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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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 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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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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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定性依据: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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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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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

[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财综字 [1996]第104号 )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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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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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1)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定性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三条第(八)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2)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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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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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上述问题共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不缴或少缴,不收或少收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适用于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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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调账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情况如:责令改正等)”。注:上述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返回首页 第二节 财务收支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财务收支行为的

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理、处罚。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二)其他常见7问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

(1)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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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2)对企业以外单位违规收费时引用: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第四条第一款:“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1)超范围使用现金 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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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因上述法条太长,在底稿中可写成: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关于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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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限额使用现金 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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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p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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