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更新时间:2024-02-16 23:31: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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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
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①本人可为多数人。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四】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2006-3-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例五】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降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乙、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
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六】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①乙构成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七】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八】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九】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十】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先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二、正当的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法律 敎育 网
三个例外: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①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和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②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贫病交加,乙为其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③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于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扭伤乙之手臂)。
【例十一】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②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祥后。
(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一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无因管理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
无因管理民事上诉状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3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1××0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搬运财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被上诉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履行与徐州××车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即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系严重的认定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没有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在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腾房无果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害等措施处置遗留在房屋里的财产。但上诉人考虑到这样可以不利于被上诉人的利益,所以没有自行处置,而是为了被上诉人的利益,租赁了仓库用于存放被上诉人的财产。
其次,被上诉人到期没腾房已经构成侵权,如果上诉人不腾空房屋,被上诉人因没有腾房而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每月就达12000元。而上诉人及时腾空房屋,租赁了仓库用于存放被上诉人的财产,每月租金只有几百元。可知上诉人租赁仓库用于存放被上诉人的财产,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利益。
综上,上诉人租赁仓库用于存放被上诉人的财产,是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有利于被上诉人利益的实行,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2010)泉民初字第0××4号调解书中的第二项约定,表明双方已将搬运货物所产生的纠纷纳入到该案件当中一并处理并约定了解决的方法。系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押金及利息时,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违约金,以及为了被上诉人的利益租赁仓库用于存放被上诉人的财产而产生的租金,从而行驶抵消权予以抗辩。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不要将这两件事放一起处理,先处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押金及利息的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另案起诉。
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得以拖欠保管费等为由阻碍被上诉人。一来是为了先解决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押金及利息的案子,二来是因为上诉人租赁的是他人的仓库,一直没有付租金,被上诉人去搬货的时候,担心不予搬货,所以需要上诉人予以配合。这丝毫不表示上诉人放弃了主张租金,事实是被上诉人搬走货物以后,上诉人就向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一审法院系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2010)泉民初字第0××4号调解书中的第四项约定,表明因被上诉人搬运货物而产生的纠纷已经了结。系认定错误。
(2010)泉民初字第0××4号调解书中的第四项约定:“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中的本案是指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押金及利息,而不包括后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案子。被上诉人因搬运货物产生的纠纷并没有解决。所以一审法院系认定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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