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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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等的要求,结合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指在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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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提出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按本办法完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总院下设的水电工程验收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日常业务。

第二章 决算审计

第六条 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需要,水电总院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审计组应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水电总院依照本办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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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并原则上在水电工程全部投产(最后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 水电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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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建设收入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工程决算一览表、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明细表、竣工工程财务(分年)决算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表、转出投资明细表、资产构成及待摊投资明细表及有关附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十三条 水电工程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本金到位情况,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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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概算审批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等;

(六)投资超概算的金额及原因分析,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其他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电工程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七条 水电工程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电工程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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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电工程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设备物资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第二十条 水电工程投资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三)贷款偿还能力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报水电总院,同时需征求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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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审计报告应由审计组成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第三章 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关部门)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包括工程有关投资方等,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后,水电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及项目法人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大纲编写内容见附件2),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验收工作大纲、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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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

(二)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四)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负责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在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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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水电总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

第二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审计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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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电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单独成册)

附件2:××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附件3:××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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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单独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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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1.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封面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 工 作 大 纲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12-

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

(编写内容)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规模、综合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设计参数)、在电网中的位置和供电范围等。

2.项目目标和效益、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等。

二、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函。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4.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5.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6.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验收组织

1.验收组织领导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主任委员单位(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委员单位(工程投资方等)。

2.验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职责

项目法人承担验收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负责验收委员会及审计组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日常工作。

3.验收参加单位

参加验收会议的单位,包括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等。

四、验收基本资料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验收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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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所列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验收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验收工作程序、总体计划和进度安排。

七、验收工作中有关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八、有关附件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函,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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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1.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封面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 鉴 定 书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15-

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

(编写内容)

前言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依据,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及参加验收单位,验收会议基本情况。

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规模、综合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设计参数)、在电网中的位置和供电范围等。

(2)项目目标和效益、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等。

2.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内容 3.工程建设情况及其评价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2)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3)建设支出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5)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 (6)建设收入情况。 (7)结余资金情况。

(8)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 (9)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验收结论

对能否通过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6. 附件

附件1:××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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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审计组成员签字表。 附件3:××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表。 附件4:××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5:××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备忘录(如有)。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

主任委员(签字): 副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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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tt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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