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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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行秩序,是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为了配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原《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规定》(京中字 [1999] 095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2、《北京中医药大学借户口卡申请表》(学生用)

3、《北京中医药大学借户口卡申请表》(教工用)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3年4月26日

附件1

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户籍报批

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处在每年10月30日前,分别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材料,供保卫处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申办新生落户事项。

(一)研究生院需提供的材料: 1、市教委给朝阳分局的介绍信;

2、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新生入学名册》复印件两份。

(二)招生就业处需提供本科的材料:

每页盖有我校公章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年录取新生名册》

复印件两套。

(三)保卫处需准备的材料:

1、盖有我校公章的《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

2、盖有我校公章的《××××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四)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负责收集整理后,交保卫处审核,每年的10月30日前各学院将自愿放弃迁移户口学生的申请表(本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送交保卫处保存备案。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身份证号码与录取名册中号码不符;

3、籍贯只写到“省”,没有“市”或“县”(直辖市的可以写到“市”);更改后须加盖派出所章;

4、“迁往地址”不符(只可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迁移证丢失。 (五)博士后进站办理户籍需提供: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研究生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4、“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

策办理。保卫处按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学生去向表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户口登记卡》。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将户口迁至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招生就业处应将当年外埠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因工作关系从外省市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三)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

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相关证明。 4、夫妻双方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四)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办理户籍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报到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为其办理进京落户审批手续后,再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学校集体户口。持《户口迁移证》的人员须交壹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五)博士后出站被我校聘用(入职工作)办理户籍需提供: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及其随迁家属的“准予迁入证明”);

2、本人(及其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相关证明; 4、本人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开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和平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按照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如果集体户籍职工在本市已有固定住房,且属地设有户籍管理部门的,应及时将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籍。

(三)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做相应变动。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和平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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