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郑州市 2015 网络安全员培训考试资料 管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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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网吧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成为中国网民获取资讯、文化娱乐和交流通讯的重要场所,形成了具有巨大潜力的网络文化消费市场。由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未真正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网络文化产业,所以必然存在甚至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而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网吧在这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在网吧内许多年轻人盯着电脑屏幕跟网友聊天,废寝忘食,没日没夜;沉迷于网络聊天和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淫秽、色情网站充斥在互联网里,其敏感而脆弱的心灵很难抵御诱惑,导致许多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与网吧相关的网上治安形势也不容乐观。有些人员在网上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利用网吧做掩护,从事非法活动。

种种事例表明,网吧出现负面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政府管理部门要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不能放任自流,应该依法规范网吧经营,积极推进文明上网工程,使网吧行业向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发展。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安全问题概述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特征为: 1. 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对象是公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对象是不是公众,是认定其是不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依据之一。这就是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其服务范围也是不特定的和开放式的。

该特征使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该条第2款所指的学校、图书馆等内部网络服务场所相区分。学校、图书馆等内部网络服务场所虽然也是公共场所,但其服务对象的范围是特定的师生或者其他类型的读者等。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利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这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济特征。营利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 投资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经营亏损甚至倒闭并不影响其营利性特征。

② 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即经营内容相对固定化。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网吧作为新世纪集娱乐、交流、学习等为一身的现代化的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一些网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上网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网吧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等方面。 1. 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世界信息资源的大融合、平民化,从而推动着全世界信息资源的快速更新和信息内容的海量扩张,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信息时代带给我们的种种高效、快捷和便利。但任何事情都有它的正反两方面,网络也不例外,一些上网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经常浏览一些不健康的有害的信息内容,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一部分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网吧提供的

上网环境制作、复制、传播各种造谣、污蔑、诽谤他人、邪教组织的信息和言论,肆意散布谣言,歪曲事实以发泄对社会制度不满的情绪;一些上网者从事着恶意入侵、攻击、破坏其他网络的活动,利用他们掌握的网络技术去破坏网络秩序,成为黑客,他们进入这个虚拟世界中,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使成千上万的计算机瘫痪,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 2. 治安问题

网吧治安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由于网吧流动人员多,人员素质差距大,一些青少年在网吧内因琐事引发斗殴,有的甚至邀约社会青年参与。网络可以使人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实现某种交易。如果是合法的交易,这对于节约整个社会的成本是十分有利的,但有些人却利用这种“不见面”和上网地点可转移的特点从事种种非法的交易。

一些青少年因在网吧恋上了色情、赌博和游戏活动,不能自拔,但其自身并没有经济来源,又不可能天天向家长索要钱财,为了筹足上网钱财,有的变卖家中物品,有的偷窃家人或邻里钱物,有的铤而走险走上了抢劫的道路。

网吧内还存在趁人不备,盗窃或抢夺上网者财物的情形,受害人多为男性青少年。 例如,2005年,长春

市某网吧网管为帮丢物品的网友追回财物,被劫匪杀害。

因此,依法管理、服从监督,共同抓好网吧治安管理不但是对消费者的生命负责,同样也是对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负责。

3.消防问题

近年来,随着网吧规模日益扩大,经营单位重视经济收益、忽视安全防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群体的多元化,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装修选

材、布线工程上偏好于低价材料,使得这些场所安全隐患日趋严重。

如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确认系人为纵火所致。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烧伤。2006年6月4日凌晨1点,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个网吧发生火灾,当时上网的人中多数是只有十几岁的未成年人。火灾造成27人被烧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1)消防隐患

① 选址不当。很多网吧选址的安全问题,将地址选在城乡结合部,治安较差,且远离消防救援队伍的地方;

② 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网吧在有限空间内少则几十台电脑,多则上百台电脑,由于长时间使用,电脑元件大量放热,如室内使用空调、取暖器等,更是增加了火灾荷载。

③ 安全出口不足,通道不畅。有的网吧租用居民房屋,耐火等级低,流动人员大量增加,原设计出口宽度、数量不能满足需要,造成先天不足;有的网吧将层高较高的底层商业门面分隔成上下两层,疏散楼梯宽度窄,坡度大。 (2) 消防原因分析

① 电气线路引起火灾:超负荷引起火灾;短路或者接触不良;断路造成相间电压不平衡,烧毁电脑、空调等用电设备而引发火灾;电脑、空调、电取暖器自身故障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

② 雷击: 由于网吧内计算机、附属设备等比较多,而大多数居民建筑未安装避雷针,在夏季雷雨季节,建筑物较高位置的附属结构易成为引雷装置,强大的雷电流通过各类信号线、电源线直接进入室内。

③ 其他原因:其他原因,如吸烟、玩火、放火等产生的小火也容易酿成大灾。网吧人员流动性大,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因此,人为原因也极易造成火灾。 (三)安全管理

网吧的安全管理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它涉及到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网吧经营单位及上网消费者。具体的讲,网吧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管理:

1. 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行使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员进行安全宣传,增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和上网登记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执行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日志信息留存制度。

其次,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巡查,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最后,要严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消防通道不畅等问题,防止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等危险物品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实行三位一体安全防范管理模式。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意识,严格守法经营

3. 上网消费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上网

4. 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及长效管理体制 (四)、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职责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明确了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提供了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制依据和重要的法制保障。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1.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计算机网络与社会公众发生联系的重要场所,对信息网络安全有重要的影响。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因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信息网络安全事务,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审核工作;

(3)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生的计算机及网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4)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5)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能。 2. 治安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又是各种信息交流频繁的场所,比较容易发生治安违法案件,因此,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十分重要。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任务,主要包括:

(1)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3)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3. 消防安全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人口密集,有些还比较封闭且营业时间较长,消防隐患比较突出。实践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发生了多起消防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保护;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的审核工作;

(3)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4)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五)、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只有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协调一致,才可以形成合力。文化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如下:

1.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2)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活动。 3. 电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信息安全管理 (一)、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是指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上网用户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1.经营单位的禁止行为:

(1)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

(2)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的行为

(3)禁止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4)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有害信息的行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 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9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禁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从事破坏网络安全的各种行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6. 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 禁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使用盗版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杜绝使用盗版软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自己不得建立私服。

②有责任劝阻场所内的上网用户使用私服。 ③发现私服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时间禁止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上网用户的责任

上网用户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履行上网审核的实名登记制度和上网登记制度;

(2)不制作、复制、传播、浏览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类信息,净化网络信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3)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种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4)不侵犯、占有他人的网络资源和虚拟财产,保护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5)法律、法规对上网用户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是预防、发现、制止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的有效手段,是网吧安全管理的保障,

对维护网吧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网吧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1. 上网审核登记制度

网吧的上网审核登记制度是确保上网人员合法身份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网络实名化的体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2. 上网信息记录留存制度

上网信息记录留存制度是对上网人员的网络行为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记录上网人员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3. 场内巡查与情况报告制度

场内巡查制度,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巡视、检查上网消费者有无未成年人,有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信息和行为,有无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隐患的管理制度。

4. 信息安全培训制度

信息安全培训制度,是指网吧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信息安全培训,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治安与消防管理 (一)治安管理责任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四大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罚则。其中,与网吧治安管理较为密切的规定有: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法律、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组成的规范,主要包括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选举秩序以及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2)寻衅滋事行为

(3)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

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本项行为主要有:

①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④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⑤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妨害公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经营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信息行为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赌博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安全责任

网吧属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网吧要做好以下消防措施。

第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四、安全监管

(一)、安全审核与日常监管 1. 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包括网吧场所安全审核、网吧网络结构安全审核、网吧硬件系统安全审核、网吧互联网接入线路安全审核以及网吧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完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筹建工作后,应该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的规定,到实地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审核合格的,应该发给批准文件;对审核不合格,依法可以整改的,应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重新报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起算;对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之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 变更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除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外,为便于公安

机关正确行使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职权,依法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其中,如果涉及的是审批事项的,要依法取得原审核机关的同意,如果不涉及审批事项的,为便于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要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求更为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必须规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条例调整了审批机构,明确了审批程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先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筹建,完成筹建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由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且中学、小学校

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条例着重强调了网络安全。上网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触、传播有害信息始终是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第五,条例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且主要是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 一是刑事责任,即触犯刑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行政责任,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刑事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构成的犯罪来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上的赌博信息聚众赌博,就有可能构成赌博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从事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等罪恶勾当,危害国家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及上网消费者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1)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

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①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③经营非网络游戏的;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⑤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

入互联网的;

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④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②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③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④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⑤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7)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

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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