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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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7〕10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州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州级事业资产”)是指州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州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州级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州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州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州级财政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是州政府负责州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州级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州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州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州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州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州级事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有条件的州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州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州级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州级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州级事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州级事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州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级财政部门将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交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

第八条 州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州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及定期检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以及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州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州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州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州级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州级事业资产配置是指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州级事业单位等根据州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州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州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州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能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州级事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接受捐赠的资产,未取得原始凭证的,以市场同期价格入账。

第十四条 对于州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的资产调剂,由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州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州级事业单位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州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州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州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州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当年已经批准计划但本年度预算未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下年度再次申请经费预算前不再办理资产购置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州级事业单位向其他部门(含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州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州级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州级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云办发〔2004〕25号)及怒江州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内有关资产配置的“规定限额以上”是指资产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 州级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州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州级事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州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州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州级事业单位在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确保完成本单位正常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州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的反映这部分对外使用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这部分对外使用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州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n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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