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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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信息来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3-09-23 编辑:Ymxxb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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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裕民县人民主动接受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一是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庭室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坚决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怕上网增加工作量等畏难情绪。

二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2013年法官个人考核上来,通过制定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通报个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全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个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三是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具体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干警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最后由院领导审签,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审签再到最后的上网,都更加认真、仔细,经常反复修改、校对、字斟句酌,以免出现错误。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司法公开制度, 通过制定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全院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通过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裕民县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比以前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总体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不仅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效促使了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李乾元)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阳光司法”,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五个必须”,确保该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一是必须严格落实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总要求,即生效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2013年8月1日起,凡符合上网规定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通过“广西法院裁判

文书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必须确保裁判文书高质量、无差错。案件承办人、案件合议庭及该部门负责人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对拟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审阅,合议庭和庭长要认真审核,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

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三是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针对以往极少数业务部门对裁判文书上网不够重视,文书上网不够及时、工作存在拖拉的现象,该院明确要求:经审核决定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

网公布,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以延迟公布的除外。

四是必须注重隐私保护。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住址、通讯方式等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采用符号替代、删除等方法隐去,

确保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不误。

五是必须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台帐。该院要求各办案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台帐,完整记录本部门已上网裁判文书案号、不宜上网文书案号及不宜上网理由,以备检查。审管办和研究室要建立全院台账,研究室要定期对各办案部门、办案法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审管办对办案部门和办案法官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进行考核。

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是“阳光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该院要求全体干警要认识到文书公开的重要性,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起督促的责任,务必按照“五个必须”有效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把好各个关口,保障文书不出差错、高质量上网。

为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承诺到2009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这一举措毋庸置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阳光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为保证全省三级法院做好这一工作,省高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格式、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差错补正和月报

告制度等予以了明确。

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抽调专人成立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办公室,研究出台了《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办法,之后又积极与中法网联系,经过较长时间的精心筹备,于2009年

9月24日正式开通了陕县人民法院网站,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得以正式启动。

截止目前,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展基本顺利,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将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属于上网公布范围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我院共审结案件871件,其中调撤案件372件,已送达裁判文书874件,应

上网裁判文书272件,实际上网裁判文书272件,上网率达100%。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切实增强了我院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但随着工

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此,笔者有一

些粗浅的想法和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干警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个新举措,很多干警不能正确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不能给予重视,加之干警平时的业务工作就很繁重,因而对此项工作产生了些许抵触情绪。也因此出现了文书质量不高,审批不够严谨,

报送不及时等一些不良现象。

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尤其是最后一次下发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里规定“根据豫高法[2009]446号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无论上网或不上网,均应由审批人决定,承办法官没有决定权。因此,即便是调解书不上网也应由庭长审批。”

这样的规定无疑会造成资源浪费,并无实际意义。

三、裁判文书上网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不一致,以至于每月各种裁判文书的数量无从考证。每个业务庭每个月送达了多少案件、判决多少、调解多少,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只能是各业务庭怎么报网络办人员就怎么统计,这显然不利于

工作的开展,到年底考评时也会出现问题。

四、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够到位。《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里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不上网公布。”这个规定很好,可是前提是当事人得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而我们的制度并没有这个保障。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还有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他们大部分是农民,不看报纸,没有网络,根本不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如果我们的承办法官没有

告诉他们裁判文书要上网,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而直接将裁判文书上网的话,他们的隐私权

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网评工作没能有效开展。一是因为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和阅评员对自己工作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能力也有限;二是因为阅评工作没有形成机制。在我院已出现两例没有及时发现网民评论和已上网文书错误的情况,也就没有及时对评论作出回复和答疑,没能及时对有问题的裁判文书作出修改。而且对评论也不能作出合理有效地回复,达不到化解矛盾的

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成为河南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窗口和品牌,各级法院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形成一个强大的态势,确保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顺畅有序

运行。

二、简化审批制度。对明文规定不属于上网范围的文书,主要是调解书、不属于上网范

围的各种裁定不予审批,减轻干警的工作量。

三、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期间调整一致,使各种

数据有据可查,也便于考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me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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