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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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规定来看,不同来源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有些属于应"视同销售"的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有些却属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情形。现从两个角度加以区分。
(一) 按货物来源加以区分:
(1)货物来源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均应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且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在加工过程中已经形成增值,而这部分增值尚未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销项税额"专栏)并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2)货物来源为购进的,按货物的用途分两种情况:第一,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为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第二,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时,为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计算销项税,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不准抵扣。
(二)按货物用途加以区分
(1)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无论其来源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购进的货物,均属视同销售。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如货物来源为自产、委托加工,则视同销售。如货物来源为购进,则为进项税不准抵扣情形。

A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一)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这项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其中,用以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核定销售额顺序进行确定。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20000万元,计税价格为30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库存商品 20000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原材料对B公司投资,双方协商以成本计价。原材料成本2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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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价格(公允价值)为22万元。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A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7400
贷: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
(二)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计算销项税,并应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为一家电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有职工200名。决定以生产的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彩电单位成本为1000元,单位计税价格14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3:应付职工薪酬 327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B 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处理
进项税不准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又有两种不同处理情况。
(一)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成本。
购进时已明确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如用于在建工程、旅店服务等)、免税项目(如用于生产避孕药具)的货物,或者购进时属于其他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如企业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其所承担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例4: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职工人数为100人。每台不含税价为500元,取得专票,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二)购入货物时不能认定其进项税是否能抵扣的,前期申请认证抵扣,后期再将进项税额转出。
在购进时准备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其所承担的进项税已申请认证抵扣,这些货物在后期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该货物及以该货物生产的存货发生了非常损失的,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月,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共同特征为外购货物直接被消耗,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不再形成价值增值,因此不再计算销项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主要是体现了增值税
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也避免重复征税。当货物退出流通领域未实现增值,不再计算销项税,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也不存在所谓重复征税问题,故进项税不准抵扣,即: "无销项不抵进项"。但在购进时这些货物的进项税已经申请认证抵扣并在会计中已核算记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专栏借方,因此只能在改变用途当月将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
例5:E公司因火灾毁损库存商品一批,其实际成本为80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为102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02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00
例6:某公司3月购进材料2000吨,每吨50元,增值税税率17%,以存款支付材料款,取得专发用发票,已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月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材料50000元,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元。会计处理如下 :
①购入时: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②改变用途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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