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例题 山西农大经贸学院

更新时间:2023-08-26 18: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1年案例精选

经济法

一,烧伤之后

案例;玛丽在试用期内被烧伤且在试用期内没有给玛丽缴纳社保:

1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该不该给员工缴纳社保?

答:酒店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试用期本身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

2 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员工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补缴,其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补偿金;

(3)最大的风险是,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员工在职期间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相应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支付。 3 玛丽是否是工伤?

答:劳动行政部门的答复是: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酒店没有对玛丽进行安全教育岗前培训临时把玛丽安排到后厨去帮忙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即使玛丽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即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补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是:(1)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错,也要给予工伤待遇,玛丽不存在上述情形,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玛丽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已达到八级伤残。 4 玛丽拿着工资证再次到酒店,要求落实工资待遇,酒店以私了协议强硬拒绝,于是玛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落实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如何呢? 答: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玛丽所受伤害为工伤,达到伤残八级的标准,酒店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工伤待遇,酒店没有为玛丽缴纳工伤保险,致使玛丽后续治疗的费用自行承担,对此酒店应支付。虽然酒店与玛丽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最终裁决如下:(1)酒店支付玛丽一次性伤残补偿金30000元(2)酒店支付玛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9830元(3)酒店一次性支付玛丽医疗费用,鉴定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扣除已付的30000元再给付3300元。

5 为什么会出现私了?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另一个原因是对试用期有误区,规定过了试用期才给交社保实际上试用期才是工伤事故的高发期,应该员工一入职就缴纳社保,这样劳资双方才都有了保障。

二,两次被解雇的真相

1 司机王强为了救同事小蔡而受伤住院,不料三个月后康复出院之时却被单位告知自己已经被辞退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难道是因为自己请了三个月的病假工作就没有了吗? 单位:单位以以下理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强医疗期满,手术后视力有所下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从事驾驶,公交车岗位的司机双眼视力要达到5.0以上,现在王强的右眼下降到4.8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所以就不能再从事司机岗位,据此公司做出解除决定。

11年案例精选

王强:王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这份解除决定,恢复工作

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它是说,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这个员工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解除);仲裁委:经审理最终仲裁,王强医疗期满,不能在从事原司机岗位,公司没有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就作出了解除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依法撤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第二次被解雇,理由如下:王强自仲裁裁决生效后,没有到公司上班至今累计15天,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全年累计7天旷工构成严重违纪,所以公司据此来解除王强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次被解雇是否有效?

答:法律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最关键的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那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本案中对于的工这一违纪事实,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旷工这一违纪事实是由公司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通知王强上班并为其安排工作,直接认定旷工缺乏依据,所以撤销了公司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狂

杨娟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精神分裂,事后父母为其请假时才发现,她已经辞职,那么杨娟辞职是否有效?

律师:律师通过分析给他们的答复是:杨娟如果是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下提出辞职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类人:一类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关键是看杨娟在提出辞职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李岳的证人证言再结合医院的诊断病历可以确定杨娟在辞职前就出现一系列异常表现,从而判断杨娟在辞职时实际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因为认定杨娟的辞职行为无效,根据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

四,性骚扰

案例:乔治当着那么多同事如此肆无忌惮地非礼自己 她觉得自己从未也没有收到过这么的羞辱,接下来的两天关晓玲没有去上班

1 乔治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关晓玲递交的三张照片,清晰地反映了被告乔治的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当,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其精神困扰,影响其正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事实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原告关晓玲主张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乔治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并酌情判定乔治给予原告关晓玲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为什么法院只判了3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的,

11年案例精选

所以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按照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侵权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法律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的性质,赔偿本身不是目的,惩罚和教育侵害人是主要目的。

3 不久,关晓玲收到了一封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解除她的理由是她在12月27日 28日连续两天旷工,构成了严重违纪,那么她应该被解雇吗?(关晓玲在这两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含两天以上请假需书面请假,且员工手册已标于网站)

答: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这份员工手册已经告知劳动者,所以仲裁委最终仲裁给付关晓玲26000元的赔偿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v1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