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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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

项目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4 001-2017

2017-08-11印发 封面 2017-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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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Q/CSG-GPG 2 14 001-2017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付丽萍、乔嘉赓、李庭磊、赖文东、徐建军、张林、张琴、陈文杰、杨乐、步俊华、谢天宝、余汉洲、潘锦宁、陈月胜、林振晓、关浩华、鲁云鹏、李建锋、胡超、周伟达 会签 陈松波、 审核 批准

编写 初审 、、李林发、童亮、何国强、、、莫莹莹 傅柯萌 陈晔 2017-08-11印发 制度信息 2017-08-11实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110号)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14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214001-2017) 《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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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14013-2011)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14024-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南方电网市场(2014)14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 《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市场〔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修订)》(Q/CSG213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基建〔2011〕3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5)》(Q/CSG213003-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规定》(Q/CSG213019-2014) 《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02-2015)

《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储备物资补仓采购供应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物〔2016〕2号)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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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 《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Q/CSG—GPG 2 21 015—2011)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广电市〔2015〕4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低压业扩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建部〔2016〕86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广电计〔2016〕13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2016版)》(南方电网市场〔2016〕3号)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

《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的通知》(设备〔2016〕33号) 《关于落实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市〔2016〕58号) 《关于用户接入系统原则调整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6〕5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3.2 客户:也称用电客户,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对于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可根据客户需求组成集团客户,在客户服务上按“1户”管理。

3.3 高压客户: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4 中压客户: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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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等工作, 持续优化和完善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实施流程,配合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及配套项目管理检查。

5.5.5 负责监督、指导业扩配套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5.5.6 负责配合财务部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 5.6 省、市物资部门(物流服务中心)

5.6.1 物资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物资供应管理部门。

5.6.2 负责组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采购,保障物资供应,负责落实“定额储备、动态补仓”物资供应方式。负责持续优化和完善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物资供应流程,配合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及配套项目管理检查。对物流中心、地市局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物资供应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5.6.3 负责制定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计划。

5.6.4 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合同履约全过程管控、物资供应、仓储配送,负责物资仓储动态管理。 5.7 省、市财务部

5.7.1 财务部负责公司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

5.7.2 负责组织编制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资金计划(含定额储备物资预算)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

5.7.3 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5.7.4 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决(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结)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5.8 地市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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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业扩办理情况进行稽查。

5.8.2 对于新增中高压客户,每月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高压工单纳入稽查计划;每月新增重要客户、未采用业扩典设的客户业扩工单,全部纳入当月稽查计划。一旦发现“体外循环”,按照“体外循环”快速查处机制进行处理。 5.9 供电所

5.9.1 负责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确定和接(拆)火、送电工作,参与辖区内所有客户的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拆)火、送电等工作。 5.9.2 负责统计、分析辖区内业扩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6 管理内容 6.1 业务受理 6.1.1 基本要求

6.1.1.1 各单位应向客户提供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受理方式和实体营业网点受理方式,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应全面实施“一口受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全部业扩业务采用远程渠道受理,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前期的专业咨询服务。

6.1.1.2 各单位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出具受理回执。客户提供的资料应在当日录入营销系统。

6.1.1.3 对于报装用电的客户,主动告知所选供电电源的规划布局、负荷裕度、供电质量等信息。

6.1.1.4 各单位应为重要客户和重点关注客户、重点项目、大型骨干企业、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等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让客户用上电。 6.1.1.5 各单位在受理客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了解客户计划投产时间,协助客户提前做好停电(带电)接入申请工作,确保客户如期送电。

6.1.1.6 供电企业应向客户、售电公司提供用电业务办理指南,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客户用电申请办理进度和时限等信息,在报装前期实施“一次性”主动告知服务,公开电网电源相关信息,确保客户、售电公司知晓业务办理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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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1.2 职责分工

6.1.2.1 营销部门负责各类用电业务的咨询,受理各类用电建议、投诉、举报。 6.1.2.2 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用电业务。

6.1.2.3 营销部门负责核对并录入提交的用电资料。 6.1.3 工作内容

6.1.3.1 用电报装:包括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 6.1.3.2 业务受理提交资料 (1)居民

①客户身份证明资料,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②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③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④政府部门或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⑤对申请办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的,须提供具有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五保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五保户认定清单上能够查到对应信息。 (2)非居民

①客户身份证明资料,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②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③有特殊用电要求、对供电质量有影响的客户须提供用电设备清单; ④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⑤政府部门或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⑥临时用电客户须提供永久用电规划的有关资料。 (3)统建住宅小区

除按非居民用电提交一般资料外,还应补充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资料(如规划图、规划许可证等)及《用电负荷类别明细表(统建住宅)》。 6.1.3.3 业务受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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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证受理”的工作要求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并严格按规定发放《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实行客户报装“一证受理”。

(1)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告知办理用电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一证受理”指在收到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若报装时资料不齐全)后,即受理客户报装,开展现场勘查、出具供电方案等工作,按“承诺书”约定时限内(居民客户装表前或非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客户将所需资料提交齐全。已有客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的,则无需客户再次提供。

居民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与申请用电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或户口簿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权属证,非居民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有明文规定本细则要求以外的报装资料时则按地方政府要求执行。 (二)远程报装“一口受理”的工作要求

(1)对办理业扩新装、增容的客户可通过远程渠道办理报装,95598座席员应准确登记客户报装基本信息,并在0.5个工作日内完善并传递业扩工作单。

(2)客户前往营业厅咨询办理报装业务时,营业厅人员首先告知客户报装所需条件,对客户带来的报装资料进行审核, 引导客户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申请报装。如客户未准备报装资料或资料不全,应向客户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

(3)办理业务时,业务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拍照(或原件扫描),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客户应在《用电业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供电企业应在《用电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用电业务专用章。客户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文件后,后续环节如未发生变动,客户则无需重复提供。

(4)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其持有的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名称一致。 (5)对于3.13.5 中此种租赁户名义报装,从防范电费风险考虑,需提供产权人担保, 签订《客户电费担保书》,或签订供用电合同电费分期预付条款,或装设售电管理装置。同时要求租赁户提供上述材料外,增加一份声明:1)是声明本人是合法租赁该住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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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声明该住宅所发生的电费由租赁户本人承担;3)是声明在供电企业联系不到租赁户的情况下,同意可由物业权属业主或原住房租赁企业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销户或更名手续。

对新装专变及以上客户,应尽量安装预购电装置,对存量专变客户,应逐渐推广安装预购电装置,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实行预购电制度。

(6)对急需用电的新成立单位,如有关证照尚未办妥,可暂提供有关证照申请回执办理报装。对此情况若暂没有公章的,可允许不加盖公章,但需要新成立单位的出资人、股东、合伙人等发起人签字,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必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7)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三)供电企业对接入电网并使用网电的发电厂和自备电厂,须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6.2 现场勘查和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 6.2.1 基本要求

6.2.1.1 在客户提交用电申请后,勘查人员应在接到业扩工单的1个工作日内电话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地点,了解客户办理业务信息并告知须提交的报装资料。

6.2.1.2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客户资料收集、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自备电源等客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客户用地红线内的配电房类型及数量、公用配电房位置尺寸要求、线路走廊、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和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等。

6.2.1.3 现场勘查时提前打印《用电业务申请表》、《用电申请受理回执》、《用电现场勘查情况表》等上门受理业扩报装作业表单。

6.2.1.4 《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是编制供电方案和实施业扩配套项目的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情况表上记录,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6.2.1.5 勘查人员应根据客户办理业务类别,核查客户提供的报装资料原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拍照记录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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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 客户报装资料不齐全的,应向客户出具《用电申请受理回执》,在回执上注明所缺报装资料,并约定规定时限内补齐所缺资料。

6.2.1.7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住宅客户申请为合表客户,业扩人员在勘查阶段按照有关的判断标准上门核实,并对楼体、内部结构等典型特征拍照存档(资料在营销系统上传存档)。

6.2.1.8 勘查人员收集客户报装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业扩工作单详细信息,并在营销系统上传报装资料。

6.2.1.9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地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6.2.1.10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接入系统示意图、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配电房设置、功率因素考核标准、计划送电时间、投资界面、业扩费用、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供受电工程建设及投产时间容量、资产移交以及供电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对于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红线的客户,按产权分界点制定供电方案,分界点电源侧线路信息不纳入供电方案。

6.2.1.11 供电企业应准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并按业扩配套项目管理要求启动和实施业扩配套项目。

6.2.1.12 供电企业应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资料采集清单和模版提供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电子化移交流程,按照业扩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完成客户新装、增减容、拆除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更新。采集资料包括:沿布图(具备条件的地区提供)、更动前、后的接线图(单线图)、高低压电气一次主接线图、设备属性表、照片等。 6.2.1.13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答复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客户正式申请用电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低压非居民客户出具《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不超过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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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不超过13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2.1.14 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供用电双方签订之日起1年逾期作废。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的,供电企业与客户充分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签订供电方案。

6.2.1.15 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方协商签订《公用配电房无偿使用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井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 6.2.1.16 答复供电方案时告知客户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6.2.1.17 依据国标对重要电力客户进行电源配置。客户不按要求进行电源配置的,在客户报请电力监管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供电企业才能继续受理报装。普通客户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配置必须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规定,同步设计、施工,在竣工查验时一并验收。对重要电力用户和其他客户的一、二级负荷,应申请高可靠性供电。

6.2.1.18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按照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选取合理的自备应急电源;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6.2.1.19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向客户明确电能质量指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提供专业指导,组织审查有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电弧炉、中频炉、整流和变频设备、充换电设施等)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和客户提交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帮助做好谐波防范和治理工作,客户电能质量要达到《公司电能质量及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的要求。

6.2.1.20非永久性的用电,供电企业应给予临时电源供电,临时基建用电参照高、低压单电源流程要求执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公共集会、节日彩灯、影视拍摄等临时用电以及抢险救灾等紧急供电,不具备条件的可不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供电合同应依据客户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明确计收电费。公共集会、节日彩灯、影视拍摄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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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用电一般不超过7天。

6.2.1.21 在客户签订供电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经过客户同意后可在网上营业厅公示客户受电工程规模、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用电地址、预计投产时间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2.1.22 客户供电方式 (一)非“统建住宅小区”

(1)客户用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由10kV电压等级供电。 (2)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含)至100kVA(不含)的,应采用380V供电。 (3)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不含)以下且无需三相用电的,应采用220V供电。 (二)统建住宅小区

(1)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A+、A、B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应采用环网供电方式,C、D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宜采用环网供电方式。 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指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该小区用地最终建设规模和容积率,计算出用电需求和需配置的配变总容量。 (2)统建住宅小区均统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3)对于公网未延伸的区域由供电企业将配电网延伸至小区的公共开关站环网柜,由客户无偿提供满足6.2.1.15要求的10kV公共开关站电房。 (4)有独立产权的商品房供电方式按一户一表配置。

(5)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6)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消防、公共景观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如上述设备单台容量超过100kW及以上时应设置小区专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7)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小间式商业店面、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当非居民负荷数量或容量较大时参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执行。

(8)住宅小区的受电设备,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进度,分期投入运行,应避免造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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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造成资源浪费。

6.2.1.23 按照供电电压等级和装见总容量业扩业务分为三类(见下表)。 客户类别 划分标准 拟建220kV变电站 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确定 市局计划发展部组织系统方案初审后报送省公司审批。 市局计划发展部审批接入系统方案,并报A 拟建35kV或110kV变电站 省公司备案; 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方式,市局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勘查及确定供电方案。 县(区)局计划建设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方式,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勘查及B 10(20)kV供电的客户 确定供电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县(区)局营业部、供电所的办理范围。 C 380/220V低压供电客户 供电所组织勘查及确定接入方案。 6.2.1.24 根据“维持电网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原则,对符合免审批条件的、标准化的供电方案免审批。对于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的10kV及以下标准化供电方案实施免审批。供电方案免审批责任遵循“谁制定、谁负责”。 6.2.2 职责分工 6.2.2.1 各专业分工

(一)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投资界面、计量方式、电价类别、功率因素考核等核实; (二)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结合电网规划和运行情况,核实电源接入点是否符合规划和运行要求。

6.2.2.2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职责

批复A类中220kV供电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6.2.2.3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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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营销部

组织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二)计划发展部

(1)负责确定A类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2)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3)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原则。 (4)负责涉及网架改动的中压线路新建或改造立项。 (三)生产设备管理部 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协助市场营销部对A类客户的初设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确定A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3) 负责为A类、报装容量大于等于8000kVA并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的B类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4) 对A、B类的业扩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监督、指导,跟踪业扩配套项目进度和协调工作。 (五)营销稽查中心

负责每月对免审批供电方案进行稽查,一旦发现未按标准化供电方案免审批规定执行的,将视作违规违纪嫌疑,交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6.2.2.4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1)组织B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B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3)具备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县(区)局、供电所的办理范围。 (二)计划建设部

(1)负责确定B类客户的电源接入点、接入方式,及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内的公用配电房位置和线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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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涉及重过载配网供电线路和配变台区的新建或改造立项。 6.2.2.5 供电所

(1)组织C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C类客户的接入方案。 6.2.3工作内容

6.2.3.1 A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上报省公司(其中,35kV、110kV供电客户接入系统方案报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备案)。

(二)市局客户服务中心自接系统接入方案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完成供电方案制定。 6.2.3.2 B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县(区)局营业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

(二)县(区)局计划建设部在现场勘查后1.5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三)县(区)局营业部在电源接入点确定后1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工作。

(四)县(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五)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为A、B类(报装容量等于大于8000kVA并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6.2.3.3 C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对于零散居民客户现场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装表接电。

(二)对于有受电工程的客户,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制定和答复;对于无受电工程的客户,自勘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6.2.3.4 用电负荷估算

(一)统建住宅小区用电容量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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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建住宅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2)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的负荷计算,一般采用负荷密度法、单位指标法和需要系数法。其单位指标负荷或密度不宜小于下表的数值: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可按下表统计估算 客户类型 建筑面积≤80 m2 建筑面积81-120 m2 住宅 建筑面积121-150 m2 建筑面积>150 m2的高档住宅、别墅 商用 办公 用电功率或负荷密度 4 kW/套 6 kW/套 8-10kW/套 12-20kW/套 按100-120W/ m2,特殊设备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 按80-100W/ m2计算 (二)计算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时,需要系数可按下表选取

用户数 1-3户 4-8户 9-12户 13-24户 25-124户 125-259户 260户及以上 小区配套公共用电 商用客户 办公客户 1 0.9 0.65 0.5 0.45 0.4 0.3 0.5 0.7-0.85 0.7-0.8 需要系数(Kd) 注: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取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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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三)变压器容量的计算

变压器容量(kVA)=计算负荷×需要系数

(1)根据统建住宅小区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

(2)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应根据小区内总计算负荷及功率因数确定,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

(3)统建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变压器,应采取“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单台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的容量推荐采用800kVA,不应大于1250kVA。

(4)统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预留变压器对增加充换电设施的供电能力。 6.2.3.5 用电计量装置的设置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一)10kV专线客户应在变电站出线处计量。

(二)专变客户应在客户受电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临时用电等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可在低压侧计量。

(三)对非专变供电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

6.2.3.6 用电计量装置配置表用电计量装置配置严格按《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和《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执行。 (一)低压用电客户

报装容量 (kW) 计量方式 低供低电能表 种类 准确 等级 2.0 规格 电流互感器 数种准确量 类 等级 1 / / 规格 数量 / P<10 单相电能表 10(60)A 220V / 23

Q/CSG-GPG 2 14 001-2017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计 低供低计 10≤P<15 单相电能表 2.0 20(80)A 220V 1 / / / / 10≤P<50 三相四线电能表(1.0低级普通三相电子电能供2.0/ 表、1.0级普通三相载低1.0 波电能表或2.0级三相计 感应式长寿命电能表) 低供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低计 低供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低计 20(80)A 3×220V/380V 1 / / / / 20≤P<60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0.2S 100A/5A 3 压 50≤P<100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0.2S 200A/5A 3 压 (二)专变客户

变压器容量 (kVA) 计量方式 电能表 种类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准确 等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数准确种类 量 等级 1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S 互感器 规格 数量 3 高供低计 P≤50 高供高计 100A/5A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1 高供低计 50<P≤125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2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1 24

Q/CSG-GPG 2 14 001-2017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高供低计 125<P≤160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S 3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2 2 1 高供低计 160<P<315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5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10000V/100V 30A/5A 10000V/100V 50A/5A 10000V/100V 75A/5A 10000V/100V 100A/5A 10000V/100V 150A/5A 10000V/100V 300A/5A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315≤P≤5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500<P≤8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800<P≤125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1250<P≤16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1600<P≤25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2500<P≤40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25

Q/CSG-GPG 2 14 001-2017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4000<P≤6000 高供高计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0.5S 3×1(10)A 3×100V 1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400A/5A 10000V/100V 600A/5A 2 2 2 2 6000<P≤80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三)公变

变压器计量方容量 式 (kVA) 20 30 50 80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电能计量装置 种类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电流互感器 数量 1 种类 准确等级 0.2S 规格 数量 3 准确等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低压 100A/5A 1.0 1 低压 0.2S 200A/5A 3 1.0 1 低压 0.2S 300A/5A 3 1.0 1 低压 0.2S 500A/5A 3 1.0 1.0 1.0 1.0 1 1 1 1 低压 低压 低压 低压 0.2S 0.2S 0.2S 0.2S 750A/5A 1000A/5A 1500A/5A 2000A/5A 3 3 3 3

6.2.3.7 业扩工程投资界面

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相应进行的公用供电线路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原则上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到客户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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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35kV及以上变电站客户

若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变电站(含输电线路、出线间隔)到客户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以客户接入供电企业投资变电站出线间隔的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二)中压(10-20kV专变)客户

对于电缆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供电企业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以客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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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压(10/20kV)电缆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供电企业应将架空线路延伸至客户红线外50米内)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架空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报装容量小于800千伏安的电缆接入的专变永久客户,客户可不在红线内提供公用配电房,采用户外开关箱(即带开关的电缆分接箱)方式延伸至客户红线,投资分界点为客户线路接入户外开关箱的连接点(即客户线路电缆终端头)。客户红线内提供的独立配电房面积应依据《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标准设计》严格控制。 (三)低压(380/220V)客户

对于低压(含居民和非居民)客户,以客户红线边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含表箱和计量装置以及表箱内进出线开关),后出线(含漏电开关)由客户自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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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380/220V)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四)统建住宅小区

统建住宅小区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供电企业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电缆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统建住宅小区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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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架空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五)以下客户业扩工程投资界面不延伸(具体客户的认定标准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1.机场、铁路、地铁等国家已发布供配电标准的特定行业。 2.国家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75号),国家认定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客户包括:钢铁行业、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电解铝行业、锌冶炼行业、电石行业、烧碱行业、黄磷行业、水泥行业客户。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国家认定产能过剩类行业客户包括: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客户。

(3)根据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下达的项目批复中明确为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客户。

(4)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客户。

3.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危化品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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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客户。

(2)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化品客户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资、氧化性物资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3)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客户。

4.中、高压临时用电客户。 (六)计量装置投资界面

1.中、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电能表、互感器、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表箱等(客户一次性建成的计量柜及客户所提供的计量互感器及其附件除外),均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2.中、高压客户投资建设的计量柜、计量互感器及附件,须经公司校验合格、加封并移交公司维护管理。客户销户时,此类计量装置应交还客户。

3.低压客户的计量装置(含电能表、互感器、低压集抄装置以及表箱内低压开关)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其中,零星报装低压客户的表箱由供电企业购置,统建住宅小区的电表箱,由客户投资建设。供电企业提供安装尺寸及预留空间要求,由客户预留电能表和低压集抄装置接线和安装位置。

(七)以客户自愿为原则实施投资界面延伸,对不愿采用投资界面延伸的客户需提交《书面声明》并经过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6.3 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 6.3.1基本要求

6.3.1.1各级单位无偿向客户提供《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导则和图集,以下简称“典设”)。设计单位依据供电方案内容直接引用,并出具说明确认引用“典设”情况。审图人员核准所有图纸为符合“典设”规范的,应及时向客户反馈设计审查意见书,客户可依据图纸组织施工。对于未采用“典设”规范的图纸要照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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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6.3.1.2 工程设计资质实行统一备案,如未在营销系统中添加资质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6.3.1.3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图纸均为标准化设计关键图纸。设计单位需在设计图纸中添加“典设”引用说明,并根据《客户受电工程图纸设计说明目录(模板)》出具说明确认引用“典设”情况。

6.3.1.4 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设计审查应采用相关专业集中会审方式,审查结论遵循岗位责任制原则,由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设计单位资质资料与设计图纸同步进行受理和审查,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资料进行多次审查,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审查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中、高压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3.1.5 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委托书;

(二)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包括继电保护定值单); (三)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图纸资料。

6.3.1.6 供电企业应对专变客户的设计资料开展能效评价,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3.2 职责分工

6.3.2.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含试验研究单位)、客户服务中心和计量中心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 (二)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

负责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把关。

(三)市局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含试验研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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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四)市局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 (五)营销稽查中心

负责每月对免审批标准化设计进行稽查,发现有意选择性引用、有意引用错误等问题,应对相关人员问责,同时将相关设计单位情况反馈市场部,由市场部将其列入黑名单。

6.3.2.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装见总容量315kVA以下的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可委托供电所进行审查。 (二)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设计资质核查。 (2)负责对设计送审资料完整性的检查。

(3)负责低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 6.3.3 工作内容

6.3.3.1 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图纸清单,填写《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 6.3.3.2 设计资料主要审核内容

(一)审查具体范围:(高)中压从电源接入点至(中)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低压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箱和进线总开关(箱)。统建住宅小区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计量点。 (二)设计是否按供电方案要求进行;

(三)设计是否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四)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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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五)设计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 《中国南方电网县级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电方案》;

以上未注明日期的标准或规范,其最新版本均可引用。 6.3.3.3 受电工程设计审查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 6.3.3.4 工作流程:

(一)供电所(营业厅)负责接收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将设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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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至少一份、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审核部门。

(二)有关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加盖审图专用章,并在承诺服务时限内通过供电所(营业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客户。

(三)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要求变更,同样必须履行设计资料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6.4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6.4.1 检查和检验范围

6.4.1.1 中间检查是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其它工程记录、技术资料,组织电力生产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竣工检验是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技术资料,组织电力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进行全面检查。

6.4.1.2 中压专变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从受电工程接入点开始至第一级低压配电柜(箱)出线开关; 6.4.2 基本要求

6.4.2.1 各单位应积极跟踪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6.4.2.2 各单位在客户设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应根据客户的预计投产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拟定客户接火方式和时间,在中间检查环节之前确定并告知客户的预计接火时间,并启动停电申请或带电接火手续;已完成竣工检验的客户要保障客户及时接入电网用电。

6.4.2.3 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6.4.2.4 客户在竣工报验前,应按要求完成沿布图、单线图的绘制和设备台账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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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中间检查的期限:自受理客户中间检查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之日止,中、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实行统一备案,如未在营销系统中添加资质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6.4.2.6 客户提供的中间检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施工、试验委托书;;

(二)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如存在变更);

(三)客户需移交供电方的线路、配电设施及电房报建批复证明材料(需要规划建设部门报建批复的需提供)。

6.4.2.7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四)检查安装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安装规范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五)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及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六)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按照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杆、塔基础等;

6.4.2.8 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竣工检验期限:自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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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之日止,中、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建议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受电设备,提高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6.4.2.9 客户提供且需现场核验的竣工检验资料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若存在变更);

(二)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三)用电业务办理授权书(客户本人办理或被授权人已提供有效授权书,无需重复提供);

(四)工程竣工报告(①工程竣工图及说明;②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③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④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⑤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⑥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⑦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四)变压器、开关柜等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

6.4.2.10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合格有效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明,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已在供电企业备案存档。工作人员严禁现场代替客户电工进行电气操作。 (三)核实现场与确定的供电方案是否对应。 (四)检查工程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安装。

(五)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六)检查设备交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完整等。 (七)检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八)对电子化移交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配网GIS绘制的沿布图、单线图、系统录入设备台账数据与现场是否一致。

(九)检查现场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低压集抄终端等)的安装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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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是否符合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要求,是否完成调试并接入计量自动化系统,现场无线信号强度是否满足计量自动化终端数据传输要求。现场信号无法确保终端上线与主站进行通讯的,不允许送电。 6.4.3 职责分工

6.4.3.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和县(区)局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三)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A类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6.4.3.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组织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二)配电部

参与A、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工作。 6.4.3.3 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施工资质核查。

(2)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向客户发出《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3)负责对所有竣工检验合格的受电工程发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6.4.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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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 中间检查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中间检查相关资料向营业网点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二) 营业网点对客户提交的中间检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中间检查岗位职责将资料转交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查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中间检查。

(三)工程检查组织部门接到中间检查资料,根据规定时限与客户确定现场查验时间,按预约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主持工程中间检查,按照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对照表》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后,组织部门汇总各检查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四)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将工程中间检查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六)在中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隐蔽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向营业网点提出复查申请,营业厅在0.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交给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查后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填写意见。检查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4.4.2 竣工检验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竣工检验相关资料后向营业厅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二) 营业厅对客户提交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竣工检验岗位职责通知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工程检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单电源2.5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4.5个工作日)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

(三)工程检验组织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对照表》开展竣工检验;检验后,汇总各检验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四)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将工程竣工检验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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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竣工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验,合格后向营业厅提出复查申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验后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填写意见。检验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5 业扩费用收取、退还与合同签订 6.5.1 基本要求

6.5.1.1 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客户应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缴纳高可靠性费和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判定标准按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6.5.1.2 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

6.5.1.3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竣工检验合格后,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火送电。

6.5.1.4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对客户供电风险告知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设置规范等条款。

6.5.1.5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采用背书形式。

6.5.1.6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千伏及以下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贰份,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各执壹份;10千伏以上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肆份,原则上双方各执贰份,如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增加。

6.5.1.7 从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时限控制,确保在接火送电前签订完毕。 6.5.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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