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011版)修订

更新时间:2024-07-05 20: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UNION

2011年版

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编号:

1

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社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月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固定利率

1.4.1.1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月利率。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 浮动利率

1.4.2.1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在第15.4.2条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15.4.2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1.5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2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4.2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6.3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

3

16.1条约定 条中约定相

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4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5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

5

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2.6 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1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1(□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2(□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3(□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4(□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5(□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6(□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15.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5.4.1执行月利率为 ‰ 。

15.4.2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并按以1.4.2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六条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金额 用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 名 账号/卡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6.3 自主支付的额度为 。 第十七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17.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17.2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17.3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3) 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借款期数

?1+(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17.4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 所列账户: (1)同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账户。

(2)其他账户户名 账号/卡号: 。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十九条 借款担保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9.2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担保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担保权构成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

13

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3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20.4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14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担保人1(签字): 担保人2(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3(签字): 担保人4(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5(签字): 担保人6(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1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6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s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