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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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体系的完善和市场化改革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现在却存在法律法规漏洞、管理松散、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低下、评估标准不一致等多种问题,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如何全面、准确地认识其缺陷,提出合理建议已成为资产评估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问题 建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去年,中央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12 月31 日)》明确提出: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这既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要求,也是对林业部门的要求,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科学管理与保护, 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6年和1997年,由国家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这三个文件对森林资源产权变动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和指导,为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奠定了基础。此后十年,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高速发展并初步形成了集法律、监管、市场于一体的行业体系,推动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然而,由于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以及公众对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和规范暴露出了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的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专家学者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评价标准、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很难达成相应一致以及各理论的相对正确性,另一方面我国森林资源分布广泛而复杂,相关规定很难囊括各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各种管理办法存在诸多的缺失,虽然近年来国家相应出台了补遗的各种规定和办法,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2. 有能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严重不足 当前,全国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三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如近年成立的物价鉴定机构。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又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森林资源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员要有丰富的林业专业知识,熟悉林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大都地处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环境恶劣,资产清查工作量大、难度大,风险高。如果资产评估机构的林业专业人员数量有限或专

业能力不强,就不能从资产评估专业的角度来指导实物量调查工作,也不能从评估所需要资料的角度对调查成果提出要求,对调查结果也无法合理予以确信,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不科学、不客观,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值,给评估机构造成很大风险。

(2)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森林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在成立初期为当地的林业经济发展和林业体制机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对评估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的健全,其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虽然评估服务机构有着丰富的林业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整体来看规模小、区域性强、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机构独立性差、风险意识薄弱、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技术相对不足。 3.复合性森林评估专业人才缺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向价值量的转化过程。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量转化过程,对立地的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

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动态存在性、分布广阔性、生物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还需针对其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对其进行现地调查,也需对交通运输价格、林产品市场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性人材,在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我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区域性强的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5.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使用随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的市场价值判断,其评估结果是根据有关资料的可靠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做出的一种模拟价格。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判断性意见, 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 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 决不能再出现一个项目评估目的一致,多家评估而出现结果差异很大的问题。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找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评价标准,以公平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为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使该行业有法可依,并加大对评估工作的执法力度,严格约束评估机构、上市公司乃至监督机构的法律行为,对法人出具虚假报告

必须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队伍建设

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认定工作, 制定和出台相关办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者不仅要掌握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 还要涉及林学、采运的专业知识,又要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知识,要求多学科的协同工作,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不仅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 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 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 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体制建设

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资产评估的法规, 现有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体系主要是由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以及个别省份的人大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构成。现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还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 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评估体系,确认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ow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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