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基础知识
更新时间:2024-05-04 23: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HSE管理体系概念
第一节 HSE管理体系的概念
HSE是Health, Safety, Environment的缩写,其代表的意思是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简称为HSE管理体系,或简单地用HSE MS(Management System)表示 。
健康(H)是指人身上没有疾病,心理上(精神上)保持完好的一种状态。安全(S)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健康、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是企业一切经验活动的根本保证。
环境(E)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因素之间相互形成的生态关系的组合。HSE管理体系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方式。HSE管理体系是一种先进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法,它是将健康(H)、安全(S)和环境(E)三种密切相关的管理体系科学地结合在一起,纳入到一个管理体系之中,为组织提供了一种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是表现和实现既定目标的内部管理工具,是组织进行管理的模式,也是当前进入国际市场竞争的通行证。
HSE管理体系是以体系标准为框架,以满足HSE目标为要求,在对组织现存的各种有效的管理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加以规范和补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建立的过程中同时还要考虑其有效性和经济性。体系文件的详尽与复杂程度和支持体系的资源要求等,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内部条件及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不必机械的采用统一的模式。应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和内外部条件,设计和建立具有本组织特点的HSE管理体系。
HSE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第二节 HSE管理体系的特点
管理体系的内容是由七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同时它又遵循: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的运行机制。只有当一个体系或一个系统的所有要素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时,才能使所建立的体系完成一个特定的功能。 一、HSE管理体系的系统性
HSE标准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段。
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组织的HSE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组织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组织最高管理层依靠这两个系统,来确保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全面的系统控制。这与我国过分地依赖于管理执行者平时的主观能动性的传统管理方法有着根本区别。这样既可以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可以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
第三,文件化的管理依据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按照HSE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不仅要制定和执行的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工作能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的要求。这些方针、手册 、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同时,HSE标准又对这些文件的控制提出要求,
从而使这一文件系统更加科学化。
第四,HSE标准的逻辑结构为编写HSE管理手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机构基础。 二、HSE管理体系的先进性
按HSE标准所建立的的管理体系,是改善组织的管理的一种先进、有效地管理手段。该体系把组织活动中的的工作当作一个系统的工程问题,来研究并确定影响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基础上。为了保障,对每个要素规定了具体要求,而且建立和保持了一套有文件支持的程序。对于一个已建有管理体系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坚持“文件写到的要做到”的原则,才有可能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三、HSE管理体系的预防性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与控制是HSE管理体系的精髓所在,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地危害辨识评价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对各种作业和生产过程实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HSE策划,形成HSE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事先预防的目的,且对各种潜在的事故制定应急程序,力图使损失最小化。组织要通过HSE标准的审核,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的要求。这样还可以把“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作为组织建立和实施HSE标准的前提。因此,通过实施HSE标准,将促进组织从过去被动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转变为主动地去遵守法律法规,并不断地、主动地去发现和评估自身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制定目标并不断改进。这将完全区别于过去那种被动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HSE管理体系,使HSE管理真正有效地走预防为主的道路。 四、HSE管理体系的全过程控制
HSE标准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即把HSE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系统分析理论的方法来解决的威慑功能问题。从分析得出的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入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在研究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时,通常把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和组织的管理有关的危险因素,它可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人的行为评价来解决;另一类是针对原材料、工艺过程、设备、设施、产品,研究整个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它通过采取管理上和工程技术上的措施而得以消除或减少。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过程的危险因素,必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全员参与,才能确保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全过程的HSE管理包括决策、设计、采购、生产过程及辅助过程、售后服务、建立HSE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员参与机制等。
第三节 HSE管理体系的作用和意义
管理体系的提出,是人类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体现。近年来,国际上先进的石油、石化行业相继采用的HSE管理模式,具有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特点,它是组织减少可能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改善HSE业绩的有效管理方法。
一、建立HSE管理体系,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为了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石油化工业组织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和实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劳动卫生、环境标准要求的HSE管理体系,有效地规范生产活动,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满足安全生产、人员健康和环境
保护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促进组织进入国际市场
自从国际组织上一些大的石油组织实施HSE管理以来,国际石油行业对石油组织提出了HSE管理方面的要求,不实行HSE管理的组织将在对外合作中受到限制。实施HSE管理可以促进我们的管理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为施工作业队伍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减少组织的成本,节约能源和资源
调查数据显示,污染物、安全事故、生产性疾病(职业病)的产生几乎都是由不良的管理体系、技术动作、工艺设计或生产控制造成的,只有通过实施HSE管理,摒弃传统的处理方法,采取积极的事前预防措施,对组织的生产实行全面的控制,建立一整套管理体系,才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事故处理、环境治理、废物处理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费用,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
四、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历年来,各行业的各类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如:火灾、油井失控、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环境污染等,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管理不严、操作人员疏忽引起的。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在事故发生时,通过有组织的系统性控制和处理,使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提高组织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水平 推行HSE管理体系,可以帮助组织规范HSE管理,加强HSE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重视程度,进而引进新的监测、规划、评价等管理技术,加强审核和评审,使组织在满足安全、环境和工业卫生法规要求、健全管理机制、 改进管理质量、提高运营效率等方面建立全新的战略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改善组织形象,提高其综合效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HSE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清洁生产、优化环境、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如果组织接连发生事故,既造成组织的巨大经济损失,又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留下技术落后、生产管理水平低劣的印象,以致恶化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会给组织的生产活动造成许多困难。组织通过实施HSE管理,能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大大降低了用于处理事故的开支,由此也提高了经济效益,这既能满足职工对HSE的要求,又能改善组织形象,增强市场竞争优势,结果则促使了组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提高。
第二章 HSE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第一节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OHSMS)
一、职业健康安全法
职业健康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早在1956年5月,国务院便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业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改革开放以来,又出台了一大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2001年10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二、职业健康安全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动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1.宪法: 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的首要形式。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都要与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不可与之相抵触。
2.职业健康安全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劳动法》、《民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3.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种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4.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但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职业健康安全规章: 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地方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6.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是经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健康安全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三、我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组织职工。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它劳动法律的依据。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作了详细的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1)克扣职工工资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力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是: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社会保险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它要求
一、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2-1所示。 宪法 刑法 劳动保护基本法 劳动保护专项法 劳动保护相关法 国际劳动保护公约 矿海 环卫妇标全三作上上境生女准民方业地方劳动法 安交 保防权化所协场全通 护疫益法有商所法安法法保制促安全 障企进全法 法业履使法行用 国化 际学劳品 地方保护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 工公 标约准 公 约 部门规章 劳动保护标准 劳动保护规章 地方规章 国地行国 际方业家标 标标标准准准准
图2-1 中国法规体系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如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农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劳动保护基本法
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的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
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目前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属于此类。
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组织职工。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它劳动法律的依据。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ISO14001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龙头标准,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此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除符合ISO14001外,也必须结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因此,了解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掌握的必要知识。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代初。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1989年颁发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把其目的概括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其它环境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趋势,环境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3)保障人体健康;
(4)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法的制定和环境法的实施,即通常所说的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环境法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法律、法规的活动。中国的环境立法机关主要有:宪法由全国人大代表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则依据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区、市)和较大城市(省会、特区城市、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 (二)环境法体系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
(1)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2)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
(3)环境资源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持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我国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种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其他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 二、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适用范围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条例》专门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三同时制度 1.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创办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 2.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目前“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 1.概念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叫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只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向水体排污的单位,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也要缴纳排污费。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
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它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4.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排污费应按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征收。但在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
的法律化。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准确信息,为进行其它方面的环境管理提供根据。 2.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排污申报登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这里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其它有害环境的物质。但是,排放生活废水、废气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的,不需要申报登记。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则有特殊的申报登记要求。
(五)限期治理制度 1.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管理制度。
2.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位于特别保护区域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另外,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单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也要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这种限期治理类似于特别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治理,只要超标排污(包括总量超标和浓度超标),就可限期治理。 (六)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1.概念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分类
环境保护许可证,从其作用来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三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称为许可证明书、批准证书、注册证书、批件等。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与其它方面的许可证制度一样,都要有申请、审核、颁发、中止或吊销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续。对拒发、中止、吊销许可证的,还有补救程序。 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环保法使用了十年,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89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环保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89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分6章47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在环保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负的责任和权力。 2.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环保法中,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几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以及近年正在逐步推广实施的部分制度放到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这些制度主要有: (1)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
(4)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5)限期治理的制度;
此外,在环保中还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科研、规划、监测、污染事故报告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原则规定。
3.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4.对制定环保标准做了规定
5.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 6.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最初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于198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新时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1994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对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牵头法律,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关于排污单位的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规定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淘汰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制度,大气污染事故处理和紧急应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3.关于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生产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
(1)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2)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对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名录的形式限期禁止采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
(4)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
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
止列入名录的工艺。
4.关于防治燃煤污染措施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煤烟污染,所以防治由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核心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到27条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做了法律规定:
(1)关于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准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环保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出口。
(2)关于新建窖炉和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标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新建造的工业炉窖、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关于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改进城市燃料结构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1条、22条、25条和26条分别规定: ①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发展集中供热;
②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使用;
③居民使用的炉灶,应限期燃用固硫型煤或其它清洁能源,逐步取消煤散烧;④市区新建发电厂,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实行热电联产。
(4)关于控制地面扬尘污染大气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石灰,必须采取防尘、防燃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5)关于采取脱硫措施和防治酸雨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第24条和27条规定: ①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分,高灰份煤的开采。新建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洗选设施,使硫、灰达到规定标准;
②已建成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矿,应限期配套建设洗选设施; ③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煤炭;
④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产生或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但需经国务院批准;
⑤在“控制区”内新建排放二氧化硫的发电厂和其它大中型企业,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设脱硫、除尘设施或其他控制措施;
⑥已建成的企业不能使用低硫煤的应采取脱硫除尘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 ⑦企业应当逐步对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的措施。 5.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以防治烟尘污染为重点的同时,也对防治工业尾气、粉尘、恶臭和因生产焦炭、汞、硫磺、锌以及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辆废气污染、饮食业造成的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最初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立法机关较早正式颁布的环境法律,对此后的环境立法有着重要影响。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有7章6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比较安全全面的规定。
1.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9条至26条对水环境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2)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与重复利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叫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规定生活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可分一级保护区和其它等级保护区。
(4)在生活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威胁供水的紧急情况下,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采取强制性紧急措施,包括责令禁排污染物。
(5)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小型化学制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2.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 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40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对陆地地表水体范围内从事各种可能引起水污染的行为所作的法律规定,限分述如下:
(1)关于重点保护地区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规定,在重要用水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关于采取应急措施处理突然性事件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该条还规定:“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3)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至第34条,规定了6个“禁止”: ①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③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⑤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它污染物。
⑥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发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4)关于其它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至38条以及第40条,对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污灌、农药使用、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等5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①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②排放含病原菌体的废水应消毒、达标排放;
③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灌标准,并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污染;
④要科学、合理的施用化肥、农药,防止过量使用,储运、处置农药要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⑤船舶排放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关于海洋船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海洋污染防治不属《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但为了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水污染防治法》对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排污问题,也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40条中规定“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储运油类或有毒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3.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地下水受污染过程缓慢,不易发现,一旦污染难以治理,必须特别注意加强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在“防止地表水污染”一章中,也设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条款,如第31条和第37条,并在第五章第41条至45条作了专门规定,概述如下: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地下水开采时,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牵头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该法由8章64条组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是整个环境保护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由6章77条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3年3月23日起施行。它是我国污染防治方面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更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施行,不仅对海洋环境保护及其立法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其之后的环境保护立法也有着很大影响。该法共8章47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7月15日,国务院支持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会后,1996年8月3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实现“九五”环保目标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第三章 HSE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保持 第一节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步骤
HSE管理体系与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有着共同的管理原则,所以在体系建立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一个企业如果要建立和实施HSE,可参照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体系的实施方式来进行。具体的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如下: (1)领导决策 组织建立管理体系需要领导者的决策,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决策。只有在最高管理者认识到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组织才有可能在其决策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另外,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资源的投入,这就需要最高管理者对改善组织的行为做出承诺,从而使得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行得到充足的资源。 (2)成立工作组 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决定建立管理体系后,首先要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通常需要建立一个工作组。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管理体系。工作组的成员来自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工作组的成员将成为组织今后管理体系运行的骨干力量,工作组组长最好是将来的管理者代表,或者是管理者代表之一。根据组织的规模,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工作组的规模可大可小,可专职可兼职,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也可挂靠在某个部门。 (3)人员培训 工作组在开展工作之前,应接受管理体系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组织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4)初始状态评审 初始状态评审是建立管理体系的基础。组织应为此建立一个评审组,评审组可由组织的员工组成,也可外请咨询人员,或是两者兼而有之。评审组应对组织过去和现在的信息、状态进行收集、调查与分析,识别和获取现有的适用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这些结果将作为建立和评审组织的方针,制定管理方案,确定体系的优先项,编制体系文件和建立体系的基础。 (5)体系策划与设计 体系策划阶段主要是依据初始状态评审的结论,制定方针,制定目标、指标和相应的管理方案,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筹划各种运行程序等。 (6)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管理体系具有文件化管理的特征。编制体系文件是组织实施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与保持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组织达到预定的卫生目标,评价与改进体系,实现持续改进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依据和见证。体系文件还需要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评审和修改,以保证它的完善和持续有效。
(7)体系试运行 体系试运行与正式运行无本质区别,都是按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规程等文件的要求,整体协调地运行。试运行的目的是要在实践中检验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组织应加强运作力度,并努力发挥体系本身具有的各项功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纠正不符合要求处并对体系给予修订,以尽快度过磨合期。
(8)内部审核 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是体系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体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组织应当具备了检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该体系标准要求的条件,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者代表应亲自组织内审。内审员在文件预审时,应重点关注和判断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及一致性;在现场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体系功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是否按体系文件要求去运作。
(9)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管理体系整体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者代表应收
集各方面的信息供最高管理者评审。最高管理者应对试行阶段的体系整体状态做出全面的评判,对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依据管理评审的结论,可以对是否需要调整、修改体系做出决定,也可以做出是否实施第三方认证的决定。
第二节 HSE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保持
管理体系建立的基本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领导的决策和准备、体系建立前的培训和宣传、贯彻、制定总体计划、进行初始状态评审、体系策划和设计、体系文件编写、体系的试运行、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
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组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建立的管理体系应与组织现有的体系相结合
组织在按标准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之前,即存在管理的机构、制度、过程和资源。按照标准的要求来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就是对组织原有的体系加以规范,因此,组织要结合自身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机构的调整、明确职责、
制定方针和目标来加强对健康、安全和环境活动的控制,使职业安全健柬管理体系与其全面管理体系融为一个有机整体。
(2)建立动态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 按标准要求所建立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持续改进,即根据标准要素所规定的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及管理评审等环节,不断改进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同时每经过一个新的循环,都要进行目标和指标的更新,调整体系中存在的不适应的功能,实现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组织建立的0SH管理体系应针对这一要求,体现出动态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特点。 (3)应充分体现组织自身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特点 由于组织经营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的大小及复杂程度、员工的素质等因素千差万别,组织在建立体系时应结合自身OSH管理实际来实施标准的要求,做到切实可行,真正通过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达到强化OSH管理的目的。
(4)应与各类管理体系一体化 尽管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0 9000以及ISO14000等所针对的管理的内容不同,但都是为了规范组织的管理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所涉及到的要素都是全面管理的一部分,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的思路也极为相似,都强调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和程序化、文件化管理。因此,组织在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情况,即组织往往会形成几个体系并存的局面,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和特点,进行机构调整、职责分配、相互协调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各类管理体系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能互相协调,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全面管理体系。 (5)实施是关键 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定一套体系文件,其根本目的是力图通过组织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在落实职责分工和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对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活动进行程序化及文件化的控制,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改善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因此.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成功与否,关键要看实施的程度和效果。 一、领导的决策与准备
组织要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首先需要最高管理者做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和实现持续改进的承诺,这对领导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在建立、实施和运行HSE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投入,在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初期尤其如此,最高管理者必须为此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组织各
个方面的工作,因此,最高管理者应按标准要求任命HSE管理者代表来具体负责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日常工作,即按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维护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向最高管理者定期汇报体系的运行情况供管理评审时使用。管理者代表还要注意协凋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最高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建议。
最高管理者还应向管理者代表授权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来完成组织的HSE初始状态评审以及建立HSEMS的各项任务。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与本组织有关HSE科学和技术知识和技能,最好由来自各个部门的管理或技术骨干组成,同时还应接受有关HSEMS标准方面的培训。 除此之外,最高管理者还需为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源,如时间、资金、办公条件、协助部门、人员和信息资料等。
二、制定计划
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计划,通常情况下,建立体系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因而制定计划时应注意要目标明确、控制进程、突出重点,制定时可以采用倒排时间表的方法,如表4~1所示。总计划表批准后,就可制定每项具体工作的分计划。
除排出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总计划表和每项具体工作的分计划表外,制定计划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出资源需求,报组织最高管理层批准。
三、初始状态评审
初始状态评审是建立体系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了解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及其管理现状,为组织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搜集信息并提供依据。
(1)初始状态评审的主要内容
表4-1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总计划表
进行时间 2003年 2004年 1111234567891工作项目 01月 2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0月
月
领导和骨干 培训
制定计划 现机 状调构调整 查 人
员调查
文 件调查
活 动调查 现状评估 体确 系设定方针 计 调
整机构
职 能分配
11月
2
定 文件结构
拟 文件项目
体系文件编 写
体系文件培
训
运行 内审
体系评估 管理性复查 纠正 外审
注:“ ”表示在相应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 ①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评价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行为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②识别和评价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危险因素,特别是重大危险因素。 ③审查所有现行健康、安全和环境活动与程序,评价其有效性。 ④对以往事件、事故以及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调查与评价。 (2)初始状态评审的步骤
①准备工作。包括界定初始评审范围、组成评审小组和制定评审计划。
②现状调查。主要任务是收集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及其管理状况的资料与信息等。如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能分配与适用情况;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章;组织适用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执行情况;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及其贯彻情况;近年来组织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分析等。现状调查的方法一般有查阅文件及记录、使用检查清单或调查表、现场调查及面谈等。
③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主要是对组织的重要危险因素加以确定和评价。组织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将对自己的活动、危险因素、法律与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现状做到心中有数,其中最重要的是对重大危险因素的确定和评价。
常见的危险辨识评价的方法有: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事故树分析;危险指数方法;风险概率评价法等。
④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清单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估。
⑤结果分析与评价。主要任务是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现有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可行性、有效性,找出固有体系要素在构成、运行、协调、监督中的缺陷。
⑥初评报告。初始评审最终结果应提交初评报告,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没有统一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信息。
a.评审的目的、范围。
b.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现状及管理现状。
c.法律、法规等的符合情况以及所确认的重大危险因素。
d.依据初始评审结果所提出的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及体系要素的建议。
e.采取措施的优先次序。 f.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体系策划和设计
组织实施初始状态评审之后,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组织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以及现有技术水平,进行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体策划和设计。这一过程的主要工作有: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补充、完善、明确或重新划分组织机构与职责。
(1)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 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是组织在健康、安全和环境领域的最高纲领和行动指南,是实施与改进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推动力,是组织开展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准则。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应体现在组织各级管理的目标和计划中,从而具有保持和改进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的作用。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时应依据初始健康、安全和环境评审的结果、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及法规等的要求、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状况、危险性质特点、组织的规模及已做过的承诺等。
(2)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结合初始评审的结果并针对实现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的需要,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和指标。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一定要具体,要有针对性,要明确解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指标是目标的分解,必须是可测量的、量化的指标。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方案,制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依据组织所制定的目标和指标,编制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 ②配备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 ③确定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责任及其职责和权限。
④落实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按计划到位。 ⑤确定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时间进度表。 ⑥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3)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管理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与组织保证,在分配职能和编写程序文件之前,必须先进行职能分析和确定机构。在确定机构时,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尽量避免和减少部门职能交叉,调整组织的原有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管理需求;结合组织的类型、规模及特点,设置管理体系运行的管理部门,使其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协调及监督管理,不断地发现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改进;落实和完善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关系;将组织结构形成文件,使每个员工认识到自己工作中所承担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职责和义务,认识到履行其HSE职责、遵守HSE方针以及执行HSE管理程序是他们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职能分配可以通过职能分配表把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各要素活动所涉及的职能逐一分配到部门。表4~2是某组织HSE职责划分方案,仅供参考。
在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的划分时,要注意避免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倾向。 ①职责配置含糊不清,出现前后矛盾、重复或疏忽。 ②培训和资源不足。
③权限不明确,各部门间缺乏协调。
④当某人缺席时,无人代理其职责。 五、编写体系文件
一个组织要达到预期的HSE绩效,评价、改进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持续改进,最终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职业病的目的,采用一套文件化的体系进行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一个组织为实现其预期的HSE目的,评价其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达到持续改进的客观证据,同时也为获得外部审核认证提供文字根据。因此,要求对HSE的全部要素进行具体的描述,根据组织的特点形成不同层次的文件,文件可以是书面或电子媒体形式。
表4-2某组织HSE职责分配方案 管 技售理 总办术后条 款 部 门 经者 公服服理室务务部代 部部表 3.1 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 ★ ☆ ☆ ☆ ★ HSE 3.2 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2.2组织机构 3.2.3职责 3.2.4 培训 3.2.5资金 3.2.6物力 3.2.7文件控制 3.2.8 协商与信息交流 3.3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3.3.2 风险评价 3.3.3 环境因素评价 3.3.4隐患治理 3.4 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3.4.3供应商管理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3.6 运行和维修 3.7 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3.7.2 变更管理 3.7.3 应急管理 3.8 检查与监督 3.9 事故处理和预防 3.10 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3.10.2 审核 3.10.3 评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0.4 持续改进 ▲ ★ ☆ ☆ ☆ 注:▲为归口主管部门/人员,★为协管部门/人员,☆为相关或执行部门/人员。
1.体系文件的结构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由不同层次的文件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同层次的文件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和其他文件之间通过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中并未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提出具体要求,但依据ISO 9001以及ISO 14001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实践及中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试点企业的经验,一般把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分成三个层次,如图4—2所示。 HSE管理手册 描述本公司的HSE管理体系
(第1层次) HSE程序文件 按HSE管理体系各要素描
述 (第2层次) 部门的全部HSE管理活
动 作业文件及记录 详细的作业与见证性文件 (第3层次) 及作业指导书
图4 2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结构示意图 2.体系文件编写的步骤 (1)编写初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评审报告。
(2)编写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要求建立的10个要素的程序。 ①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程序。 ③教育培训程序。
④协商与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⑤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程序。 ⑥运行控制管理程序。
⑦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⑧绩效测量和监测控制程序。
⑨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⑩记录和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程序。
(3)如果组织规模较大,可以编写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以下几个未明确要求的程序。 ①管理评审程序。
②目标、指标确定更新程序。
③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定期评审程序。
(4)执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程序,评价出重要危险、危害因素并进行分级,制定重要危险因素清单。
(5)根据重要危险因素确定或修订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
(6)根据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和重要危险因素及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7)根据重要危险因素、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策划运行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策划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①为使重要危险因素受到控制,应针对每一个重要危险因素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程序。
②对同一个重要危险因素,既可以有管理方案又可以有运行控制程序,当然也可以只有其一。
③同一个目标可以分解成多个指标,相应地,同一个目标也就可以由多个管理方案或多个运行控制程序来实现。
(8)通过上述各程序提出各部门的职责,并补充完善,将其提炼到管理手册相应的条款中。
(9)将上述各程序中的主要内容,提纲挈领地提炼到手册对应的要素中。 (10)最后再详细描述手册中没有程序文件支持的要素。 3.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是在实施和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建立HSEMS的总体规划,是统一和协调组织各部门健康、安全和环境活动、实现事故与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根本依据和法规,是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需方或第三方提供健康、安全和环境保证能力和水平的文字表述。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组织简介。
②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 ③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和指标要求。 ④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实施方案描述。
⑤组织结构及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⑥结合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对审核规范中全部管理要素的实施要点进行描述。
⑦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审批、管理和修改的规定。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书写格式没有统一要求,但应全面、准确、简明地阐述组织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宗旨,近期实现的目标和指标以及在规范健康、安全和环境行为、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中的实施要点,需要时可向社会展示,并可以为相关方所索取。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基本结构格式和要求建议如下:
(1)发布令首页应是由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全面实施职业安全建康管理体系的发布令。从发布日起组织即按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来规范其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2)任命书 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者代表的任命书。 (3)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组织应以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展示其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的意图和宗旨;对遵守本国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对遵守危险控制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并结合组织在识别和评价出的对健康、安全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危险、危害因素中确定实现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要求;组织全体员工献计、献策,积极参与。
(4)组织概况 简要介绍组织的概况,生产工艺的特点、曾发生过的事故及职业病、
主要危险源等,其目的是向相关方及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提供一个概貌。主要内容应包括如下:
①企业简介应包括企业的地址、投资方、建立日期、投资规模、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内容、产值、员工人数及组成。
②企业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及工艺流程。 ③企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状况 曾发生过的事故、职业病及主要危害。 ④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内容,可依据企业的情况有所增减,其中主要是企业的背景材料,使有需要的组织和相关方对企业有所了解。
(5)管理手册目录 按手册的章、节列出标题及页码以便于查阅。 (6)管理手册正文
①目的和适用范围 编制管理手册的目的、用途及其适用范围。
②引用标准、定义、术语及缩写代号 列出编写手册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行业中常用的或企业内部通用的术语定义,便于其他相关人员理解,同时给出手册中采用的缩写代号所对应的术语。
③手册的管理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组织实施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具有法规性的文件,应当受控,以确保在有需要的岗位都有现行有效版本,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因此,应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评审、发放、使用、修改、回收、作废等工作制定一个手册的管理规定。
④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描述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概要性描述,组织可以通过该手册向社会及相关方展示其全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活动。因此,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应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全部管理要素进行描述。管理要素描述的内容如下:
a.总则 简单地描述该管理要素在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实施目的和适用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范围。
b.职责 列出实施该管理要素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及权限。 c.控制要求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管理要素共有以下两类:
a)只有文件要求,没有规定编制程序文件的要素,如: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目标;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机构和职责;管理评审。
对上述几个管理要素,依据管理要素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简要描述实施该管理要素工作中的内容和要求,并结合组织活动、产量或服务的特点以文件的形式来表达这些管理要素的成果。如: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计划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计划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职责分配表。
b)规定编制程序文件的要素,如: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装置(设施)设计与建设;运行和维修;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检查和监督;事故处理和预防;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上述10个管理要素均有编制程序文件的要求,同样依据管理要素的基本要求,简要描述实施该管理要素工作中的内容和要求,对实施的方法和程序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中不做描述,以避免与程序文件重复。
d.相关文件 通过相关文件可以建立不同层次文件的查询途径。
对于只有文件要求,而没有规定编制程序文件的要素,则应列出该管理要素完成的文件化成果,如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计划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计划表等。
对于规定编制程序文件的要素,则应列出该管理要素所包含的程序文件及相关程序文件清单。
(7)附录 附录实际上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附件,是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的补充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重要危险因素清单。
②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③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及管理方案。 ④组织结构图。
⑤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职责分配表。 ⑥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清单。 ⑦健康、安全和环境记录清单。 ⑧其他有关资料。
4.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是组织开展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是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管理手册中原则性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和落实,因此,编制程序文件必须以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为依据,符合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从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体出发,进行系统编制。程序文件的内容通常包括如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简要说明该程序管理活动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及文件包括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与本程序实施相关的文件。 (3)定义本程序文件中涉及到的行业及企业常用的术语定义,便于理解。
(4)职责 指明实施该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权限、相互关系。 (5)工作程序列出实施此项管理活动的步骤,保持合理的编写顺序,明确输入、转移和输出的内容;明确各项活动的接口关系、职责、协调措施;明确每个过程中各项活动由谁干,什么时间干,什么场合(地点)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达到的要求,需形成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出现例外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等,必要时辅以流程图。 (6)报告和记录 确定使用该程序时的记录和报告格式及其保存期限。
(7)相关文件 列出与该程序文件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工艺卡及其他有关规程等支承性文件的清单。
程序文件应简明易懂,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以及相关部门对接口关系的认可,经审批后实施。
5.体系的其他文件
(1)作业文件是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作业文件可以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范、工艺工程图表、技术说明、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作业文件的内容是描述为实施程序文件所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活动,主要供各项具体活动和具体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使用。为了使各项活动具有可操作性,一个程序文件可分解成几个作业文件,能在程序文件中交代清楚的活动,就不需要再编制作业文件。作业文件必须与采用要素的程序相对应,为配合程序文件的执行,引用某些现有的、专门性的技术规范或企业内部的操作惯例、制度规定等,作为对程序文件的补充、细化,但不能脱离程序另搞一套作业文件。国家、行业、组织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作为作业文件,单独在“在用标准目录”中体现。在作业文件中通常包括活动的目的和范围,做什么和由谁来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做,应采用什么方法、设备和文件,如何对活动进行控制和记录,即“5W+1H”原则。 (2)记录 是配合三级体系文件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进行文件化,是体系运行的产物,包括了体系运行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为体系的运行提供支持和见证。从广义上
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体系文件,并且因为它在体系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所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单独将其列为一个要素,并提出具体要求,记录并不单独构成一个层次,而是贯穿在三级体系文件中,并存在于体系文件执行的全过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记录覆盖于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此,记录有如下功能。
①是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职能活动的反映和载体。 ②是验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证据,是体系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具有可追溯性。
记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电脑软件储存的资料。 ③为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供依据。
六、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保持 1.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
体系文件编制完成以后,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将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的目的是要在实践中检验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此阶段,组织应加强运作力度,通过实施其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充分发挥体系本身的各项功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采取改进和纠正措施,并对体系加以修改,以达到进一步完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
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有针对性地宣传、贯彻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教育、培训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开始运行的第一步。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需要组织的全体人员积极参与,组织各个岗位的人员只有理解了系统化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及个人在其中的作用,才能主动、有效地参与其管理活动。
组织应按照培训程序的要求对全体员工实施培训。作为高层管理人员,应着重掌握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原理、原则、功能以及控制的方法;中层管理人员应主要掌握本部门体系要素的工作内容;普通员工应着重掌握手册的支持性文件中涉及各自岗位的操作标准、规定、程序等的内容。培训计划、培训需求、培训内容、考卷等记录应保持一致,并保证培训效果。
(2)体系文件分发到位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组织进行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具体准则,它是按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编制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法规性文件,对组织内部各个岗位开展健康、安全和环境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具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组织内各个岗位都应有其主导性文件和相关性文件。要使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行起来,必须使必要的体系文件分发到位。
文件、手册有受控文件与非受控文件之分,给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的文件可以是非受控文件,文件领取要有登记,特别是领导人和安全健康部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推进部门的文件更要严格手续。作废文件需保留的要有作废标记,收回的要登记。
(2)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是降低组织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实现持续改进的关键。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阶段,组织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因素,制定了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要使管理方案中降低风险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保证相应的资金、人员等到位,各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方案中规定的职责,将管理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或者时间进度、投资等定得不合理,应提交管理评审修改,同时,对文件中相应的地方也要更新修改。
(4)协调、改进体系试运行中暴露出的诸如体系设计不周、项目不全等问题。健康、
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涉及组织所有部门,在运行过程中,各项活动往往不可避免地发生偏离标准的现象,因此,组织应按照严密、协调、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利用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信息进行处理,对体系运行进行动态监控。运用体系的运行机制,在领导主持下对各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完善并保证体系的持续正常运行。
(5)加强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不仅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试运行本身的需要,也是保证试运行成功的关键。所有与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应按体系文件要求,做好健康、安全和环境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归档等工作。记录要完整,规范。当内审发现问题时,应从内审整改时进行修改,而不要将记录重新整理一遍。
2.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保持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不但要建立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而且要予以保持。保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体现持续改进的核心思想,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 为保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地运行,必须严格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避免出现与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不符合的现象。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测要全面、细致,涉及到管理活动、生产操作、工艺运行等方面。
(2)对不符合要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不符合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事故、事件也难免要发生,关键是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及时和有效,以保证今后不出现或少出现类似的不符合、事故、事件,保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充分、有效运行。
(3)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后,在整体上是否正确运行,需要通过完整的内部审核来判定。为保证内部审核的质量,正确反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审核人员、方法、程序等方面应严格按内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一个组织的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其管理体系是否适应新的情况和环境,需要通过最高管理者组织的管理评审来判定。通过管理评审,可判定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面对变化的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是否充分、适用、有效,由此决定是否对方针、目标、机构、程序等做出调整。
(4)完成PDCA循环管理,不断持续改进 保持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不仅要使体系正确、有效地运行,还要达到持续改进。组织在不断完成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要求的同时,通过PDCA循环管理完成新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从而使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状况得到进一步改进,实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章 其它管理体系和标准 第一节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的定义和内涵
ISO 9000:2000国际标准“323质量管理”的定义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此定义抽象,难理解,未给出质量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质量管理的定义应是:规定质量方针、目标、职责和程序,并通过建立和保持的相关体系进行过程管理、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和实现的所有质量职能和活动。
对此定义的内涵解释如下:
1.质量管理是组织的全部管理工作的中心,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 2.质量管理应规定:
①质量方针——组织应遵循的质量政策、质量观念和活动准则,以及质量追求和承诺;
②质量目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应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量化要求;
③质量职责——与质量有关的各部门、各类人员应遵守的明确规定的质量职责和权限;
④程序——形成文件的程序是质量管理涉及的话过程的控制依据。 3.实施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标是开展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
4.系统、有效的质量管理应建立和保持的相关体系是质量管理体系,应通过这一体系进行:
①过程管理——过程的策划、建立、连续监控和持续改进,过程管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②质量策划——确定质量目标、必要过程和相关资源并输出质量计划,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③质量控制——采用监视、测量、检查及调控以达到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④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现定要求,得到证实,取得本组织领导、上级特别是顾客的信任;
⑤质量改进——其措施包括纠正、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质量改进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5.质量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过程管理、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确保质量方针、质量职责和形成文件的程序的实施和质量目标的实现,满足顾客要求,提高(将en.hamce译为“提高”比“增强”要确切)顾客满意。
6.质量管理通过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有效地开展,涉及了组织的所有与产品质量直接和间接有关的职能和活动。 7.开展质量管理应考虑经济性,在确保质量和改进质量的同时,应使成本适当,实现质量和效益最佳化。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和内涵
ISO 9000国际标准“323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
的管理体系。
此定义抽象,难理解,未给出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和特点。
笔者认为,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应是:为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所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的相互关联和作用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组合体。 对此定义的内涵解释如下:
1.欲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必须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2.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对依据ISO 9001国际标准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决策负责,对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提供适宜的资源负责;管理者代表和质量职能
部门对形成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建立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符合性。 3.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应结合组织的质量目标、产品类别、过程特点和实践经验。因此,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不同的特点。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唯一性。
4.质量管理体系是相互关联和作用的组合体,包括:
①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其协调的关系;
②程序——规定到位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是过程运行和进行活动的依据;
③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是通过其所需请过程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的; ④资源——必需、充分且适宜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料件、能源、技术和方法。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系统性。
5.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应是全面有效的,既能满足组织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又能满足组织与顾客的合同要求,还能满足第二方认证、第三方认证和注册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全面有效性。
6.质量管理体系应能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有一定的防止重要质量问题发生的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预防性。
7.最高管理者定期批准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还要支持质量职能部门(含车间)采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改进过程,从而完善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动态性。
8.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过程及其活动应持续受控。 质量管理体系应持续受控。
9.组织应综合考虑利益、成本和风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其最佳化。 第二节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一、ISO14000系列标准产生的背景
伴随着本世纪中期爆发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害事件,人类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严重性。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的产生使人们从治理污染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要有效的保护环境,人类社会必须对自身的经济发展行为加强管理。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并试图通过诸如许可证等手段强制企业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来改善环境。8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全球环境问题更使人们通过管理自身行为的实践进一步认识到,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行为是由人类的发展思想、发展观念、消费方式和发展模式决定的。也就是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当前发展观的必然结果。如果不摒弃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不提倡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一切管理手段都是苍白的。
为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世界各国及许多有识之士对人类发展模式及环境保护不断探索的基础上,1987年,前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正引发着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的深刻变革和广泛的行动,特别在工商业界,以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行动为自身应有的责任义务,进行着改变原有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实践。企业从加强环境管理入手,建立污染预防(清洁生产)的新观念,通过企业的“自我决策、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自愿方式,把环境
管理融于企业全面管理之中。
1993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207),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来减少人类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核心任务是研究制定ISO14000系统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的手段,以标准化工作支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帮助所有组织约束其环境行为,实现其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推行ISO14000可以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调动组织防治环境污染的主动性,适应经济消费潮流。 二、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关键原则 1.指导思想
ISO/TC207在起草ISO14000系列标准时确定了以下指导思想: (1)ISO14000系列标准应不增加并消除贸易壁垒;
(2)ISO14000系列标准可用于各国对内对外的认证、注册;
(3)ISO14000系列标准必须摒弃对改善环境无帮助的任何行政干预。 2.关键原则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ISO/TC207在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时确定了以下七条原则,以确保标准公正、合理和实用: 1)ISO14000系列标准应真实和具有非欺骗性;
2)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信息应有意义、准确和可验证性;
3)评价方法、试验方法不能采用非标准方法,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上能保证再现性的实验方法;
4)应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但不应损害商业机密信息; 5)非歧视性;
6)能进行特殊的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教育培训; 7)应不产生贸易障碍, 对国内、国外应一致。
从以上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看出,ISO/TC207努力使ISO14000系列标准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和广泛的适应性,目的是使这套标准能真正地帮助和促进改善环境。 三、ISO14000系列标准的构成及特点 (一) ISO14000系列标准的构成
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标准,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评价等国际环境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国际化标准组织(ISO)给ISO14000系列标准预留了100个标准号,编号为ISO14001-ISO140100。 (二) ISO14000系列标准的特点
ISO14000系列标准,以极其广泛的内涵和普遍的适用性,在国际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其特点主要有: 1.标准的自愿性
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逐渐由末端治理转向污染预防的全过程控制,环境管理手段逐渐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综合采用法律、经济、技术和提高公共意识各种手段。企业进行自身环境管理的动力逐渐由政府的强制管理转向由于社会的需要、相关方和市场的压力。 2.标准的灵活性
希望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组织范围广泛,他们的环境和经济条件不同,因此灵活性是ISO14000系列标准的必然特点。标准将建立环境行为标准的工作留给了组织自己,而仅要求组织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承诺。
3.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ISO14000系列标准的龙头标准ISO14001标准的引言中指出,该体系适用于任何规模的组织,并适用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标准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的认证。任何组织,无论其规模、性质、所处的行业领域,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按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实施,也可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4.标准的预防性
这一系列标准突出强调了环境保护为主原则。环境管理体系强调系统的全过程管理,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的环境因素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控制程序,以保证企业环境目标的实现。
四、ISO14000部分标准简介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1是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主体标准。它规定了组织建立、实施并保持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模式的17项基本要求。该体系适用于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建立一套机制,用来确定环境方针和目标等,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 2.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本指南不是一项规范标准,目的是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以及强化它和组织全部管理工作的关系提供帮助,不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和注册。 3.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通用指南》
环境审核,是验证和帮助改进环境绩效的一项重要手段。ISO14010标准给出了环境审核定义及有关术语,并阐述了环境审核通用原则,旨在向组织、审核员和委托方提供各种环境审核的一般原则。本指南是关于环境审核的系列标准之一。 4.ISO1400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本标准提供了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程序,包括审核目的,启动审核直至审核结束一系列步骤要求,以判定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实施环境管理的一切类型和规模的组织。 5.ISO14012:《换精神和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本标准提供了关于环境审核员的资格要求,他对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同样适用。内部审核员与外部审核员都需具备同样的能力,但由于组织的规模、性质、复杂性和环境因素不同,组织内有关技能与经验的发展水平不同等原因,不必满足本指南规定的所有具体要求。
以上五个标准围绕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展开,各自有不同的作用,互为补充。其中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唯一据以认证的标准。 6.ISO14040:《生命周期评价——原则和框架》
这一标准于1997年6月1日正式颁布,是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工具性标准。标准将一个产品完整的环境生命周期评价工作分为四个基本阶段:目的与范围的确定、清单分析、影响评价和结果释义。本标准规范了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并给出了“生命周期评价”过程所涉及的概念定义和具体方法要求。 五、ISO14001标准与ISO9001标准的异同
ISO9001标准已被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区域的组织所采用,为广大组织提供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要素、导则和要求。ISO14001标准是对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全面环境管理。
1.相同点
(1)都是自愿采用的管理性质的国际标准;
(2)两个标准的管理体系相似:ISO14000标准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参考了ISO9001标准中某些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内容。 2.不同点
(1)适用范围、对象和目的不同:ISO9001针对组织的产品质量,目的是指导组织通过质量体系,影响和改进质量活动的过程和控制要素,达到提高组织产品质量管理的能力。ISO14001的对象是环境管理,其目的是要通过对组织中环境因素的控制,实现运行和不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并持续改善环境绩效。
(2)承诺对象不同:ISO9001标准的承诺对象是产品的消费者,它是按不同消费者的需要,以合同形式进行体现。而ISO14001标准则是向相关方的承诺,受益者将是全社会,是人类的生存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共同需要,这无法通过合同体现,只能通过利益相关方,其中只要是政府来代表社会的需要,用法律、法规来体现,所以ISO14001标准的最低要求是达到政府规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3)审核认证的依据不同:ISO9001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根本依据;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除符合ISO14001标准外,还必须结合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标准,如果组织的环境绩效不能满足国家要求,则难以通过体系的认证。 六、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模式
环境管理体系是“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护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在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模式中,借鉴了传统的PDCA管理模式:规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并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及持续改进的要求,将管理体系要素分为五个部分,完成各自相应的功能:环境方针、规划(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 七、ISO14000术语定义 (一)环境
环境是指“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在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 (二)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益或有害的变化。”
环境影响是一种“变化”:环境的上述组成要素或要素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改变,也就形成了环境影响。 (三)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环境影响的原因,环境影响是环境因素作用于环境的结果,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互为因果。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应与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一致。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因素,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对环境因素重要性的评价应与环境影响的重要性联系起来。 (四)组织
组织是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组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也可能是这些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组织的形式如何,各组织必有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能够管理、控制、改变这些活动、产品或服务,使其完成规定的职能。只要具有了自身的职能与行政管理能力,则可视为独立的组织,而不必考虑其性质和规模等因素。对于具有多个独立运行单位的组织,如总公司下设三个工厂,每个工厂有它独立职能与行政管理能力,这三个分厂则可视为三个组织。 (五)相关方
相关方是指“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相关方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到组织环境绩效的影响。受组织环境绩效影响的相关方与组织环境绩效的改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可能造成其经济或福利的损失,这类相关方可以包括:与组织相邻的,如邻厂、周围居民、下风向的企业、河流的下游等;与组织的经营生产活动相关的,如股东、供应方、客户、员工等。
关注组织环境绩效的相关方可能包括:银行、政府部门(如规划部门、环境部门等),环境保护组织等,这些相关方可能间接的受到组织环境绩效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讲,组织的相关方可以是整个社会。 (六)环境绩效
环境绩效是指“一个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指标,控制其环境因素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这一术语也被译为:环境表现、环境行为等。“绩效”能较好地表达其实际内涵,它是环境因素控制及环境管理所取得的成绩与效果的综合评价,不仅表现在具体环境因素的控制管理上,也表现在控制管理的结果上。
环境绩效是可测量的,因而也是可比较的,可用于组织自身、及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比较。 (七)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指“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改进环境绩效。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持续改进是强化环境管理体系过程,是整个环境的改进与提高。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有赖于环境管理体系的强化与完善。 (八)污染预防
污染预防是指“采用防用、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在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污染预防是为减少有害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而采取的各类方法与手段。污染预防的原则:不产生污染为最优选择;其次减少污染产出,最后才采取必要的末端治理,控制污染。
实现污染预防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包括管理手段,也可包括有效的技术措施,这里列举了几种普遍采用的方法: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有效利用、材料替代等。把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污染预防三个概念联系起来,持续改进是建立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环境绩效用于衡量持续改进的实际效果,污染预防则是提高环境绩效的手段与方法,是实现持续改进的重要途径。 (九)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是指“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管理体系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管理要素和相关活动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策划与规划活动;也包括组织为环境管理提供的资源、惯例、过程和程序等。
(十)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指“客观地获取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该组织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一个系统化,并形成文件的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结果呈报给管理者。”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一个有控制的、获取客观证据的评价验证过程,这一评价过程应满足客观性、系统性和文件化的要求。
本标准中的审核是指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审核对象是组织按ISO14001要求所建立与保持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体系有效运行的一种保障。审核中获得的所有审核证据都应是客观的。 (十一)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指“组织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则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提供了一个框架。”
环境方针为组织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了总的目的与方向,是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与工作原则的表述,是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与工作原则的表述,是组织环境管理成效与意图的体现。
环境方针为目的、指标的建立提供了框架,是组织制定环境管理目标与指标的依据和出发点。 (十二)环境目标
环境目标是指“一个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环境目标是依据环境方针制定的,是组织期望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 (十三)环境指标
环境指标是指“直接来自于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环境指标依据环境目标,具体规定的环境绩效。环境指标可以适用于整个组织,也可仅用于规定组织某一局部的具体要求。目标和指标都应是具体的,可行时应予以量化,以便比较、改进和提高。
以上十三个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术语与定义仅为我们理解环境管理体系从基本概念上提供了帮助,这些概念在ISO14001标准的运用中内涵更加丰富,应与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 以掌握其实际内涵。
第三节 OHSM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一、 OHSMS产生的背景 目前,我们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各类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持续不断,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看到,我们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伴随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体制变革也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从最近几年的的事故统计资料,特别是2000年以来(1-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重特大伤亡事故60余起)所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情况来看,我国的第四次事故高峰正在形成(我国历史上在1958年、1970年和1978年前后,曾出现过三次伤亡事故高峰)。
另一方面,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而“劳工标准”作为人权状况的重要内容之一,越来越成为WTO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发达国家千方百计阻止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关键因素。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必须积极探索和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循环。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SHMS-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的产生和应用,特别事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推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评价系列(OHSAS18000)正好满足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同时,为了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二、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SHMS)标准的实质
系统安全(system safety)管理是现代职业安全卫生(OSH-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管理的显著特征,系统安全管理,作为一种现代的安全工程理论和方法体系,是在系统的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职业安全为甚管理体系的实质就是为了确保系统安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规范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它以实现系统安全为核心,提出了要使系统安全,组织所必须达到或实现的其他相关要求。比如说,一个系统,我们可以归结为包含人、机、环境三个方面(细分也可以概括为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为了能使这三者有机地结合、安全地运作,必然要对每一个方面分别提出相关要求,并找出相邻的周边因素,这些相关要求和周边因素就是OSHMS所包含的内容。而这些要求和内容正是传统安全管理模式中没有注重的,恰好克服了“经验型”、“事后型”安全管理模式的不足。
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内容和运行模式 (一) 体系标准的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尽管各国由于实施的标准版本不一,标准要素排列各异,但都重复体现了系统安全管理的思想,都包含了系统应当涉及的诸要素。下面是具有代表性的OHSAS18000标准所包含的全部要素。
4 OSHAS要素 4.1 总要求 4.2 OSH方针 4.3 策划
4.3.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4、3、2 法律及其他要求 4.3.3 目标
4.3.4 OSH管理方案 4.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与职责 4.4.2 培训意识与能力 4.4.3 协商与交流 4.4.4 文件
4.4.5文件与资料控制 4.4.6 运行与控制
4.4.7 应急准备与响应 4.5 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 绩效测量与检测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4.5.3 记录与记录管理 4.5.4 审核 4.6 管理评审
(二)体系运行模式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族)和环境管理体系一样,遵循了好的共同管理原理,它强调了一个组织对OSH的系统化管理,具备了质量管理原理中PDCA模式的优点,同时也体现了环境管理原理中“持续改进”的特点。它要求组织首先进行OSH的初始状态评价,制定本组织的OSH方针,继而提出组织的OSH目标、指标,建立阶段性的管理方案。然后围绕目标、指标确定并实施培训、运行、绩效与监测、审核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组织的OSH状况得以持续改进和降低OSH风险的目的,其基本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持续改进 管理评审(ACT) 4.6 管理评审 计划(PLAN) 4.1总要求 4.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5 检查与纠正管理 4.5.1 绩效测量与监测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和纠正与预防措施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4.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与职责 4.4.2 培训、意识与能力 4.4.3 协商与交流 检查(CHECK) 4.4.4 文件 4.4.5 文件与资料控制 4.3 策划 4.3.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危险源控制 4.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4.3.3 目标、指标 实施(DO) 图1 OSHMS运行模式
(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特点
该标准符合先进的管理思想,吸收了传统管理模式的优秀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我国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相比,OSHMS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要求实施标准的组织对OSH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标准本身要求组织要进行全员、全范围、全工程的安全管理,尽管一个组织内可能由于性质、岗位的不同而职业风险大小各异,但都要依据标准每个要素的具体要求来开展工作,克服了过去人们对安全工作存在的种种偏见。
(2)强调实施标准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OSH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标准要素4.3.2单独就遵守法律法规问题向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恰好克服了当前安全
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现象,也符合政府倡导的安全工作法制化的工作目标,是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
(3)倡导从管理的角度实现组织的本质安全化。建立并运行OSHMS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并有效实施OSHMS管理方案,通过严格实施管理方案,解决工作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侧重改进型OSH目标指标),力争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实现系统的本质安全化。
第四节 HSE与其它管理体系和标准的联系与区别
无论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还是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都不是封闭的体系,它们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但又各自具有独特的管理要素,会因目的不同和相关方不同而存在差异。事实上,三种体系的本身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都是推荐采用的管理性质的标准;都遵循相同的管理体系原理,依据标准在用人单位内部建立文件化的体系,依靠事前建立的文件体系指导和控制实际管理行为;在结构和内容上相似,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很多内容都直接采用了ISO9000、ISO14000系列标准的内容,这就使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承诺、方针和目标的相容性;
(2)基本程序的多用性(如记录控制、内审等); (3)强调过程控制和生产现场;
(4)都是通过PDCA管理模式实现可持续改进; (5)都是推荐采用的管理性质标准;
(6)遵循相同的管理原理、依据标准建立文件、依靠文件实施管理; (7)框架结构和要素内容相似。
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ISO9000本质上的区别集中表现在对需方与供方或买方与卖方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上。ISO9000强调供方对需方的质量要求的持续满足的承诺,这种关系经常是一对一的有经济利益或服务关系的直接和现实的关系。而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强调了多方面的相关方与可能引起问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关系,还有潜在的关系。这里相关方的范围是很广的,除员工外,还有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方,用人单位周围的居民、社团或社会等。 另外,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ISO14001要求对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即用人单位不仅要承诺对及其影响进行控制和管理,还必须承诺和证明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ISO14001比ISO9000增加了更多的强制性要求。 OSHMS、ISO9000、ISO14000差异对比如表4-1所示。 表4-1 OSHMS、ISO9000、ISO14000差异对比 项目 ISO9000 ISO14OOO OSHMS 目标
产品质量——针对顾客
生产过程和产品对环境之影响——服务于众多相关方
多方面相关方用人单位之间间接、直接关系
生产过程和环境对人的直接影响——侧重用人单位内各相关方 同ISO14000
供需关系
一对一的经济利益或服务的直接关系
承诺持续改进 必须 必须 同ISO14000
强制性要求 组织覆盖内容
少数
指定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生产阶段
多数
用人单位所有部门和活动
大多数
用人单位所有部门和活动并分解到每个生产岗位
同ISO14000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与外部联系 特殊要素
没有特殊要求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 必须征求外部相关方意见
环境因素
第五章 自救互救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节 自救与互救
一、发生火灾的自救
发生火灾以后,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救: 1.灭火
及时灭火是火灾自救的首选方法。面对初期火灾,使用燃气的,应立即断开燃气阀,切断电源等,并利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的消防龙头果断将火扑灭。 2.报警
应立即拨通“119”火警电话,报清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或着火位置、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及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消防队一般要在5分钟左右到达现场。 3.逃生
人们在初期灭火无效时,应及时逃生。逃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湿毛巾捂鼻,头部和身体披盖湿毛毯、猫腰低姿冲出火区。由于热空气向上,低处空气温度低,含氧量相对较高;湿巾捂鼻和低姿冲出可避免窒息。另一种方法是,若建筑物不高,可以考虑跳落地面。落地点要尽量平坦松软,可以在身上裹柔软的物体,如棉被等往下跳。落地时双膝要弯曲,两手护头,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伤害。若建筑物较高时,可用结识的绳索或代用品,一端系牢房间铁管等固定物,另一端捆扎身体,从窗户、阳台、屋顶天窗或沿着雨水管慢慢悬放到安全地带。切忌不理智地盲目往下跳,这样造成死伤的机率极高。千万不要用电梯作为逃生工具,因为电梯随时可能停电,被困在里面;同时电梯井产生的烟囱效应会加速火势的扩大和蔓延。 二、矿井自救避灾
(1)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时候,自救的方法是: ① 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地方,脸向下卧倒,头要尽量低些,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物等物体盖住身体,使肉体的外露部分尽量减少。
② 要迅速戴好自救器辨清方向,沿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撤离中,要有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带领同行。假若巷道破坏严重,又不知道撤退路线是否安全,就要设法找到永久避难硐室或自己构造临时硐室或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而又耐心地等待救护。
③ 避灾中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并严格控制矿灯的使用。要主动照顾受伤的人员,还要时时敲打铁道或铁管,发出呼救信号。并派有经验的老工人(至少两人同行)出去侦查。经过探险确认安全后,大家就可向井口退出,并在沿途作出信号标记,以便救护队跟踪寻找。如有可能,要寻找电话及早同地面取得联系。
(2)当矿井发生火灾后,任何人发现了烟雾或明火,就要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助。如果火灾范围很大或火势很猛,现场人员已无力抢救时,或者其它地区发生火灾,接到撤退命令时,就要进行自救避灾。具体做法是:① 沉着冷
静,迅速戴好自救器,避灾领导要逐一进行认真检查后撤退。②位于火源回风侧人员,如果距火源较近且火势不大时,应迅速冲过火源撤到回风侧,然后迎风撤退;如果无法冲过火区,则沿回风撤退一段距离,尽快找到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再撤退。③ 如果巷道已经充满烟雾,也绝对不要惊慌,不能乱跑,要迅速地辨认出发生火灾的地区和风流方向,然后俯身摸着铁道或铁管有秩序的外撤。④ 如果实在无法撤退,应利用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构筑临时避难硐室,尽量隔断风流,防止烟气侵入,然后静卧待救。 (3)井下透水事故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可采取下列的自救方法积极进行避灾自救:① 首先要尽力判明水源性质(含水层水、断层水、老空水)并用最快的方式通知附近地区的工作人员一起按规定的路线撤出。要手扶支架躲过水头冲击后向高处走,进入上一个水平,然后出井。② 假如出路已经被水隔断。就要迅速寻找井下位置最高,离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方暂时躲避。同时定位在轨道或水管上敲打,发出呼救信号。③人员撤出透水地区以后,要立即紧紧关闭水闸门,把水隔断,以保护整个矿井的安全。
三、常用急救技术 1.止血
可采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包括勒紧带止血法、绞紧带止血法、橡皮止血带止血法) 、 加压包扎止血法和加垫屈肢止血法等。
(1)压迫止血法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的临时止血。当一个人受了伤以后,只要立刻果断的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紧靠近心脏一端的动脉跳动处,并把血管压紧在骨头上,就能很快起到临时止血的效果。
(2)止血带止血法适用于四肢大血管出血,尤其是动脉出血。用止血带(一般用橡皮管,也可用纱布、毛巾、布带或绳子等代替)绕肢体绑扎打结固定,或在结内(或结下)穿一根断木棍,转动此棍,绞紧止血带,直到不流血为止。不宜过紧或过松。过紧会造成皮肤和神经损伤,过松则起不到止血的作用。
(3)加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小血管和毛细血管的止血。先用消毒纱布(如果没有消毒纱布,也可用干净的毛巾)敷在伤口上,再加上棉花团和纱布卷,然后用绷带紧
紧包扎,已达到止血的目的。假如伤肢有骨折,还要另加夹板固定。 (4)加点屈肢止血法多用于小臂和小腿的止血,它利用肘关节或膝关节的弯曲功能压迫血管达到止血目的。在肘窝或肘窝内放入棉垫或布垫,然后使关节弯曲到最大限度,再用绷带把前臂与上臂(或小腿与大腿)固定。假如伤肢有骨折,也必须先用夹板固定。
(5)注意事项:
①能用其它方法临时止血时,不轻易使用止血带。 ②止血带与皮肤间应加衬垫。 ③上止血带动作要快、准。 ④上完带子做好标记。 2.包扎
有外伤的伤员经过止血后,就要立即用急救包、纱布、绷带或毛巾等包扎起来。头、面部外伤常采用包扎的方法是头顶式包扎法、面部面具式包扎法、头面部风帽式包扎法和单眼包扎法。 3.固定
骨折是一种比较多见的创伤。如果伤员的受伤部位出现剧烈、肿胀、变形以及不能活动等现象时,就是有可能是发生了骨折。这时,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
迅速、及时而准确地给伤员进行临时固定,就地取材进行固定。如果有夹板的话,就直接进行固定;要是现场没有夹板的话,就用木棍、竹板、手杖、雨伞、硬纸板、铁棍、钢管等代替。在使用夹板时,要注意: (1)必须将短骨的上下两个关节固定住。 (2)前臂或上臂固定时,要屈肘状。 (3)下肢固定时,肢体要伸直了再绑。
(4)夹板与肢体接触处,应垫毛巾、纱布等软织物,尤其在关节、骨骼突出处更须保护。
(5)夹板固定上、下肢时,应露出指、趾,便于观察,松紧度要合适。在做完固定后,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骨折的不同部位,可采用相应的方法固定。固定的方法有:上肢肱骨骨折固定法、前臂骨折固定法、股骨骨折谷底法、小腿骨折固定法、脊柱骨折的固定。 4.救运
经过急救以后,就要迅速向地面医院转送。搬运伤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搬运不当,会使伤情加重,严重时还能造成神经、血管损伤,甚至瘫痪,难以治疗,给伤者带来终身痛苦。
如果伤员伤势不重,可采用背、抱、扶的方法将伤员运走。如果伤员有大腿或脊柱骨折、大出血或休克等情况时,就不能用以上的方法进行搬运,一定要把伤员小心地放在担架上抬送。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一定要用木板做的硬担架抬运。
第二节 心搏骤停和心肺复苏
心搏骤停,就是心脏搏动突然停止。如果发现一个人突然昏倒,面色苍白,呼之不应,没有呼吸,脉搏也摸不到,这个人肯定发生了心搏骤停。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这类危急情况包括:触电、溺水、自缢、煤气中毒,车祸或其他严重外伤等。如何正确地进行判断,怎样积极地给予抢救,对每个患者来说都是生死攸关。 (1)首先判断意识是否丧失 方法是摇动病人肩部,高声喊叫:“喂!你怎么啦?”或直接呼喊其姓名,如果无反应,则说明患者意识已经丧失。
(2)判断大动脉搏动有无消失 方法是把食指和中指指尖放在患者气管正中(或男性的喉结),然后向旁边移动2~3厘米,在气管旁即可触摸到颈动脉搏动。如果触摸不到,说明大动脉消失。
因此,只要一个人突然出现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就可以肯定他发生了心搏骤停。
一、心肺复苏术
时间就是生命,一旦发生心搏骤停4~6分钟后,患者的脑细胞就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损伤,因此必须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手术。当事人(家属或旁观者)不要慌乱,也不要急于送患者进医院抢救,应该按以下步骤和方法,就地进行心肺复苏术,为患者的复活争取最宝贵的时间。
1.现场心肺复苏的步骤
(1)迅速判断患者意识是否丧失。 (2)高声呼叫他人前来帮助。 (3)迅速将患者置于仰卧位。 (4)畅通呼吸道(仰头举颏)。
(5)判断呼吸是否存在(通过视、触、听等感知)。 (6)人工呼吸2~3次(口对口或口对鼻呼吸)。 (7)触摸颈动脉搏动是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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