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际商法考试内容整理

更新时间:2023-03-11 04: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合同中要约的终止,关于人的死亡是否导致要约终止? (第二章第2题PPT48-50页) 答:

? a. Revocation 撤销

? b. Rejection(Hyde v Wrench 1840) 拒绝

? c. Lapse of time (Ramsgate Hotel v Montefiore 1866 ) 逾期失效

如果要约里没有要约期,超过合理时间,要约也会失效。

(被告向原告5月份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原告直至11月才承诺,因逾期回复要约已失效)

? d. Death of offeror or offeree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即失效。

如果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后,要约人才死亡。如果这份要约是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的,那么这份要约继续有效。 ? e.Condition precedent and condition subsequent (Financirgs Ltd v stimson 1962) 合同的先决条件和合同的附属条件(隐含在合同里面)同时满足才能生效。

2:合同中反要约的定义?反要约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第二章第5题,PPT51)

答:Counter offer 反要约

When the offeree, while communicating his acceptance, adds new terms to the original offer or varies the original term or deletes any original term, then this is said to be a counter offer. (Stevenson v McLean 1880)

当受要约人承诺递给他人,只要增加新的要约,或删除原要约的条款,就是反要约。

反要约会产生的效力是:所有的反要约都会使原要约失效。 (如果受要约人只是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话,不能够成为反要约)

3:要约的形式?(可以是以口头、书面、行为作为要约?)PPT42-43 答:要约的形式有:

1: General offer 一般要约,向全世界发出。

2:Special offer 特别要约,向特定人发出,必须限定条件。 (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4:承诺的方式,承诺的规则?承诺是否可以沉默(必须发出声音)?(第二章作业第3题规则,PPT54页 方式) 答:

1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1、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2、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An accepta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assent made by the offeree to accept an offer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缔结合同的要约表示完全的同意。 Rules relating to acceptance of offer 承诺的规则:

? a. Acceptance must be by offeree or it’s agent. (Powell v Lee 1908)

承诺必须来自于它的受要约人或它的代理人。

(被告既不是学校的受要约人,也不是代理人,因此他的回复无效) ? b. Acceptance should occur in response to offer . (Williams v Cawardine 1833)

承诺必须是对一个已知要约的承诺。

(原告因已知被告发出的悬赏的广告,因此即便之前不要赏金,过后也可以拿到。但是如果原告不知道赏金,则不可以拿赏金) ? c. Acceptance must correspond with all the terms of offer. 承诺必须符合所有要约的条款。 ? d. Acceptance must be unqualied. 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

? e. Acceptance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承诺必须通知对方才有效。

承诺不可以沉默,承诺必须通知对方才有效。

5:关于没有全部履行合同,可否解除合同?(PPT91页 ) 答:By performance 因为合同的履行而解除 a: Divisible contracts

可分式合同,部分履行,可终止合同。 不可分式合同,不可终止合同。 b:Substantial performance 实质履行

(Hoening v Lsaacs 1952)

如果实质部分履行了,那么拿到实质部分的对价后,可以解除合同。 6:解释英美法口头证据规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口头证据规则是例外的。(第四章

2

作业第3题,PPT84-86页 )

答:1.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口头证据规则的定义:

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把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之后,有关他们之前或同时达成的口头或其它形式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反驳和对抗书面协议。口头证据规则就是不能使用口头证据。

It is not admissible in court to add to , alter, or vary the terms of a written contract

法院是绝对不允许用口头证据来添加,修改,或改变一个书面合同的条款 ?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is admissible to prove: 口头证据规则在以下情况下允许:

a. There is a written contract between contractors.

一定要有一份书面的合同

b. There is a contract that be bounded.

一定是有约束力的合同

c. The written contract constitute the whole contract.

书面合同一定是完整的合同

2. Limitary conditions of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口头证据规则在以下情况下例外:

a. When the written contract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whole contract,

parol evidence may be admitted.

当书面合同不能成为完整的合同时,口头证据规则例外 b. Evidence of customs, trade or usage. (Cavanage v Cavanage 1992)

用习惯或者交易习惯作为证据时,口头证据规则例外

(案例分析:如果书面合同当中,欠缺合同的主要目的或者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此时可以用口头证据来补充书面合同中不完整的部分)

7:什么是“允诺禁止反悔原则”?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用“允诺禁止反悔原则”?(第三章第4题,PPT68-69页 )

答: 允诺禁止反悔原则:当受允诺人依赖于双方的允诺,而遭到了一些损失,

就不允许允诺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支持而不准备履行他的诺言,或反悔他的诺言。

以下三种情况同时具备才能用“允诺禁止反悔原则”:

The crediter makes a promise to waive a debt a. 债权人做出允诺放弃债务

The debitor relies upon that promise to their detriment b. 债务人依赖于这样的允诺导致他们的损失

The creditor is aware of the reliance made by the debitor c. 债权人非常清楚债务人会依赖于这样的允诺

3

8:“对价是有价值的,但不必对等充分” 引用适当的案件探讨这一表述。(第三章第3题,PPT62页 )

答: Consideration for an agreement shall be 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对价是有价值的,不必对等充分。

? (Thomas v Thomas1842 ,Chappell v Nestle 1960)案例 (案例分析:一个富翁的年轻妻子告富翁的儿子,用一英镑租一年的房子是有价值的,不必对等充分)

9:英美法中的邮政规则,以及适用这个规则的条件是什么? 答:When the postal rules apply acceptance is completed as soon as the letter has been posted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Adams v Lindsell 邮政规则:一经投邮,即刻生效。 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 a.letter must be properly addressed and stamped 承诺的信函必须地址正确,必须贴邮票

? b.acceptance by post must be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both parties 双方当事人必须认为承诺是合适的。 ①邮政工人在罢工,则邮政规则不适用

②如果要约当中明确规定只有一天有效期,则此邮政规则不适用 ③如果要约是向全世界发生,而且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做出承诺,则邮政规则不适用

? c.the postal rules have not been excluded Holwell Securities v Hughes and Yates v Pulleyn

邮政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如果要约当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送达对方才能生效,此时邮政规则不适用

②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也不适用于邮政规则

Telegrams may also be subject to the postal rule :Byrne v Van Tienhoven 电报也是用邮政规则

Instantaneous methods of communication are not subject to the postal rules, with acceptance being deemed to occur where and when communication is accepted . ①用即时的方式传递承诺不适用于邮政规则

②通过电信局发出的承诺不适用于邮政规则,如传真等 10:免责条款什么时候生效?停车场的自动出票机放置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停车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答:免责条款进入合同即生效。

停车场的自动出票机放置的行为是要约。 停车合同

11:船长如果答应多支付给船员钱,船员能否要求强制执行(有关对价问他)?

4

答:船员完成的是合同当中应尽的义务,因此不需要给他们额外的报酬,船员不能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相互都获利,即便是合同规定的,也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12:反要约是什么?进一步了解信息是否算反要约?

答:Counter offer反要约

When the offeree, while communicating his acceptance, adds new terms to the original offer or varies the original term or deletes any original term, then this is said to be a counter offer.

当受要约人承诺递给他人,只要增加新的要约,或删除原要约的条款,就是反要约。 案例:(Stevenson v Mclean 1880)

如果受要约人只是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话,不能构成反要约。

13:西方世界的两大法律体系?

答:世界上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如下:

1、判例法(普通法)

普通法国家不用书面的形式将所有可预见的情况包括进去,他们只用判

例的方式。

2、成文法(大陆法)

用书面的形式将一切可预见的情况包括进去。

14:国际商法的渊源?书P4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及各国有关的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事条约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实体规范;第二类是程序法,即国际商事条约属于程序规范;第三类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冲突法公约。

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当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各国有关的国内商事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15:民法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民法是一种私法,用于个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其他个体),救济方式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实际履行和禁令。

16:普通法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普通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在继承,发展日耳曼习惯的基础上,随着英国中央集权王朝的建立和巩固,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的救济方式有两种:即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并以金钱赔偿为主。

5

外加:衡平法上的救济

(1)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2)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3)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4)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2]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 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 ,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为准[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po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