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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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字[2011]2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和《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邢政办〔201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1年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11752元/人),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租住公房的,按公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居住房屋经鉴

定为危房、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房。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0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在5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申请家庭5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4.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7.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8.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9.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二、申请与发证程序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保障资格的准入、退出及房源管理、使用和违规处理等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工作,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取得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明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对照当年公布的申请条件,且确认符合该条件后,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真实情况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查询委托书》;

3.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结婚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通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核实申请家庭住房信息。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诚信承诺。申请家庭填写《住房保障家庭诚信守诺书》,并由工作人员现场采集申请人承诺影像信息后,向其发放《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确认书》,载明受理时间、申请类别和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

(四)入户调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邀请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员或群众代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队,进行入户调查走访,实地采集申请家庭有关影像信息,并做好询问笔录。调查队成员数量不少于3人。

(五)组织公示。经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当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经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

(六)确认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即向申请家庭核发《邢台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有效期一年),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家庭档案,并将发证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标准

自发证之日起,从下月开始享受租赁补贴,并于两个月内发放到位。 (一)面积标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即2人及以下户享受30平方米的租赁补贴;3人户享受45平方米的租赁补贴;4人及以上户享受50平方米的租赁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应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每月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租赁补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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