是在制定基本的财政收支计划,这一计划反映着国家政策,体现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依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 ? ? ? ?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此外,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 ? ? ? ? ? ?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
算的审批是使预算草案转变为正式预算的关键阶段,只有经过审批的预算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预算主体必须遵守的正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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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我国《预算法》专门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同时,经过批准的预算应当备案备查 。我国《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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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对预算上报备案制度有如下规定:
1.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
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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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它是整个预算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
国家预算批准后,各预算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国家预算的实现。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预算的组织执行的主体 预算收入的执行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义务2.应上缴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预算支出的执行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国库
国库,就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介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均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国库作为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直接关系到预算执行的效果。
预算的调整 我国《预算法》规定: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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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决算
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三部分构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简单地说,就是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2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政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一般民事采购相比,具有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 管理上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政府采购主体―――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政府采购的标的包括三大类――即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主要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主要方式)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内容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口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指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由国库单一账户(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在商业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是财政国库管理的基础。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财政支出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出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章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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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具有两个特征、四个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从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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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学习会计理论和技能的同时,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分析会计人员如何处理好坚持准则与参与管理的关系;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分析会计人员在会计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概念——指的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依法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管理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地国、地税局按属地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一节 税务管理
概念——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意义——是税收征收的前提。 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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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1)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 登记对象——两类
登记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比照的5种情形) 登记的内容
登记的程序——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理、审核,发证。 (2)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30天 变更程序——同前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停业时间不超过1年。 (4)注销登记
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5天内
程序——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受理、核实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一地一证(外管证)、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作用——开户、税务管理和其他
管理——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公开悬挂、遗失申补。 5、银行账户管理——开户后15天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6、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到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2000到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到50000元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联次 发票 第1联 第二联 第三联 第四联 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 存根联 抵扣联 发票联 发票联 发票联 记账联 抵扣联 记账联 × 记账联 ×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6联 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2.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本——中文版、中英文版、维汉版、藏汉文版。 开具方式——一般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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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发票的印制
(1)指定企业印制(2)防伪专用品也指定企业生产(2)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不定期换版)(4)印制企业加强保管(5)用中文(或加印民族文字或外文)(6)本省内印制外印需批 4、发票的领购
(1)凭证申请领购(或其他)(2)税务部门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3)临时使用的直接申请(4)临时到本省经营的,在经营地申请领购(5)押金1万,限期缴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2)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10万——区县级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及以上——省级批。(3)初始发行(区县级税务部门负责)(4)领购专用发票(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专用发票:A、会计核算不健全;B、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C、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私印、私买、借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申办防伪系统变更发行、接受检查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不得开具的——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劳保除外)、化妆品;销售免税货物。 开具要求——齐全、清楚、盖章、及时。 开具方法和时限:
汇总开具的——销货清单一式两份
时限:预收货款的——货物发出当天;交款提货的——收到货款的当天;赊销、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收款日;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当天;设两机构统一核算——货物移送当天,投资——货物移送当天;分配给股东——货物移送当天。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倍以下罚款。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3、纳税申报的内容——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4、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巡回自征收点或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5、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和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 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征税主体的惟一性 (二)依法征收
(三)不得违法征收
(四)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 (五)出具凭证 (六)统一入库
(七)税款优先——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罚款。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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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少补。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1、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方法
(1)参照同行业或类似的收入水平相近的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 (4)其他
3、加收滞纳金——日5‰
4、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 5、强制执行措施————扣款、拍卖
6、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行为——0.5~5倍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0.5~5倍 (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1~5倍 (4)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0.5~5倍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重的2000到10000元罚款。 登记的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2000到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无 证件或者转借、涂改、10000到50000元的罚款。 损毁,买卖、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和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 送的(纳税申报) 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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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抗税行为 拖欠税款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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