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19 18:1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项工作要求或出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聘请中介机构: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等专项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

(二)出资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国资委可授权出资企业自行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确认。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2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2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五条 拟申请在出资企业经营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的中介机构,须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含承诺意见);

(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被处罚或受过谴责等情况);

(三)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

(五)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采取招标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制定招标书的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并根据项目情况发出招标邀请函或发布招标公告。列入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投标。

第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自治区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与其签订合同,或由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中介机构三方签订合同。

第十条 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到出资企业开展工作,负责向自治区国资委和出资企业提供相应的业务报告。

第四章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确定的标底金额为准,特殊事项另行协商。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出资企业或自治区国资委承担。其中自治区国资委的经费来源是:

(一)在制定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费计划时申请专项经费,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相关中介服务。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委托主体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由自治区国资委视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聘请其它中介机构重新出具业务报告。

第十五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出资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纪委负责对聘请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或控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事宜,由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的参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直属尚未政企分开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事宜,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聘请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t7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