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更新时间:2023-05-29 11:1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1-4 刑法綜覽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刑法規定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這個法律領域稱做刑事實體法。主要的刑事實體法是普通刑法。普通刑法之外,還有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普通刑法包括總則與分則,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原理原則;分則規定各個犯罪類型。考試、教學、研究,基本上以普通刑法為主。我們通常所說的刑法,是指普通刑法,也稱做核心刑法。
所謂特別刑法,通常的情況是(略有例外),普通刑法已有規定的事項,重複規定於一個獨立的法典。特別刑法的條文都很少。主要的特別刑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普通刑法沒有相同的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除了陸海空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之外,所有特別刑法皆以「條例」命名。從特別刑法的名稱,可以輕易得知,這是關於「罪與罰」的法律。
特別刑法的處罰規定都很重,是為了威嚇犯罪而設。不過,經驗顯示,單靠嚴刑峻罰並不能控制犯罪。太嚴峻的刑罰反而可能產生副作用,例如:逼使犯罪人一不做二不休,鋌而走險,甚至殺人滅口。
附屬刑法是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破產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幾個刑罰的制裁規定。這類規定的總數,就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的數量很多,條文的總數可能超過普通刑法。法律系的刑法教學以及國家考試,基本上都不觸及附屬刑法。相較於普通刑法的研究,附屬刑法也顯得比較受到冷落。
附屬刑法也稱為「實質刑法」,或「行政刑法」。附屬刑法稱做實質刑法則可,稱行政刑法恐怕不周延。如果行政刑法是指行政法領域所隱藏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上篇 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1-5
的刑罰制裁規定,則行政刑法不會引起誤解。如果認為破產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領域內的刑罰規定屬於行政刑法,就可能引起誤會,因為破產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都不屬行政法領域,而是民商法。
原則上,刑法是強行法。刑法的適用與否,非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例如:殺人後,死者家屬也許滿意犯罪人支付的鉅額賠償,但殺人犯不能就此高枕無憂,仍須依照殺人罪科處重刑。理由很簡單,如果重大犯罪可以私了,那麼,富人就比窮人更有權利幹壞事,正義等於跟著富人私奔了。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此例外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如公然侮辱、誹謗、傷害與過失傷害),必須得到告訴權人的合法告訴,法院才可以審判。
第二節 犯罪與刑事立法
犯罪是與法秩序衝突的行為。衝突的程度,達到必須用國家有組織的力量加以反應。此有組織的力量,是刑事立法與司法體系。犯罪的核心意義,是刑法規定出來的。刑法劃出國家刑罰權的範圍,警察與檢察官依照刑法的規定偵查犯罪,法官依刑法判決。理論上,監獄裡的受刑人都違反了刑法。
刑法規定,什麼叫做犯罪,犯罪行為要如何處罰。犯罪的核心意義由刑法描繪出來。有些行為牴觸自然理性,不被社會容忍,並且被認為必須嚴厲唾棄,可稱為「自然犯罪」;這行為的自體就是惡,所以稱「本體惡」(mala in se),例如:殺人、放火、強姦、竊盜。這種行為,可依倫理常識去品評是非,教育程度的高下、法律知識的有無,都不是評價這些行為的關鍵。原則上,「自然犯罪」在刑法領域內,恆常不變。
人類生活會有變動。這變動,可能來自科技發展,可能由於國際貿易,可能源於資訊的快速流通,可能由於人民對國家權力的反省,也可能是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1-6 刑法綜覽
天災人禍造成。生活變動,會影響我們看待事物的態度。於是,某些從前被認為與社會對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德國以前的刑法處罰同性戀),隨著時間遷流,可能被視為無足輕重,除罪化的動作就會出現。反之,某些目前被認為無足輕重的行為,將來可能被評價為不可饒恕,犯罪化的措施就會蠢蠢欲動。
舉一個犯罪化的例子說明。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本來被認為只是模仿他人的創作,不值得嚴肅譴責。後來慢慢發現,創作物有經濟價值,模仿者同時也獲取了不正當的經濟利益。不制止侵害,會讓創作人放棄創作,讓公司企業對研發設計感到無奈,影響國內整體技術水準的提昇。再加上科技進步國家或我們所倚賴的出口國施加的壓力,逼使我們必得採用嚴厲的制裁手段,對付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因此,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有相應的刑罰規定。這些規定,也成了刑事司法機關新的奔忙原因。
社會上有不少令人嫌惡的行為,例如:欠錢不還、將鞋櫃擺在走道把惡臭送給鄰居、小偷一般的從直行車道插入轉彎車道,等等,但這些行為不會遭受刑罰的制裁。令人憎惡的行為,只有到了難以忍受的地步,才可能面臨刑罰的制裁。是否以刑罰對付一個特定的行為,立法政策上大約考慮三點 :
一、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
二、行為的社會危險性。
三、有無比較和緩而且同樣有效的手段可以運用(最後手段性)。
學說所謂的「應刑罰性Strafwürdigkeit」,是行為的「反社會倫理」以及「社會危險性」兩者所構築而成。至於「刑罰必要性Strafbedürftigkeit」,則是「最後手段性ultima ratio」的考慮。最後手段,表示其他的法律 更詳細的說明,建議參閱林山田教授的《刑罰論》一書。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上篇 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1-7
手段不可行,才會以刑法的手段介入。所以,最後手段即是謙抑思想。概念是一致的,說法不同。
自殺、行乞、自甘墮落,都不能被社會接受,都違反社會期許,但這些行為的「反社會倫理」與「社會危險性」的程度都不高,所以不被安排在刑法裡。
第三節 刑法典的結構
從條文的安排來看,刑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第1至99條,是總則;第100至363條是分則。分則是犯罪類型的規定;而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有關的基本原理原則,例如:絕大多數的犯罪都有未遂問題,所以未遂犯規定在總則裡。幾乎所有犯罪都可能有兩個人以上的參與,參與者可能是核心人物,也可能是邊緣人物,如何分辨參與者扮演的角色,是總則的課題。故意、過失、不作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年齡、精神狀況、自首、緩刑、假釋、易科罰金、時效、保安處分等等,與一切犯罪可能都有關,凡此皆為總則問題。
刑法總則所規定的原理原則,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刑法領域,包括:普通刑法、附屬刑法與特別刑法。舉例說,內線交易及其處罰,規定於證券交易法,如有易科罰金、裁判免刑、自首、緩刑等情形,一律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刑法第11條本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總則不可能規定一切犯罪判斷的原理原則。有些問題太複雜,立法技術無法掌控,因此刻意不做規定。這些沒有規定的事項,只能交由法官做個案判斷,讓學界提供意見給司法機關參考。這些問題通常很難,例如:因果關係的判斷、間接正犯、原因自由行為、法條競合。
真實個案發生後,可能出現判斷上的難題。這些困難,有的是個別條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1-8 刑法綜覽
文(分則)的解釋問題,有的是原理原則(總則)的理解問題。下面的案例一,涉及殺人罪的條文解釋問題,亦即腦死是生命的終點嗎?醫生是否殺「人」?案例二,涉及原理原則的判斷,何謂過失?何謂不作為?
、、、、、、、、、、、、、、、、、醫生確定、、已經腦死、於是撤除、
、、、將尚未壞死的、官移植給其他病、。醫生有罪嗎?
、醫生、、、、、、、、、、、、、、的、、已死、未、、、、的、、、、 、、致、、死亡。醫生有罪嗎?
從學理上區分,刑法有兩個結構: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是指,要經過何種條件的評價,我們才能說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刑罰論則指,如何運用刑罰制裁犯罪人,刑罰的運用有什麼意義與目的。我們通常說的「刑法體系」,指的是「犯罪論體系」,而不是刑罰論。法律系的教學、學術研究,甚至國家考試,都偏重犯罪論,刑罰論相對受到冷落。
刑法第12至31條,屬於犯罪論;第32至99條,屬於刑罰論。由於教學、研究與考試比較偏重犯罪論,所以刑法第12至31條成為刑法總則的核心。
第四節 刑法與其他刑事學
研究犯罪與犯罪人的學科,統稱為「刑事學」。刑事學當中,最主要的是刑事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與犯罪偵查學。這幾個學門有研究內涵的相互倚賴之處,但對於犯罪問題的觀照重心與研究態度則頗有差異。
犯罪學是觀察犯罪現象、解釋犯罪現象,並提出犯罪控制對策的學門。觀察犯罪現象需要資料,尤其是官方統計,但官方統計不可盡信,因為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2-4
刑法綜覽
第一節 各 罪 鳥 瞰
分則是犯罪類型的具體描述,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共通原理原則。對於同一個犯罪類型,分則與總則各有觀照重點。以殺人罪為例,總則討論的重點可能是:因果關係、錯誤、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正當防衛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罪責等問題。分則討論的重點可能是:生命的始點與終點在那一個時刻?安樂死該受處罰嗎?殺人罪的類型有那些?自殺是否為刑法所禁止?
一個難以被容忍的行為類型,亦即,反社會倫理與社會危險性的程度都相當高的行為,才可能被犯罪化。刑法分則是犯罪的完整目錄,立法者如果把犯罪化的指標放寬,犯罪目錄就會更加琳瑯滿目。犯罪目錄膨脹,意味著人民可能動輒得咎,刑事司法機關可能兵疲馬困,國家的司法成本可能因此耗盡。立法者必須謹慎思索,究竟為了什麼,以刑法對付某一個行為類型。
以刑法對付某一行為類型,是為了保護重要的生活利益,稱做法益。法益有具體的持有者,攻擊或破壞這類法益,稱做「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有些生活利益屬於社會整體,攻擊這類法益,稱做「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以及「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合稱侵害「超個人法益」的犯罪。攻擊超個人法益的犯罪,多無直接被害人,處罰侵害行為,常常是為了保護抽象的社會機制,例如:社會交往的公正性、家庭功能、公共安全。這類無被害人的犯罪,不容易描繪實際上的侵害,實際上的侵害也不能任其發生,因此,某個行為只要有侵害公共安全或其他社會機制的可能,就會被處罰。立法者在這類無被害人的犯罪上,使用了大量的「危險構成要件」,可能是具體危險犯,也可能是抽象危險犯。
犯罪類型的立法順序,依次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100~172)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下篇 刑法分則》第一章 導 論
2-5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173~270)、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271~363)。
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侵害國家主權的行為(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破壞公務員純正廉潔形象的行為(瀆職)、阻擾國家行政權的行使(妨害公務)、阻擾人民治權的行使(妨害投票罪)、製造國家內部騷動不安的行為(妨害秩序)、干擾國家司法權的運作(脫逃、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這裡面,比較具有實務意義的犯罪是,瀆職罪與干擾國家司法權的犯罪。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公共安全(放火、決水、投放毒物、酗酒駕車、肇事逃逸等)、破壞經濟交易公正性或社會交往公正性的偽造行為(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如強制性交)、攻擊社會善良風俗(妨害風化)、攻擊婚姻制度與家庭功能的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妨害農工商、鴉片、賭博等罪。
由於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的規定,鴉片罪的規定幾乎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取代,妨害農工商罪的規定完全被「公平交易法」取代。教學與考試上,刑法的鴉片罪與妨害農工商罪幾成荒寂之地。犯罪統計上,竊盜與賭博所占比率很高,但解釋學上對於賭博罪的討論非常少,考試上也幾乎不曾出現賭博的問題。多數人都有一夕致富的企望,皆在祈求財神眷顧,因此渴望在短時間內重新分配財富,就成了人類社會普遍而且永恆的現象。立法政策上,賭博罪有無規範的必要、該如何規範,值得思考。婚姻外的性行為(通姦)被當成對於婚姻制度的背叛,許多法治進步的國家早年以刑法對付,近數十年來,德國與日本則陸續放棄刑法手段的介入。
現代人大多必須生活在擁擠的公寓大廈裡,必須使用密集而充滿威脅的交通,必須使用網路,必須使用信用卡。在密集的生活圈層裡,人們不斷形成被刑法保護的需求,保護在社會網絡上活動的安全。因此,攻擊社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2-6
刑法綜覽
會生活利益的犯罪類型被綿綿創出,如酗酒駕車、肇事逃逸、堵塞公共場所逃生口(§189-2)、偽造信用卡金融卡或儲值卡(§201-1)、內線交易、違約交割、不公平競爭、營業不競爭、妨害營業秘密(內線交易以下的幾個犯罪類型,規定在附屬刑法)。
把刑法本來不干涉的行為規定於刑法當中,稱為「犯罪化」,是「除罪化」的相反運動。犯罪化增加刑事司法機關的負荷,如果沒有對應的除罪化,沒有刑事訴訟上相應的疏解規定(如簡易程序),刑事司法機關可能崩潰。從立法現象看,犯罪化的聲勢明顯大於除罪化。理知上,大家能唱「刑法最後手段性」的調,領會「刑法謙抑」的道理,實際的立法操作,卻走相反的路。這不是刑事政策的兩極化,而是刑事立法政策的一極化。
第二節 人與物的價值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最容易被感知,是刑法實務上、教學、研究與考試上,最重要的犯罪類型。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可以大略區分為二,其一,攻擊「人」的價值;其二,攻擊「物」的價值。
人的價值可以再作區分:生命價值最高,其次為身體的完整性與自由,再其次為社會聲望與隱私。為保護人的價值,立法者創設了殺人、墮胎、遺棄、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公然侮辱與誹謗等犯罪類型。基本上,攻擊人的價值的犯罪,不以攻擊的手段做區分,少數例外是侮辱與誹謗。侮辱與誹謗皆攻擊人的社會聲望。侮辱出以抽象的語言,這語言無真假內涵,如罵人為豬;誹謗則以具體並有真假內涵的語言攻擊,如指公務員收受賄賂。具體語言的殺傷力比較大,所以誹謗的處罰重於侮辱。
物的價值難以再作細分。立法者依攻擊手段,區分物的價值的侵害行為,此即各種財產犯罪,包括:竊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毀損、贓物、恐嚇取財、搶奪、強盜、海盜、擄人勒贖。財產犯罪的法定刑多為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下篇 刑法分則》第一章 導 論
2-7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不罰過失(沒有過失毀損、過失竊盜等罪)。財產犯罪結合了武力,法定刑才會超出五年,例如:強盜、海盜、擄人勒贖。此所謂武力,包括心理上的威脅與物理力量的使用。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多於「對人的犯罪」;解釋學上,財產犯罪也更為棘手,尤其是詐欺與竊盜。
第三節 財產犯罪總說明
攻擊物的價值的行為,就是財產犯罪。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比人身犯罪為多。絕大多數的財產犯罪都不罰預備行為,因為預備行為對財產的實際侵害仍遠,刑法不必過分嚴肅看待。預備攻擊財產的行為,交由其他法律來處理,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部分的財產犯罪處罰預備行為,例如:預備強盜(§328Ⅴ)、預備擄人勒贖(§347Ⅳ)。因為這類財產犯罪同時攻擊了人的價值,對人的生命與身體形成重大危險,這類特殊的財產犯罪(強盜、擄人勒贖),犯罪學上劃歸為暴力犯罪。財產的價值不如人身,與人身犯罪不同,所有的財產犯罪都不罰過失,沒有過失竊盜、過失詐欺、過失毀損等等的罪。
財產犯罪的規範解釋,比起人身犯罪還要棘手,尤其是竊盜與詐欺。棘手的原因是,各種攻擊財產的行為方式,有時很難清楚的分辨,邏輯上的排中律,派不上場。例如:一行為可能同時是侵占與背信,也可能同時是竊盜與詐欺。理論上的區分似乎很清楚,可是對於少數灰色案例的分辨,理論有時萎頓,不夠銳利。財產犯罪與民事不法行為的分辨,有時亦極不易,例如:詐欺與投機的商業活動,詐欺與給付瑕疵的行為等等。
經濟活動的複雜、給付手段的靈巧、科技的進步,都使得財產被攻擊的機率大增,民眾被保護的需求也隨之出現,這會影響刑事立法。信用卡濫用、圍標、電腦濫用等等,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利益,或有侵害的高度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2-8
刑法綜覽
可能,該不該以刑法制裁,刑法該作何種程度的反應,就會成為刑事立法政策上的重要議題。
第四節 法益與各罪
前已提及,每一個犯罪,都破壞某種法益;處罰犯罪,是為了保護法益。掌握法益可以對下列問題,比較清楚的瞭解:
一、一個不法行為類型,應否在立法上以刑罰對付,法定刑的輕重應如何
安排,決定於法益的價值。
二、決定犯罪化之後,構成要件如何安排(實害的或危險的構成要件),
關鍵在於法益。保護超個人法益的規定,很可能安排危險構成要件;保護個人法益的規定,大多以實害或具體危險的構成要件陳述。
三、法益決定行為階段的處罰。越重要價值的法益,刑法的保護就越向前
推移。對於重要的法益(如生命),才處罰預備攻擊的行為;對於次要的法益(如財產),則不處罰預備行為。
四、法益決定過失犯的處罰。只有重要價值的法益被侵害(如生命),才
處罰過失;比較次要價值的法益(如財產與自由),則不罰過失。
五、法益決定一個犯罪應否告訴乃論。基本上,不涉及公共利益、價值比
較微小的法益侵害行為,刑法會規定為「告訴乃論」,例如:毀損、親屬竊盜、過失傷害、普通傷害、妨害秘密、公然侮辱與誹謗、無故侵入住宅、通姦。
正在阅读: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05-29
高港区永安中小安全工作第三周检查记载表06-22
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02-26
《孙子兵法》商用注解06-11
《项脊轩志》导学案及答案 11-19
感受简笔画论文12-10
燃气工程论文聚乙烯(PE)管论文06-13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整除法快速解题12-16
安徽省滁州市2018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理综物理试题 含答案12-05
《昆虫记》试题(2) - 图文03-01
- 教学能力大赛决赛获奖-教学实施报告-(完整图文版)
-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分析报告
- 2017上海杨浦区高三一模数学试题及答案
- 招商部差旅接待管理制度(4-25)
- 学生游玩安全注意事项
-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模板供参考)
- 叉车门架有限元分析及系统设计
- 2014帮助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
- 叶绿体中色素的提取和分离实验
- 中国食物成分表2020年最新权威完整改进版
-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 计算机软件专业自我评价
- 高中数学必修1-5知识点归纳
- 2018-2022年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发展趋势(目录)
- 生产车间巡查制度
- 2018版中国光热发电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录
- (通用)2019年中考数学总复习 第一章 第四节 数的开方与二次根式课件
- 2017_2018学年高中语文第二单元第4课说数课件粤教版
- 上市新药Lumateperone(卢美哌隆)合成检索总结报告
- 刑法
- 概念
- 远期合约(金融衍生工具第二章)
- 新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上册期末考试题
- 中医药服务培训试卷含答案
- 代码转换程序设计
- PMP考试之输入输出与工具
- 地铁二号线监理安全应急预案
- 第7章 结构安装工程
- MTK深圳公司嵌入式软件工程师笔试题+
- 家庭照明的布局设计与日常节能技巧
- 第八章体育教育的医务监督
- 基于价值链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 2017-2022年中国纺织洗涤信息化行业十三五前景预测及投资战略发展分析报告
- U1 festivals around the world Reading
- 人教版英语英语数词专项练习综合含答案解析百度文库
- 常见电脑故障的排除
- 重庆一中2012-2013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考试 政治试卷
- 平板硫化机安全规程
- 2015年下半年小学综合素质
- 民族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探讨
- 集团财务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