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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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依据现行的国家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企业所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由中电建协批准的调试等级认证资格。
第五条 为使电力调试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规定调试企业能力资格数量:特级电源工程类调试企业25家;特级电网工程类调试企业23家。特级、甲级调试企业数量不超过调试会员单位总数的40%。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 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资格管委会下设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人员的评审、备案、变更、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第三章 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分为电源、电网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标准如下:
一、电源工程类 (一)特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7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0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
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A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1、3年内企业无违约、较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甲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
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60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600MW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6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级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1、3年内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三)乙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级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8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内已独立完成两台200MW级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200MW级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B级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四)丙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0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
4、调试企业具有4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内已独立完成两台100MW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1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11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电网工程类 (一)特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10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专业配备齐全,高压、继保、控制、
信息、计量、化学等专业具有参加过智能变电站调试的经历并且满足各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各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经历,并具有3年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经历,近3年内已完成两座75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750kV及以上常规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和编制50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具备智能变电站各项检测与试验的能力。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8、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A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0、3年内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甲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7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专业配备齐全,高压、继保、控制、信息、计量、化学等专业具有参加过智能变电站调试的经历并且满足500kV(33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500kV(33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经历,并具有3年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经历,近3年内已完成二座50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500kV常规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和编制220kV及以上智能变
电站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具备智能变电站各类保护、测控、智能终端、合并单元等设备的单装置性能测试;智能变电站系统及整体性能测试;通信规约、网络设备及系统架构、信息安全的检测与试验的能力。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8、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级;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三)乙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专业配备齐全,高压、继保、控制、信息、计量、化学等专业具有参加过智能变电站调试的经历
并且满足22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2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8年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经历,并具有3年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经历,近3年内已完成二座22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220kV常规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和编制11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具备智能变电站各类保护、测控、智能终端、合并单元等设备的单装置性能测试;智能变电站系统及整体性能测试;通信规约、网络设备及系统架构、信息安全的检测与试验的能力。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8、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B级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四)丙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专业配备齐全,高压、继保、控制、信息、计量、化学等专业具有参加过智能变电站调试的经历并且满足11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10kV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需要。
3、调试企业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调试人员须经过智能变电站调试技术培训及考试合格。
4、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
调试员资格。
5、具有编制110kV常规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和编制11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具备智能变电站各类保护、测控、智能终端、合并单元等设备的单装置性能测试;智能变电站系统及整体性能测试;通信规约、网络设备及系统架构、信息安全的检测与试验的能力。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8、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各调试能力资格等级的调试业务范围规定 一、电源工程类(含各类火电、水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发电工程的机组及升压站调试)
(一)特级调试企业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机组的调试
业务。
(二)甲级调试企业可承担600MW级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三)乙级调试企业可承担200MW级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四)丙级调试企业可承担100MW级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电网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线路等输配电工程的调试)
(一)特级调试企业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配电工程调试业务。
(二)甲级调试企业可承担500kV及以下输配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三)乙级调试企业可承担220kV及以下输配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四)丙级调试企业可承担110kV及以下输配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第四章 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 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
一、 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 二、 首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必须加入中电建协满2周年,且只能从丙级开始申请,不得越级申请。
三、 调试企业申请调试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力工程调试企业能力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影印件,岗位资格证影印件;
(四)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各专业调试人员名单及对应上岗资格、职称证书影印件;
(五)本单位负责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业绩(合同影印件)及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原件);对于越级调试的项目业绩不予承认,且在3年内不受理其能力资格的申请。
(六)技术装备情况。
(七)包含电力工程调试技术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情况。
(八)企业调试管理制度。 (九)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调试能力资格的升级 一、升级的条件 (一)电源工程类
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特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1000MW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特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特级调试能力资
格。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甲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200MW级及以上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100MW级及以上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电网工程类
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特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2座75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调试,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特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特级调试能力资格。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甲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座220kV以上变电站工程调试,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3年内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座110kV以上变电站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调试企业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调试企业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二)本单位完成的满足升级要求的调试工程的合同影印件及有关调试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升级的调试企业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2年后方可申请。
四、申请升级的调试企业不允许越级申请。 第十三条 调试能力资格的复审
一、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每3年复审一次。未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和《电力工程调试企业能力资格复审表》(见附表2)。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近3年调试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合同影印件);
(二)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复印件)。 二、电力工程调试企业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调试企业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者为合格。
(二)企业能力资格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者,或连续3年内未承担过工程调试者为“不合格”。
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
第十四条能力资格的变更 能力资格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3); (二)变更项。
1.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须提交: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章程。
3.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身份证。 4.申请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须提交: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和身份证; (2)《技术负责人简历》(见附表4)。 第十五条 调试能力资格的审批
一、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企业,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盖章或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副)会长企业核查盖章或有关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核查盖章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组织资格管委会有关委员和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初审和确认,将审查结果报送中电建协审批。
二、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将升级材料报送资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组织资格管委会有关委员和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初审和确认,将初审结果报送中电建协审批。
三、经中电建协批准的调试企业,由中电建协颁发统一印制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
三、调试企业在领取新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遗失《电力工程调试企业能力资格等级证书》,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办理补发证书。
第十七条调试企业能力资格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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