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堂笔记

更新时间:2023-12-06 09: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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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堂笔记

1、国际私法研究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实证法。

2、学习时贯穿的思想主线:涉外性质的考量:采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原则;掌握好冲突规范这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纠纷。

3、法律援引:我国涉外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等 4、学习方法:多做笔记、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名词概念,并进行强行记忆。 5、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80(80公约) 6、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所要具备的条件: ①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的发展是前提 ②法律条件:涉案当事国之间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 7、国际私法的性质:涉外性、国际性、广泛性。 8、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①间接调整: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称之“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特有规范,如“动产及不动产,以物之所在地法”。它是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②直接调整: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 9、内国法:针对的是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适用当事国法律的统称。如某人有A国国籍,其人在B国时优先适用了B国法律,B国法律称之为内国法. 10、当发生了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时,优先适用后者。

11、域外效力:即属人效力,通常采用国籍标准来判定。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12、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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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际私法性质学说以及代表人物

①国际法学派: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孟西尼。

②国内法学派:法国的巴丹、德国的康恩、英国的戴赛、戚希尔、莫里斯、施米托夫,美国的比尔、库克里斯、苏联的隆茨等。 ③二元论。

中国采用国内法学派的观点,并且受隆茨的学说影响深远。 14、国际私法的名称之争

巴鲁托斯的法则区别说、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讲述的私国际法、荷兰罗登伯格的冲突法。

15、本书对于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16、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①分散立法式 ②专篇专章式 ③单行立法式

17、现代国际私法的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

18、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广泛适用。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19、1971年,里斯作为报告员出版了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2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重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为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了4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21、在冲突法方面,我国缔结的公约目前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2、具有普遍性的冲突法原则:人的身份和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场所支配行为),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3、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区别:①制定部门,前者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后者是非政府??②效力:正式的国际法律文件,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后者无拘束力。③后者取决于国家的允许和当事人的选用,并且不影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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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则区别说时代:

代表人物(国家) 巴托鲁斯(意) 杜摩兰/达特让莱(法) 胡伯(荷) 学说 25、近代国际私法:

代表人物(国家) 萨维尼(德) 学说 孟西尼(意) 戴赛(英) 斯托雷(美) 既得权说 属地说 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 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籍说 26、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萨维尼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者,提出行为方式均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适用的例外情形:(1)适用的法律违背内国具有绝对强制性法律。(2)对于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诸如奴隶制度。 27、当代国际私法:

代表人物(国家) 库克(美) 卡弗(美) 柯里(英) 莱弗拉尔艾伦茨威里斯(美) (美) 学说 格(美) 本地法说 优先选择政府利益影响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原则 分析说 选择的五说 点考虑 系说 28、苏联的国际私法学家隆茨教授所著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教程》对新中国产生广泛影响。1951年,人民大学最先设立国际法教研室。

29、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

30、我国学者关于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①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②如果都是外国国籍,以取得在先或者在后的国籍优先;③以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国籍国优先。④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依他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

32、国籍的消极冲突:我国做法,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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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33、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自然人出生时取的住所,公认以父和母之住所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of choice):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选择取得的住所。法定住所:依法律规定取得的住所。(如军队、监狱等) 34、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地,居所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35、惯常居所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用的术语,表述为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通常还有久居的意思。

36、住所地的消极冲突:通常采用居所地代替。

37、法人的国籍主要有五种主张:成员国籍主义(也成资本控制主义)、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38、法人的住所存在三种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我国民法通则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采取管理中心说”;民通意见强调:“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39、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的问题上,我国采取了特别认可程序,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40、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后者指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别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国家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也并不意味着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即国家参与诉讼,并非放弃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

41、我国国家豁免的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2)坚持绝对豁免轮(3)对外贸易中,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后者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5)赞成通过协议解决分歧。(6)在外国法院主张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42、国际组织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表现在:

(1)以自身名义开展,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国之间对其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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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其特权来自成员国的授权。

(4)不同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地位差异较大。

43、国际组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主要有: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4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国民待遇(National~)、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优惠待遇(preferential~)、普遍优惠待遇(~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45、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所在国应给于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义务。 2.当今国民待遇原则的三个特点:

1)已成为不言而喻的全球性制度。以互惠为基础,但不一定以条约或法律上的规定为要件。各国为防止本国公民在外国境内受到歧视待遇,多采取对等原则,

2)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同内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总要对外国人的权利给于一定的限制,如:不能拥有内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担任内国国家公务员、船长等职务。

3)国民待遇原则除适用于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如今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46、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给惠国:又称优惠授予国,承诺给予他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给予者。 受惠国:已经或将来要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有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的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作用:保证一国之内的各外国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平等,排除和防止对某一国公民赋予的权利低于第三国公民的权利。 它已成为GATT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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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u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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