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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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排水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排水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青岛市排水行业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特许经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以引导和鼓励依法规范管理、经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自律、部门考评、政府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评、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排水行业实施监管管理。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七区五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体制机制监管。包括排水设施管理与养护专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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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设立、职权划分、运行机制、运行制度、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 市场监管。包括市场进入、退出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

第九条 规划与建设监管。包括排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监管。

第十条 许可监管。包括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许可和城市污水排放许可。

第十一条 设施维护质量与服务质量监管。包括:排水设施完好率、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抢险处置及时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文明施工等。

第十二条 设施运行安全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城市排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运行安全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价格和收费监管。主要包括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成本、节能减排、收费等。

第十四条 重点工作目标监管。主要检查督导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指令性任务监管。主要检查督导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监管。主要包括依法授权和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等。

第十七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年份的监管考评重点,对考评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章 监管标准

第十八条 监管标准和依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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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或合同相关要求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

(四)《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DB3702/T 056-2004)

(五)《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六)《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七)《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八)《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九)国家和地方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排水行业监管方式主要包括: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巡查、质量监测、督导检查、统计分析、社会评议、备案报告通报、考核评估、联合执法、监管档案等。

(一)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巡查主要是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履行职责,落实巡线管理制度,排查设施运行期间的隐患和问题,并组织维护整改。

(二)质量监测主要是对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进行监测。采集信息数据,核定作业、生产数量、服务质量、污水处理费等。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提报一次污水、污泥日常监测情况分析报告。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市内四区污水、污泥日常监测,每季度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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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市内四区每 抽检一次,其他区市每月抽检一次。

(三)督导检查包括定期督导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督导检查主要包括:排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安全运营等。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重大节假日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上级部署的各项检查及其他需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自检一次,每季度向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提报一次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每月对市内四区检查一次,每季度对排水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的生产运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排水水质自检报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统计报表、排水管网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和季度分析报告、特许经营企业的年度报告和评估报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等。

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资料。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表及报告报青岛市排水管理处。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统计报表资料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五)社会评议主要包括:行风评议和社会抽样调查。 按照《青岛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或直接利用青岛市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行风评议考核结果。

(六)备案报告通报主要包括: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年度运行报告、行业年度自评报告、安全事故等设施维护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各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通报。

(七)考核评估。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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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管理养护单位的考评记录和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每年对全市排水行业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必要时聘请中价组织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上报,纳入城管综合考核。

(八)联合执法。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联合执法队伍,适时不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侵占、破坏等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重点违章、违法事项及时联合执法查处。

(九)监管档案。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管辖的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建立《排水行业监管考评档案》(以下简称《监管档案》),用于记录和保存每个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监管考评过程和结果。排水管理维护单位变更管辖地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监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 特许经营监管

第二十条 监督特许经营企业执行特许经营协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监管考评与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评分标准参见《青岛市城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排水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考核成绩由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确定,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定。

各区(市)考核成绩各区市年终考核结果按照第一、三季度各占20%,第二四季度各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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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情况两日内、定期督导检查考核结果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五日内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市)政府,并纳入年度排水目标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行业评优评先的依据。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特许经营企业每年公布一次运营监管评价结果。

第七章 监管执法

第二十五条 对监管过程发现的违反有关排水法规的行为,移交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尊重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者,严肃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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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情况两日内、定期督导检查考核结果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五日内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市)政府,并纳入年度排水目标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行业评优评先的依据。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特许经营企业每年公布一次运营监管评价结果。

第七章 监管执法

第二十五条 对监管过程发现的违反有关排水法规的行为,移交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尊重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者,严肃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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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r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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