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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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 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 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 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 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 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 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 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 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

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通信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或者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

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境)

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职务消费管理。专职外部董事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企业制订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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