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培训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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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培训会议摘要

深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情况及受托管理人指引内容草案

一、

备案情况

? 截至2012年7月20日,收到国信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提交的18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材料,目前16家已通过备案,另外2家正履行备案程序

? 广东5家(含深圳4家)、北京、浙江和江苏各4家,湖北1家 ? 民营企业10家,国有企业5家,中外合资企业3家 ? 以高端制造业和技术服务业为主

发行情况

? 截至2012年7月20日,通过私募债发行备案的16家中小企业中已有12

家完成发行,发行总额11.08亿元

? 发行规模最低1千万元,最高2.5亿元 ? 期限最短1年,最长3年

? 票面利率最低8.0%,最高13.5%,按发行规模加权平均的票面利率

约为9.4%

转让情况

? 截至2012年7月20日,已有1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

易平台启动转让服务。从6月18日至今,共发生26笔转让,涉及7只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金额约为3.02亿元,均为金融机构投资者之间转让

关注点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信措施;2、投资者权益保护;

3、风险因素;4、重大事项提示

二、受托管理人指引内容(草案) ? 总体要求

?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私

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受托协议的要求维护私募债券持有

人的利益,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 指引是对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发行人与私募债券受托

管理人可以在指引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 受托管理人资格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商 ? 上市商业银行

?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 私募债券存续期内,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委托他方履行其受托管理人

的义务

? 受托管理协议内容

? 发行人和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 发行人、私募债券持有人和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程序;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

? 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 ? 其他内容。

?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受托协议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

?

?

?

?

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

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 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

募债券发行前取得与增信措施相关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私募债券增信期间妥善保管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续)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受托协议中与发行人约定,在私募债券

存续期内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 可能发生未能按期支付债务本息的违约情况;

? 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者未履行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义务;

? 私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 拟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 拟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 可能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 ? 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 ?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或者已就重大

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 与私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包括保证人和担保物)

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 可能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续)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

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

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受托参与整顿、

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续)

?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严格

保密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获知的发行人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发行人偿债保障金提取和管理执行情况;

? 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其他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 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与私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包括保证人和担保物)发生

的重大变化情况;

? 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受托管理

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时间、情形和披露方式。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及时向该期私募债券持有人披露。

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与控制

设计理念-债券品种现状

–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国家信用类债券共16万亿,占存量的

76% – 公司债、企业债、中短期票据等企业信用类债券共5万亿,占24%

备案发行:最新进展

●首单情况: 6月7日受理,6月8日上午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发行,6月11日首单挂牌并完成第一笔非公开转让;

●受理情况:截至7月23日,受理31家企业,来自6个省市,涉及工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传媒业、建筑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7大行业,浙商证券、国泰君安、东吴证券、中信建投、财通证券等12家券商;16家高新企业,64%以上为民企; ●备案情况:截止7月20日,28家企业备案,3家推迟备案。28家备案金额25.55亿元,规模最小的0.2亿元,最大的2亿元;期限最短的1年,最长的3年; 发行情况:

截止7月23日,14家完成发行,总金额12.25亿元,规模最小的为0.2亿元,最大的为2亿元,票面利率7-11%,14只完成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完成转让38笔,转让金额7.25亿元,成交最高价100.01元,最低价99.599元; ●投资人情况(截止7月23日):

整体分布:投资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34个机构账户, 1个个人账户。 认购金额:单账户单只私募债券认购金额最低为100万元(信托账户持有),最高为10000万元(信托账户持有) 投资者适当性

? 合格机构投资者 (1)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企业法人

(4)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 不低于1000元的合伙企业

? 合格个人投资者(仅上海证券交易所): (1)券商组织考试并认定,交易所事后核查

(2)500万元金融资产(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合计) (3)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4)签署风险认知书

? 董高监及持股5%以上股东 ? 承销商

合格投资者:账户申报(1)

1、进入上交所网页www.sse.com.cn,“业务平台”栏目下的“债券专区” 2、再选择进入私募债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

合格投资者:账户申报(2)

转让结算

?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提供转让服务

-意向报价+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卖空不检查(125) -转让面值最低为5万元

? 合格投资者谈判达成后,通过券商报固定收益平台 ? 200人控制

? RTGS的清算和结算服务

转让平台-用户登录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行人和董高监 承销商督促、辅导和协助进行披露 两层披露方式:

(1)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向初始认购人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

(1)影响偿债能力重大事项 (2)发行情况披露

(3)兑付、兑息事宜披露

(4)董高监及持股5%以上进行转让的披露

(5)定期报告(约定)

信息披露发布:发布入口

1、进入上交所网页www.sse.com.cn,“业务平台”栏目下的“债券专区” 2、再选择进入左侧业务办理

信息披露发布:递交公告(1)

将需要披露的公告通过创建新公告?私募债,选择公告类型,公告发布范围(面向全体合格投资者/持有人),将公告递交本所。

信息披露界面

?

合格投资者用户名密码登陆www.bond.sse.com“上证私募债公告” ? 没有用户名密码的可自行注册

?

激活股东账户:如果您的网站帐号还没有关联股东账户,请先进行股东账户激活。

增信制度-概览

增信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等 增信内容:

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增信层次:

内部增信、外部增信 原则:

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

增信制度-内部增信 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

(1)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应付利息存入; (2)兑付日前30日,债券余额的20%存入 限制股息分配 其他增信

(1)资产抵押质押

(2)优先、次级结构设计 (3)认股或可转股条款

(4)特殊条款,如限制发行人出售核心资产

增信制度-保证增信 保证人资格 (1)法人

(2)其他组织

(3)专业担保机构 (4)自然人

保证人的尽职调查 保证的合同签立

增信制度-抵押增信 抵押物范围

(1)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3)抵押人有权处置的财产 (4)抵押人土地使用权 抵押担保尽职调查 抵押担保合同签立 抵押物登记

增信制度-质押增信 质押物范围 (1)动产质押

(2)黄金质押 (3)权利质押 质押担保尽职调查 质押担保合同签立 质押物登记

债券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及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

私募债券的风险因素(一)

? 私募债券持有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 市场风险:即私募债券的价格波动。

? 流动性风险:即债券难以变现导致的持有人的流动性风险。

? 违约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发生无法支付私募债券本息所造成的损失。 ? 操作风险:因为人为失误、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导致的风险。 私募债券的风险因素(二)

?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与其他证券金融产品的风险相似,投

资者可以根据对债券发行人情况以及市场情况、交易设施的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但是对于违约风险,则需要基于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合同文件、相关法律和业务规则等予以管理,持续关注违约风险,依法采取救济手段,解决争议。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一)

? 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其违约救

济也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违约救济:

? 债券是“一对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需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

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主张违约救济。债券持有人自己直接主张权利救济受到限制,并且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债券持有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 债券是“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券持有人,其权利只有量的

差别,没有质的差别。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二)

? 债券是一种“单方面、相对化”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在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债券持有人是权利人,债券受托管

理人是义务人。债券持有人可以转让债券,买受人承继债券的权利。 ?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权利人,债券发

行人是义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也是义务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三)

? 债券的违约风险,本质是民事争议,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需要通

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能依靠交易所介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制。

? 私募债券,尤其具有人合的特征。相关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经纪商在发行人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和债券事务管理、违约救济方面承担重要的职责。

? 对于发行人欺诈、虚假披露等严重违法行为,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刑

事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但是不能解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一)

?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包括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必要的内部或外部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机制。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 管理担保品(如有)。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

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二)

?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

诉讼事务;

? 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

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

?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

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等等。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三)

? 站到发行人的位置,用尽法律权利保护债权 ? 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情的,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 依法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四) ? 揭开法人面纱。《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和发行人的小股东、债权人站到一起,保护债权。债权人的利益与小股东

的利益,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求同存异,共同对抗大股东、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既要运用《合同法》,也要运用《公司法》保护权利。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五)

? 违约风险管理的核心关注是按期还本付息。

? 违约的情形可能多种多样,严重程度有所不同,需要建立逐步递进的管理

机制,从关注、督促、谈判到采取法律手段,直至参与破产程序,通过重整、重组等手段维护债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 受托管理人不是保证人,按规定也不能担任保证人,但是如未能尽责,也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仲裁解决债券违约争议

?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发行人违约,但发行人否认、难以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需要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比如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披露信息,是否违反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出现

违反约定将资产抵押、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放弃债权及出现其他可能损害

偿债能力的做法,拒不履行债转股约定,擅自作出决议减资、合并、分立等。

? 另一方面,在部分债券持有人认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尽职履责、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非法无效,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合同纠纷,并须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债券违约争议属于可仲裁、可转让的争议。但是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仲裁条款应当构成有效、明确的仲裁协议,才能对相关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有约束作用。

不是所有争议都可仲裁,比如代位权、撤销权、揭开法人面纱,属于侵权争议。

仲裁在债券违约救济中的特殊优势

?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行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点: ? 专业。仲裁员为专业人士,熟悉市场情况。 ? 自主。当事人可以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 ? 快捷。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

? 灵活。在法律适用上,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禁止规定,可以依据市场惯例

等灵活作出裁决。可以调解结案,可以不开庭审理。 ? 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原则上不公开。

? 免责。受托管理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有助于免除被指控未能履责的

风险。

? 免除追索。通过仲裁迫使发行人履行裁决,比如还本付息。一旦发行人此

后进入破产程序,已经清偿的本息不受破产的追溯。但是,如果裁决未执行而发行人已经破产,只能作为债权申报,并不因仲裁而优先。

违约风险管理必须做好最坏打算

? 按约还本付息是硬约束。根据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支持

的情况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灵活、务实的债权保全措施,比如延长付息期限、部分偿付、替换担保等,一切服从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 ? 不能还本付息距离破产往往一步之遥!根据《破产法》,破产的临界标准

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建立预警机制,积极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争取在更大的债权人会议中发挥主导或专家作用,最大可能地通过重整、和解、重组等方式保全全体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情况和尽职调查指引主要内容

? 试点工作情况

? 尽职调查指引主要内容 ? 下一步工作考虑 试点工作情况

? 5月23日,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 ? 6月5-6日,组织首批21家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

案专业评价,20家获得通过; ? 6月19-20日,组织第二批21家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

施方案专业评价,18家获得通过; ? 7月30-31日,计划组织第三批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

施方案专业评价。

? 通过专业评价的38家证券公司: ? 第一批:

? 1.招商证券2.中信建投 ? 3.国泰君安4.平安证券 ? 5.兴业证券6.中银国际 ? 7.广发证券8.国开证券 ? 9.宏源证券10.财通证券 ? 11.东吴证券12.国海证券 ? 13.国信证券14 光大证券 ? 15.申银万国16.大通证券

? 17.南京证券18.浙商证券 ? 19.华西证券20.首创证券 ? 第二批:

? 1.中金公司2.长江证券 ? 3.民生证券4.华融证券 ? 5.国金证券6.长城证券 ? 7.齐鲁证券8.东兴证券 ? 9.安信证券10.东北证券 ? 11.东方证券12.信达证券 ? 13.江海证券14.华安证券 ? 15.国盛证券16.国元证券 ? 17.恒泰证券18.天风证券

专业评价过程 行业专家 审慎评价

证监会机构部意见风控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证监会稽查局意见最近一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未被立案稽查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意见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专业评价内容

?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 2.承销项目立项标准以及流程

? 3.发行人等尽职调查工作的标准以及流程

? 4.发行后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跟踪以及信用情况持续评估的安排 ? 5.债券销售渠道

?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7.合规与风险监控

? 8.信用风险事件保障预案以及应急处理预案 ? 9.业务开展计划 ? 10.转让安排 专业评价的目的

? 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制度 ? 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意识

? 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备,提高承销业务质量

试点工作情况

? 7月6日,组织8家证券公司业务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试点工作情况进

行了广泛地交流和讨论。 ? 试点总体情况: ①证券公司热情很高,积极准备相关工作; ②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一套基本业务制度,合规、风控方面有了一套基本管理制度;

③证券公司尚未建立成熟的盈利模式;(承销费不能涵盖成本) ④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安排私募特点不突出、违约处理机制不完善、对业务的认识和标准差异较大)

? 需研究探讨问题

? 要求的宽严,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切实防范违约风险之间如何平衡? ? 内容的繁简,如何在严肃性和灵活性之间平衡?

? 公与私的分野,投资人可否参与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 ?

? ?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私募性质不突出;

——未完全摆脱公募思路,部分投资者对未来信用风险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有交易所背书或有关机构兜底。 ? 风险意识不够强。

——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认识和揭示不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下一步工作考虑

? 增强证券公司风险意识,强化承销商责任。

? 通过加强尽职调查,提高债券质量,防范违约风险。

? 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增加证券公司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手段。(人行征信

系统、全国高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税务社保等部门)

? 协会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柜台

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研究构建私募债新的管理构架和制度安排,促使私募债回归券商柜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m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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