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复习思考题(0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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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思考题(08级) 导论

概念: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法内制度、法外制度。

答:(1)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2)政治体制:指政治制度中的那些具体政治规范,即指具体政治制度。也即是指相当于政治制度的外层的内容。

(3)法内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的那些政治行为准则。

(4)法外制度:是指法律、法规等以外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自然形成的那些准则,如传统、惯例等。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1.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代议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什么是法律议案?什么是法律草案? 答:法律议案:是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依法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的建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法律议案都应附有法律草案,否则,不作为法律议案处理。

法律草案:是立法建议案的具体条文,是法律尚未被通过之前的文本。

3.什么是议案?什么是建议?它们各自的要求是什么? 答:(1)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可包括宪法案、立法案、人事任免案、调查案等。 议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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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要求: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和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草案;提出办法:必须要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照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程序: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建议:是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对建议的要求: 内容的要求: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提出办法: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处理程序: 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4.全国人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组成、任期、例会时间及会期。(教材15—17) 答:(1)全国人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区域代表与职业代表相结合,以区域代表为主。)

(3)任期:1954年宪法曾规定为每届4年,1975年(即第四届全国人大)起改为每届5年。

(4)例会时间及会期:人大会议分为例会与临时会议两种。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逐步固定在每年第一季度即每年三月初召开,会议持续时间一般在10-20天左右,近年在不涉及到换届的年份,会期缩短至8、9天。

5. 什么是选举?什么是决定任命?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职务分别是哪些?(教材P19)选举与决定任命的区别是什么?选举与决定任命的异同是什么? 答:(1)选举:是以民主方式推荐候选人,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自由选举进行投票决定当选人的用人方式。

决定任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名,决定是否由某人出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的任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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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产生的职务有: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

决定任命产生的职务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选举与决定任命的异同:

共同点:选举与决定任命都是由代表以投票形式实现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一般来说选举的职务更重要些。

第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

就全国人大而言,正式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的候选人选是由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决定任命的候选人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的。 第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

选举结束后,主席团确定选举结果,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人选经由大会投票表决,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后,由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之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予以任命。

6.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的实际操作程序。 答:(1)党组织推荐(党内程序)

首先,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征求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意见、讨论、通过。

其次,将这份名单交由中央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最后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提交的建议名单。 (2)人大主席团依法提出候选人

建议名单在人大主席团内部进行讨论,并经各代表团酝酿与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3)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或表决 由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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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国人大主席团是如何产生的?其职责是什么? 答:(1)主席团成员经预备会议从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并选举通过。 (2)人大主席团的职责

第一:决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在决定国家机关的人选时,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后提名,由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会议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在询问、质询时,对提起的质询案,由主席团会议决定,让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

第四:在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主席团会议作出决定,提请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不兼职”的规定(教材P27) 答: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9.为什么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如何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参见教材P28) 答:(1)因全国人大人数多,近3000人;会期短,半个月左右;代表兼职;代表素质较差等原因。因此,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全国人大的现状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一步加强人大制度。

(2)一是从人大的各项组织上加强。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补充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完善各项会议制度,以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等。二是从职权上加强。1982年宪法,决定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部分职权交给它的常委会,从而使最高权力机关能经常性地、有效地得以行使。

10.委员长会议的组成、性质及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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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组成:委员长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委员长会议不是一个实体权力机关,在性质上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机构,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3)工作方式:实行集体负责制。

11.全国人大专委会的组成、产生及性质。 答:(1)专委会的组成及产生: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2)各专委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其会议只是根据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不能直接作出具有法律效率的决议。

12.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答: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工作。 其次,二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而人大常委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则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其三,二者的职权不同。

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交付,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力,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 而人大常委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则不具有以上的权力,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 其四,二者人员的称谓不同。

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则称“主任”、“副主任”、“委员”。

13.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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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独立地按本地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保证全国人民意志和全局利益的实现,也是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唯一、有效的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是为了使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意志和利益得到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制定法律、法规或作出决议、决定。为保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准确地执行法律和决定,就需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有关实施法律和决定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独立的,都各自直接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庖。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联系关系是代议制的性质决定的。联系的内容很广泛,如上级人大常委会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等等。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1.概念:行政区划(P40)、行政区域(P40)、地方性法规。

答:行政区划:国家将领土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在各级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 行政区域:国家为设臵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管理而划成的区域叫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2.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四级制占主导)(参见教材P45)、中国行政区域的三种类型。(P45)

答: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有二级制、三级制、四级制,其中以四级制占主导。中国的行政区域有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二是民族自治地方;三是特别行政区。这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地方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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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限不同。

3.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见教材P48)

答: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地的迁移。

4.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代表名额规定的原则、任期。 答:(1)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全权、核心的地位。这种地位表现如下:①它在同级国家机关中最先产生。②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更改或拒绝执行。 (2)代表的组成:

省级与地级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即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3)代表名额规定的原则: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法定的“基数”加上人口的“增加数”组成,并以“最高数”限制。 (4)任期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五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5.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立法权、监督权)。 答:(1)地方立法权: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的,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监督权

①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⑤还可通过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本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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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两院”及其工作以人员进行监督。

6.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都有那些?候选人产生的法定渠道、选举方式。(参见教材P56) 答:(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候选人产生的法定渠道: 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实践中,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都是由中共党组织推荐的,这已经成为一种法外制度。可见,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与中共党组织提名实际上是一致的。);

二是由本级人大代表(县级10人、地级20人、省级3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 (3)选举方式: 一般采取差额选举。但如果常委会主任、秘书长、省级政府正职和“两院”正职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地位、组成、任职规定、任期。 答:(1)设立: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建立了人大常委员。

(2)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

(3)组成:省、地两级人大常委会:由省、地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4)任职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成员的职务。

(5)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均相同,即每届5年。

8.地方各级人大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都有那些?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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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④经全国人大授权的四个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2)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法规草案主要依赖政府起草;②地方立法中存在着重行政权力,轻公民权利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9.乡镇人大的任期、乡镇人大主席的性质(P70) 答:(1)任期:乡、民族乡、镇是中国社会的基层行政区域。1980年以来乡镇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2)性质: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团不是乡级人大常委会,它不能代行本级人大的职权。乡级人大主席团是乡级人大的办事机构。

10.什么是质询?什么是询问?质询与询问的区别。 答:(1)质询:人大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被监督对象回答代表或委员提出的问题,代表或委员根据回答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一定的监督目的。

(2)询问:是在代表大会开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就审议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解释或解答。

(3)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从内容看,质询所涉及的须是重大问题;询问则可以是一般问题。第二,从出发点看,质询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某方面工作不满意,需要给予批评、质问,甚至追究责任;询问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议案所涉及的某些情况不熟悉、不理解,需要了解情况。第三,从性质看,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机关沟通情况的一种途径,不带强制性。第四,从程序看,法律对质询有多方面的程序规定,对询问的规定则较少。

11.如何进一步继续完善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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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1.党组织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组织必须遵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章和宪法原则。2.党组织不包办人大工作。3.党组织带头尊重和遵守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

1.强化人大的立法。建立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建立审议中的辩论制度。2.加强监督职能。 (三)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减少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会期延长;加强人大专委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完善人大各方面的工作制度等。

(四)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三章 选举制度

1. 中国两部选举法颁布的时间、第二部选举法的第四次(即2004年)、第五次(即2010年3)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两部选举法颁布的时间分别是 1953年、1979年。

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作出修改,主要内容有:

(1)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1979年规定预选—1986年取消预选—2004年恢复预选)。以取代酝酿、协商等模糊性规则。

(2)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为“50人以上”。

(4)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如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 (1)实行城乡选民选举权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取消1/4条款。

(2)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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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3)乡镇代表总额上限增加。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4)禁止同时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5)增强候选人透明度。“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6)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加大力度查处妨碍选举的行为。 (7)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2.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1.普遍原则;2.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

3.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 答: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代表。(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机关的代表。

差额选举: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

4.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分别是什么?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本级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

(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是:①选举主体不一样。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举是由代表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②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比直接选举简单。间接选举无须像直接选举那样进行大范围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设投票站等。 ③差额比例不一样。直接选举是1/3—1,间接选举是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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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与介绍。 答:(一)提出与确定候选人是整个选举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候选人的提名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3)选民10人以上也可联名推荐。

(二)候选人的确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2004年选举法修改重新恢复了预选,预选可以以更为客观的量化民意替代具有主观倾向的模糊性规则(即酝酿、讨论、协商不是法律用语,没有具体的衡量体系)。 (三)候选人的介绍:

针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2004年选举法修改为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6.直接选举当选的条件、间接选举当选的条件。 答:(1)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6.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程序以及省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

答: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的主持与领导: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提名方式有三种:

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

二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候选人; 三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候选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1/5—1/2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的得票顺序,按大会事先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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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选举。 (4)确定当选

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当选。 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居民。

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

(1)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大决定的代表名额和法律规定的人口比例原则,将代表名额分配到所属县、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将需要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的省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考虑成为代表的各方面人士的候选人,也一同戴帽下达名额给所属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名额分配) (2)市、县的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所分配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确定一些初步的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考察了解,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进行协商。(人选考察)

(3)党委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作为政党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大会召开进入选举阶段后,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候选人提名) (4)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人大选举)

第四章 国家行政制度(上) 1. 行政组织体制设置的原则。

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统一原则、依法原则、效能原则。

2. 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的变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其内容。 答:(1)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经历了由委员会制(合议制)(1949年—1982年)向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至今)的发展变化。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其内容:

行政首长负责制:即行政组织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人承担的行政制度。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各级行政首长有权对本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并对这些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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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这一制度的具体原则可概括为“三权一责”。即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全面负责任。

3.什么是委员会制?其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答:(1)委员会制:指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商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行政组织领导体制。

(2)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考虑问题较周全;能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权力受到制约,防止个人专断。

(3)委员会制的缺点是:易造成行政领导权责不明;易出现相互扯皮或调和折衷、行动迟缓、指挥不力的现象,致使行政效率较低。

4.总理负责制。

答: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拥有全面的领导权,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最后决策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作最后决定。(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全面负责。总理对国务院的决策以及工作负全面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签署。

5.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及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及任务。 答:(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②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③通报国内外形势。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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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②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③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6.什么是行政监督?中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行政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答:(1)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检察与督促。

(2)中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行政监督体系由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五个方面组成。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可分为两种:即专职机构的监督与非专职机构的监督。专职机构的监督:包括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非专职监督按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可分三种情况:

A.自上而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B.自下而上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C.平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就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对平级的其他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

(3)行政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第一,过多的监督主体,使监督工作反而难以真正落实。 “大家可监督,大家不监督”、“漏监”、“虚监”、“监而无效”的现象。 第二,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主体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第三,监督内容的单一性,使监督机构陷于被动状态。 第四,监督法规不完备,使监督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7.什么是审计监督?

答: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财政、经济法规对行政机关内财政和财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弊端和违法现象。

8.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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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5年。

(3)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均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家主席任免。

(4)任期: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9.国务院机构的类型。

答:国务院机构的类型分为:(一)国务院职能部门(又可称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三)直属机构;(四)国务院办事机构;(五)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六)议事协调机构;(七)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0.什么是大部制?大部制改革的优势是什么?方案的通过及其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成果。 答:(1)大部制即大部门体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臵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 (2)大部制改革的优势: 首先,这种管理模式能够减少部门、机构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其次,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机构之间由于职能分工过细,导致政府职能交叉、重叠等引发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第三,由于实行相近业务的统一管理,因此可以防止部门之间沟通难、协调难等政府经常会遇到的通病。

(3)改革方案的通过:2008年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国务院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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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城乡建设部五个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臵27个。

11.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设置权限等。 答:(1)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由国务院组成人员担任行政首长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委、行、署。它们是国务院机构中的主体。它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行使某方面的国家行政权力,负责领导和管理该方面的行政事务。

(2)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臵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都必须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3)国务院组成部门数目:共有27个。(2008年机构改革后)

12.国务院办事机构

答:国务院办事机构有4个:它们是侨办、港澳办 、法制办、国研办、台办 *、新闻办 * 档案局 *。其中,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13.什么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机构?

答:是指由一套组织体系承担两种任务,并具有两个名称,对外表现为两种身份的机构。

14.什么是合署办公? 答:合署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处所办公。

合署办公机构现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合署” 不是合并。合署单位可分别配备行政领导班子(也可兼职),分别刻制印章和挂牌子。

15.行政法规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1)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分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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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特点:

①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根据宪法与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立法依据、效力)

②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较法律具体些、微观些。(内容) ③行政法规其稳定性不如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较灵活,可及时修改、撤销。(稳定性)

16.行政规章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1)行政规章:指的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可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可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2)特点:

第一,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第二,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行地位。

第五章 国家行政制度(下) 1. 一组知识点。

(1)中国省的建制起源于元朝。

(2)中国省级行政单位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3)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2.概念:行政公署、地区、区公所、计划单列市、条条管理、块块管理。 答:(1)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般称为“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行署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命的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组成。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人民政府指导若干个县或县级市的工作,协调省与县、市之间的关系。

(2)地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管理的辖区。 (3)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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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单列市:是指在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被单独列入全国计划之中的市。

(5)条条管理:条:是指自上而下各级政府机构设臵中相对应的部门。条条管理,指以部门管理为基本线索的纵向管理方式,是中央领导地方的一种基本体制。条条强调的是政令的上下一致与畅通,要求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或政策。

(6)块块管理:块:指各级政府为管理辖区内的事务而设臵的若干职能部门。块块管理: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事务进行的对口管理。块块管理所强调的是一级政府的独立与完整,以及内部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注重的是地方综合事务的管理。

3.省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任期、省长、副省长的产生。 答:(1)地位:省人民政府是省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省国家行政机关。其地位体现为:双重从属与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即A.省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省国家权力机关(由省权力机关产生);B.省人民政府从属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领导);C.省人民政府属于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高层地方政府)。

(2)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3)任期:省人民政府的任期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5年。

(4)省长、副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候选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名。(实际的过程则是,正、副省长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中共省委协商,再上报中央委员会,得到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后再进入省人大的法律程序)。省长一般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省长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4..地级市政府的组成与任期、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 答:(1)组成: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任期:每届任期5年。

(3)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其中市长、副市长由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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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组成人员根据的市长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5.什么是派出机关?什么是派出机构?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

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

(2)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

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6.什么是“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的类型、意义及其利弊。 答:(一)“市管县”体制,是指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体制。

(二)市管县体制的类型:

(1)地市合并。即将原来的省辖地级市(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级市)与原地区行署合并,实行市管县。

(2)将原来的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管辖原地区所属的县,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3)将近年来新设的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实行市管县。 (4)将县直接升格为地级市,实行市管县。 (三)市管县体制的意义:

尽量促使城市行政区与城市经济区基本保持一致,有效协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管理与政治行政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城市周围与城市有密切地缘关系的农村划归城市统一领导,以解决城乡分割问题。

(四)市管县体的好处与弊端: (1)好处:

第一,使对县的管理由“虚”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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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乡合作,优势互补。

第三,该体制较利于加强城市建设,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 第四,彻底消除了地市机关共驻一地带来的矛盾,减少因地市共驻一地而造成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 (2)弊端:

第一,各地级市管县的多寡不一,且与其经济实力的强弱不尽一致。 第二,违背城乡分治的国际惯例,对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有影响。 第三,增加了一个地方行政层级,产生了新的条块分割。

第四,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的强制性统一,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被辖县市的发展。 第六,市管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7.什么是“切块建市”与“整县改市”?整县改市的弊端及其积极意义。 答:(1)切块建市: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建制城市设臵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切块设市”模式。就是把原来隶属于某个县的一部分单独切出设市。

整县改市:即将整个县整体改制为市。20世纪80年代后,“整县改市”作为一种主导设市模式便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切块设市”模式。 (2)“整县改市”的弊端:

第一,不少地区“整县改市”后,广大地域(90%以上)仍是农村,依然发挥不了城市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交通中心的功能。 第二,不少县改市后,在思想方法上、工作重心上处臵不当,不利于市或农村的发展。 第三,脱离了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不利于解决中国农村存在的一系列矛盾。 (3)“整县改市”的积极意义: 第一,“县改市”模式可以克服“切块设市”模式产生的城乡分割矛盾,有利于促进城乡结合和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第二,“县改市”模式可以避免“切块设市”可能产生的一县之内市县并立的两套行政管理,有利于精简机构,节约开支。 第三,“县改市”模式牵动面较窄,区划变动少,有利于减少纠纷,保持政区的相对稳定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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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职能转变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教材P203)

答:政府职能转变: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的具体方式的转变。即政府要逐步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由指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活动为主,由行政命令为主转变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合理的权力界定。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于: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9.关于市管县体制的改革趋向——“省直管县” 答:(1) “强县扩权”改革——省直管县体制。 强县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一些重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县”的格局。

(2)省直管县体制的好处

①减少行政层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②克服市管县体制的各种矛盾。

③扩大县的自主权,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10.乡镇行政机构设置。

答:一类是乡(镇)政府自己的工作部门。一般有政府办公室、民政办公室、供应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教育组、信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

另一类是县和乡(镇)“双重领导”的机构。 即所谓 “七站八所”。各地乡(镇)级政府所设此类机构数目、种类和称谓等不完全一样。

第六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答:(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3)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本地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利和国家权力。自治权是自治机关享有管理本地事务的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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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志。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自治条例:制定的是关于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基本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5)单行条例:制定的是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特点是具有专门性、补充性的特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组成。 答:(1)自治机关:只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才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组成

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3.如何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答: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是这一外部环境的核心,《宪法》《自治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的职责,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是一项法定义务。

4.什么是民族自决政策?民族自决政策实行的条件。 答:(1)民族自决政策:是一种承认国内的各个民族尤其是处于从属地位、被统治地位的民族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能够自行决定是继续保留在原来的国家政治体系中,还是从原来的国家中分离出来,建立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的权利的政策。

(2)民族自决的实行条件:在殖民主义统治时代,有助于各被压迫民族展开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要求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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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但在殖民统治已经土崩瓦解的前提下,民族自决强调一个单一的主体民族可以从主权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引发了许多民族冲突,给许多地区带来灾难,故而,其合理性受到质疑。

5.民族区域自治名称构成。

答: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答:第一,立法前提方面。地方性法规是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的,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没有这一限制。这是因为宪法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事实上,自治条例,尤其是单行条例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的变通性规定。

第二,立法程序方面。地方性法规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1.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 答:(1)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2)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将香港居民划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是按照是否享有居留权来划分的。

2.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双重) 答:(1)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言,代表特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

(2)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就其在区内的地位而言),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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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

答: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采取当地提名与中央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因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并对特别行政区负责,所以其人选应当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应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为体现国家主权,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实质性任命,而非程序性任命。

4.行政长官缺位时的递补顺序。

答:行政长官缺位时依次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法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5.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答: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 相互制衡:一方面,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约。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且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另一方面,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有相应的制约权。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此外,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2) 相互配合

指行政与立法应相互沟通、合作,共筑和谐、共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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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 答:特区的行政机关自上而下地划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层次:第一层次是决策层;第二层次是政策层;第三层次是执行层。 第一层次是决策层,负责政府的高层决策,由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组成。其主管官员称为“司长”。

第二层次是政策层,由11个局组成,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其主管官员称为“局长”。

第三层次是执行层,由67个部门和机构组成,这些部门按照执行政策的范围与第二层次的各局相对应,直接负责执行政策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行政权力。政府各局内,可设“署”“署”之下可设“处”。即:司—局—署—处。

7.行政会议 答: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虽然它本身不是决策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却是行政长官决策中必经的一环。行政会议对行政长官的决策有影响力,但没有约束力。

8.香港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方式及原则:

答:立法会由选举产生。选举办法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比例,原则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9.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以及立法会的任期。

答: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一届五年,可连任一次。立法会的任期是一届4年。

10.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8年后立法会的产生方法。

答: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由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规定:2008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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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备案。

11.历届行政长官。

答: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期:1997.7.1——2002.6.30 ),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4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第二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期:2002.7.1—2007.6.30,期间,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由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代理职务),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8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第三任行政长官:曾荫权(任期:2007.7.30—2012.6.30),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8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政党政治、政党制度 答:(1)政党政治:是指由政党组织政府、执掌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形式。

(2)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分析 答:(一)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一种密切合作的政党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 (三)有一个共同的纲领和目标: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四)有一条实行合作的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五)有一个实行合作的组织形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六)有一条保障合作的法律原则:各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党代会的两种运作模式:常任制及其内涵、非常任制 答:(1)简单地说党代会常任制是指:党代会年会制加上党代表常任制。严格地说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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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制;二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三是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四是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

(2)非常任制:指代表在出席过一次代表大会后,不再继续任职,且不实行年会制。

4.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 答:党的组织体系:(一)中央组织;(二)地方组织;(三)基层组织;(四)派出机关与党组。

5.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体系及其各机构的产生方式(教材P362—369)。

答:党的中央组织有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6.派出机关与党组。 答:(1)派出机关:党的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党组织,它们的职责根据授权来确定。中央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中共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党组: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设臵形式,是为保证在各种非党领导机关中实现党的领导而确定的一种制度。现行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

7.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 答: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一)参政议政。是指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参政议政的方式主要有(1)参加国家政权 ,(2)民主协商;(二)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三)服务沟通。是指各民主党派为建设物质文明服务,为建设精神文明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沟通它们所联系的一部分人民群众同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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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治协商制度 1.政治协商制度的涵义。

答: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2.政协与人大的区别。

答:第一,性质不同。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类国家机关之中最重要的机关。 第二,职能不同。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而不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人大的职能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政协和人大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产生与组织不同。政协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各方面协商、推选的代表组成的。人大是由各地方与解放军分别选举的代表组成的。 第四,成员的代表性不同。政协的成员不代表自己所在的区域而代表所属的政党、团体、界别。人大代表绝大多数不是代表自己所属的党派、团体、界别,而是代表自己所在的区域。第五,作用不同。政协开展活动形成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人大制度的法律,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3.政协的性质。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答: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1)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区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的协商。人民政协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场所和渠道。(2)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民主监督。(3)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主要侧重于选择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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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5.全国政协与地方政协、上级政协与下级政协的关系。 答: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的关系和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参见教材P413)

6.政治协商的特点。

(1)政治协商的前提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协商的主体是有组织的、高层次的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

治群体。

(3)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全面性。

(4)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5)政治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形成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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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mp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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