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交通行政处罚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3-10-29 23: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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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上交通行政处罚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适用 一、实际案例中竞合情形

案例一:近日,某地方海事处检查时发现,某船轮机员李某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在船任职,而根据该船《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规定,该船应配备三类轮机员一名。对此案的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理。处罚对象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处罚对象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情形,应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与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处罚对象是船舶的船长。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情形,应按照《内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内规》)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处罚对象是违法船员、以及所有人或经营人。

案例二:某船从a港装载石子至b港卸货,经检查,该船本航次未办理签证手续,也未办理指泊管理手续。该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内条》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也违反了《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杭水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对本案的处理,亦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船本航次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即未办理签证和未办理指泊管理手续,应当依法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认定、处罚、合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船存在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可借鉴刑法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适用从一重事处理的原则,根据《内条》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相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两个违法行为中择其一进行处罚,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选择。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特征

法条竞合源于刑法理论,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的重合或者交叉。在行政处罚领域,法条竞合通常是指行为人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条文,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外延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情况。例如在案例一中,李某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在船上担任轮机员这一行为,违法了四个法规条款。其中,在处罚对象都指向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的条件下,《内条》关于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规定包含了《船员条例》关于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规定,二者在外延上存在重叠,都是对未依法聘用合格船员的评价。

与之相对的是想象竞合,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

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行政法领域中,想象竞合就是一个行为违反了数个行政法规的情况,且这些行政法规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上述案例二中,当事人在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航行作业,违反了《内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当事人在未办理指泊管理情况下航行作业也违反了《杭水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见在案例二中,某船从a港装载石子至b港卸货的行为,违反了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这两个法律法规之间内容并无交叉,外延上也完全不相同,分别属于海事签证管理和港政指泊管理两个不同的范畴。 三、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异同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存在极大的相似性: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事进出处罚,适用一个法律规范。但是,两者的差异也很大。

其一,法条竞合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某些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合关系的必然结果,在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而想象竞合中规定不同种法律法规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

其二,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是能找到一条能够全面完全评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而在想象竞合的场合,当事人所侵犯的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均不能全面、恰当地评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这些法律法规评价方向是不同的。例如案例一中,任何一条法规都能完全评价该违法行为,只是处罚的对象针对不同,以及适用的外延大小不同。但在案例二中,针对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航行作业手续擅自航行的行为,《内条》的规定主要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方面评价,而《杭水条》的规定主要从规范港口管理秩序方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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