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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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明确实验室建设按项目投资的原则规范经费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发展规划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公共、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四类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必须突出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国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仪器设备并加强自己研制加工的能力。

第四条实验室应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和人才培养模式大力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工作,大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逐步面向学生、面向社会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并负责资产管理和设备购置,各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六条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签订责任书。“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的预审和设备计划的执行,各学院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实验室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程序

第七条由“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结合学校财政经费情况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定期向各学院(部)公布。

第八条以学院为单位由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各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规划应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的年度建设方案。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前期论证并予以审核。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定位、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经济效益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各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方案报“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条通过形式审核的方案,由“办公室”组织呈报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项目筛选,筛选的优先原则是:

(一)新增专业的基础实验室。

(二)面向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实验室。

(三)重点学科和发展前景好的专业,其配套的专业基础实验室。

(四)校级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准备申报省、国家级重点的实验室。

(五)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大,改革成效显著,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

(六)参加新办专业合格评估或对学校新发展的学科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实验室。

(七)符合教学要求并具有一定社会服务功能,项目开发后具有还贷能力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筛选出的项目在“办公室”备案。获论证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按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报“办公室”。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阶段建设计划(包括设备购置计划)应符合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建设为主)、计划开展的工作、在教学和科研上预计产生的效果以及投资效益分析。各学院提交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分配的经费指标拟定,必须反映以下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若反映的信息不全面或虚假,“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是我校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经费来源,用于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增添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条件或进行实验室改造和修缮。“办公室”每年3月将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形成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该经费按实

验室建设项目来分配,不下拨到各学院(部、独立编制的实验中心),纳入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四条通过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办公室”汇审平衡,在汇审平衡过程中实行经费指标控制,控制原则为:

(一)符合项目筛选原则(一)(二)(三)的项目给予经费上的大力支持。

(二)符合项目筛选原则(四)(五)(六)的项目根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制定阶段经费计划。

(三)其他类项目由执行单位按照还贷计划与学校共同制定经费计划。

第十五条各学院有权对分配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指标按学院实验室建设方案安排,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经费严格控制预算额度,特殊情况超出预算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在经费指标的使用上,最低要求经费的85%必须形成固定资产,调研费不得超过1%,低值设备费及其他费用(运输费、不可预见费等)不得超过10%。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部、独立编制的实验中心)利用科研或自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校在论证充分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补充投资,但执行过程必须是一事一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由各学院(部、独立编制的实验中心)、教务处、供应商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额度在3万元以下经教务处处长审核,额度在3万元以上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做好教实验室建设经费账务统计工作,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账务并接受学校的随机或定期检查与审计。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经费使用方案及审定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的执行,具体执行程序是:

(一)各学院根据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意见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后报“办公室”作最后的形式审查。

(二)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立项手续,编定项目序列号并备案。

(三)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组织建设单位签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责任书应反映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设周期和计划进度、校方和学院方双方责任、经费预算、项目责任人与成员、验

收标准及方法、违约处理办法等。责任书经校方和院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按审定的设备配置方案制定设备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项目责任人按批准的设备计划与“办公室”商量具体采购事宜,并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如期进行项目建设与开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接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配置方案或经费计划需要作重大调整,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办公室”书面陈述理由,待方案修正并通过各级审批后,重新执行。严禁擅自改动设备计划和经费计划,否则,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按计划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负全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技术负全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责任人,确因工作需更换责任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责任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败,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按责任书要求,建设期满,由学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责任书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办公室”按责任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审核项目执行情况,并按建设质量的优劣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等级评定,做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对于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的教研项目成果,并对其建设工作量给予核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及格,并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其违约责任按责任书要求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延期、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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