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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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政策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 文号:泉劳医[2002]19号 | 下载 | 2007-5-11 22:16:37 | 阅读: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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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1、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及个人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泉州市直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视为同一市区)的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高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及个人分担比例高于低等级医疗机构,选择时应予考虑。

2、超过本县(市、区)范围住院按转外就医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自行转到外县(市、区)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及时出院。故意拖延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条件的,或虽符合住院条件但利用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即可诊治的,可向医院申请并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 参保患者应持IC卡就医结算

1、参保患者应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及出院费用结算手续。住院期间IC卡应交院方集中保管,以便医院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减少患者押金数额。医院不得要求参保患者全额交纳押金。遇有此情况,参保患者可向该院医保科或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反映。

2、不得将IC卡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IC卡就医,违者将受到处罚。IC卡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挂失。

三、 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选用

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管理。目录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为减轻您的经济负担,在病情许可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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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选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按规定,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并有您或您的亲人的签字。

2、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各种费用及到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应要求院方录入医保计算机,否则这部分费用就无法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及赔付范围,参保患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3、出院带药:急性病带3天药量、慢性病带2周药量。超过限量的药费不予支付。

四、 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规定

1、一年内历次住院起付标准

次数医院第一次第二次

一级医院350元200元

二级医院500元350元

三级医院700元5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实支付,含特殊门诊。下同);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表:

医院级别

住院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达标医院)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13%7%11%6.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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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元10%6%9%5.4%8%4.8%

10001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5%3%4%2.4%3%1.8%

3、商业医疗保险每年最高赔付限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年的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1年内商业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5万元。个人分担比例如下表:

医疗费0--80000元80001元--150000元

个人分担 10% 5%

4、床位费报销标准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7元/日8元/日9元/日

注: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床位费按不同级别另行补助。

五、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特殊门诊、家庭病床审批办法的详细规定,请查阅《泉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pw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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